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章 皇恩大赦與《水滸傳》(2)(1 / 3)

大赦表示與民更始和舉國歡慶之意。大赦的第一步是皇帝下大赦詔,此後一切活動都由此展開。這裏以《太祖即位赦天下製》為例作些分析,看看最高級的赦免能達到什麼程度,其赦免的範圍有多大,趙匡胤取後周自代,建立了新朝,國號宋,年號建隆。

他在元年(960)正月初五日登基,大赦天下。下麵就是即位恩赦天下的詔書:

門下:朕以五運推移,上帝於焉眷命;三靈改卜’王者所以膺圖'朕起自側微,備嚐艱險'當周邦草昧,從二帝以徂征;洎虞舜陟方,翊嗣君而篡位。但罄一心而事上,敢期百姓之與能屬以敵國侵疆,邊民罹苦。朕長驅禁旅,往靖邊塵。

鼓旗才出於國門,將校共推於天命。迫回京闕,欣戴眇躬,幼主以曆數有歸,尋行禪讓。兆庶不可以無主,萬幾不可以曠時,勉徇群心,以登大寶。昔湯、武革命,發大號以順人;唐、漢開基,因始封而建國。宜國號大宋,改周顯德七年為建隆元年。乘時撫運,既協於歌謠;及物推恩,宜周於華夏。可大赦天下,應正月五日昧爽以前,天下罪人所犯罪已結正、未結正、已發覺、未發覺、罪無輕重、常赦所不原者,鹹赦除之。應貶降責授及勒停等官,並與恩澤。諸配徒役男子女人等,並放逐便。其內外馬步兵士,各與等第優給。諸軍內有請分料錢者,特與加等第添給。中外見任前任職官,並與加恩。文武升朝官、內諸司使、副使、禁軍都指揮使以上及諸道行軍司馬、節度副使、藩方馬步軍都指揮使,應父母妻未有官及未曾敘封者,並與恩澤;亡父母未曾封贈者,並與封贈。諸處逃亡軍都限赦到百日內,仰於所在陳首,並與放罪,依舊軍分收管。如出百日不來自首者,複罪如初。念彼愚民或行奸盜,屬茲解網,鹹許自新。諸軍有草寇處,仰所在州府及巡檢使臣曉諭招喚,若願在軍食糧者並與衣糧,如願歸農者亦聽取便'於戲!革故鼎新,皇祚初膺於景命;變家為國’鴻恩宜被於寰區。更賴將相公王,同心協力,共裨寡昧,以致隆平。凡百軍民,深體朕意。

這篇比較典型的大赦天下的詔書保存在!宋朝事實》卷二。先對詔書作些解釋。“門下”即門下省,它是皇帝發出詔令的機關,並負責審查詔令,簽署章奏。從這裏一直到“建隆元年”都是敘述宋朝建立的過程,言自己出身寒微,跟著周朝二帝(郭威、柴榮)打天下,不料天數有變,陳橋驛黃袍加身,開創了新朝。自己是“乘時撫運”,但不能一人獨享,應該懂得推己及人,使天下都得到恩惠,因此要“大赦天下”。以下除了最後(“於戲”之下)號召上下一心,同心協力以致太平外,都是講大赦操作中的技術問題的。

第一是時限:正月初五昧爽以前。昧爽就是天剛剛亮,雞叫的時候。在此以前所有觸犯法律的罪行及其由此應受的責罰,統統消失了,不存在了。

第二是赦免的對象:“巳結正”指巳經審結完畢、定案判刑的;“未結正”指巳經被抓起來,正在獄中關著,尚未審理完畢者。

“巳發覺”指巳經犯了罪,被發現了,但犯人在逃,未能歸案。水滸傳》中負案在逃的例子太多了,如生辰綱案子破了,官府偵察到罪犯是誰,也知道這一夥上了梁山,但抓不來;武鬆血濺鴛鴦樓之後,大小人命十九條,而且留下自己的姓名,但他跑了,官府連他去了哪裏也不知道,當然也就更抓不來。這些都屬於“巳發覺”的。“未發覺”指有人犯了罪,但官府不知是誰幹的'梁山好漢講究好漢做事好漢當,不做神不知鬼不覺的事情,所以《水滸傳》中很少有這樣的例子。智取生辰綱之後,緝捕使臣何濤尚未偵察出是誰幹的之時,可算“未發覺”的。

第三是赦免的程度:“罪無輕重、常赦所不原者,鹹赦除之。”

這一條最重要,這也就是無論罪大小,包括那些平常赦免所不能原諒的罪行,這些一律赦免。換句話說,此時牢門大開,把所有在押犯統統釋放,使得囹圄一空。當時監獄關的主要是“未結正”的犯人。此詔書一下,他們就可回家了。

第四是對於犯案後的在逃人員:赦免也包括這些人,他們的罪行也沒有了,但前提是限在一百天內自首。“諸處逃亡軍都限赦到百日內,仰於所在陳首,並與放罪,依舊軍分收管。如出百日不來自首者,複罪如初。念彼愚民或行奸盜,屬茲解網,鹹許自新。諸軍有草寇處,仰所在州府及巡檢使臣曉諭招喚,若願在軍食糧者並與衣糧,如願歸農者亦聽取便。”在逃人員中大概最多的就是逃兵了。這在當時是重罪,抓回來,一般都是斬首示眾。

此詔中講明,百日內歸來即可免罪,即使在逃亡中有新的犯罪。

即使犯了“奸盜”一類的大罪,也許可自新。如果落草為寇了,隻要回到主流社會,也可以從軍,也可以為民,當兵給予糧餉衣服,願意為農也提供方便。

第五,讀者可能更關心的是那些判死刑的、罪行特別嚴重的,比如聚眾造反、土匪強盜、強奸殺人等重罪是否會被赦免呢?詔書沒有說,但這一點我們對比另一些詔書就可以看得很清楚。宣和七年(1125)宋徽宗因為對付不了金人人侵讓位給他兒子宋欽宗,大赦天下的詔書中就寫道:“赦書到日,昧爽以前’罪人除謀反(造反)、謀大逆(毀壞皇帝宗廟、宮室、墳墓等)、謀叛(叛國)、惡逆(毆打或殘殺父母、祖父母等)不赦,其餘罪無輕重,巳發覺、未發,巳結正、未結正、常赦所不原者,鹹赦除之。”而宋太祖的詔書沒有“除”某些“不赦”這個限製,自然是全部釋放,沒有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