第11章 皇恩大赦與《水滸傳》(1)(2 / 3)

《周禮》中在記載“司刺”這官職的功能時說他“掌三刺三宥三赦之法”。所謂“三宥”是對於“不識”(沒有辨別能力)、“過失”(疏忽大意)、“遺忘”這三種情況的犯罪,按照“三宥”原則實行寬大處理。所謂“三赦”是對於未成年人(幼弱)、七十以上老人(老耋)、智障人(蠢愚)的犯罪,按照“三赦”原則免除其罪。

這種製度性規定,隻是表明周代對於司法和執法的重視和慎重,少製造冤案,與後世皇帝的恩赦還不是一回事。但從這些規定也可見周朝為政注重寬恕的傾向。

君主對於犯罪人的恩赦也確實是起源於周代。《易經·解卦》中就有“君子以赦過宥罪”的象詞。說明當時巳經有了“赦過宥罪”的現象。《逸周書·寤儆》也有“赦有罪,懷庶有,茲封福”

的句子。周公告誡周王說:“作為君王要常常寬恕赦免罪人’關心百姓的幸福。”當然這不是周公一人的意見’它反映了周民族關愛生命、關注民命的傳統。

商周兩朝相接,商周兩個民族共存了相當長的一段時間,但商周有著截然不同的傳統,王國維總結了四條,“尊尊,親親,賢賢,男女有別”,其實更重要的一條王氏沒有說,就是對待生命的態度,商人重鬼神,漠視民命;周族重視人,關注生命。從現在考古發掘來看,殷人墓多有殉葬,從甲骨卜辭記載來看,有關人殉的有兩千多條,有一次人殉高達500人,這簡直就是一場大屠殺。

在安陽武官村北殷王陵考古發掘中,發現的祭祀場中人殉有1178具。而周族與此相反,不僅在《周禮》等經典記載中沒有用人殉的,就是考古發掘中也很少見到。不管曆史學家如何解釋這種現象,這個事實說明周人重視生命,不草菅人命。孔子是殷人,可是他繼承的是周文化,儒家的仁學是基於同類意識的覺醒和對生命的尊重,並由此引申出愛人、尊重人的主張。這都是對周文化的繼承和發展。因此,對罪犯赦免的意識和實踐,產生於周代並被後世儒家弘揚是不奇怪的。

儒家主張“以德治國”,因而孔子在治國上主張“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孔子不主張建立和維持秩序使用過多的暴力,最好是啟發人們的自覺意識。他不讚同法治,也與當時“法”的重點在於“罰”、在於“刑”有關。而且這個刑罰基本上又是身體刑’如五刑:墨(刺字塗墨)、劓(割鼻子)、刖(砍腳)、宮(毀壞生殖器)、大辟(死刑),都是摧殘犯人肢體或取其性命的,極為殘忍。但刑罰又不可避免,而且巳經成為社會現實,甚至鬧得踴貴屨賤(踴是被處以刖刑的人穿的鞋子,屨是正常人的鞋子)。於是,儒家設想理想的堯舜時期,這些殘酷的身體刑都是象征性的“象刑”。此時的“五刑”“以蠓巾當墨(以頭巾蒙麵替代墨刑),以草纓當劓(在冠上加草帶以代劓刑),以菲履當刖(以穿草鞋替代刖刑),以艾鱢當宮(鱢,蔽膝。割去罪人之鱢以代替宮刑),布衣無領當大辟(以穿沒有領子的麻布衣服替代死刑)”。這段記載雖然來自被後人視為法家的慎到所撰的!慎子》,但其所反映的思想意識確是儒家的,因為這是儒家的不以暴力建立、維持、調整社會秩序思想發展的必然結果。因此,儒家特別是強調仁政、性善的一派(傳世的主要是思孟學派)力主和支持最高統治者建立製度性的恩赦。

2.為什麼要恩赦

(1)濟法律之窮

迄今為止,在曆史上實行過的管理和控製社會的諸多手段中還是以“法治”較為省力、較為公正,弊病也較少。然而這不是說“法治”沒有它的局限、盲點,甚至它的優長之處,有時也會產生弊害。例如古今法律雖然千差萬別,但如果它是良法,就有個共同點,那就是普適性原則,或說是法律的齊整劃一性,而且不論什麼人和在什麼情況下都用這一把尺子衡量,實現“王子犯法,庶民同罪”(完全做到隻是幻想,但法治搞得越好,可以越趨近這一點)。然而生活現實是多種多樣的,法律再細,也細不過生活現實。這樣往往同樣的罪行由於犯罪主體不同、社會條件不同,對於社會的危害與其可惡的程度可能會有天壤之別。孔子反對鑄刑鼎,在儒家來看,是孔子看到了生活的複雜性,例如“共犯一法,情有淺深,或輕而難原,或重而可恕”;“於小罪之間,或情有大惡”,“於大罪之間,或情有可恕”。犯的法一樣,其情節有輕重,有的很輕,如果動機極邪惡,也不可原諒;有的情節雖重,但無犯罪的主觀動機,也可原諒。沒鑄刑鼎,這些都可以由法官心裁,把成文法公布出去,法官裁量的自主權沒了。孔子反對法律公開化雖然有悖於曆史的進步,但他的擔心不是毫無道理。世間既有不少善於鑽法律空子的人;也會有被人誘人法律彀中憨直的人(林衝誤闖白虎節堂就是誘人犯罪)。按律執法,固然應該,但也應該承認這是法律的死角,必要時就應以赦宥以“濟法律之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