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生變化故曰一脈而為十變也。非一宗脈變為十宗脈之說。舉其大概之說也。當臨證之時。各類而推之一脈未必一脈。可終其證也。
表脈有七裏脈有八。共十五脈也。五行分之。各得三脈。三五一十五也。
五髒屬五行。金木水火土也。每藏脈有三部。浮中沉三法也。浮以審其外。沉以審其內。中則內外之關。以審其表裏陰陽虛實之理。各髒得三脈。五髒合而言之一十五脈也。詳見下文。
浮澀弱屬金。弦緊伏屬木。滑沉濡屬水。芤實洪屬火。微緩遲屬土每三部俱有輕重之分。至於五行當更相平。一有不平者。客即見焉。
此言各藏本經脈。每藏脈形有三分辨虛實。肺脈本令浮。實則澀。虛則弱。肝脈本令弦。實則緊。虛則伏。腎脈本令沉。實則滑。虛則濡。心脈本令洪實則實。虛則芤。脾脈本令緩。實則微。虛則遲。(當雲實則遲。虛則微。)所以分別輕重。即分別虛實也。五行各得本令平和之脈。則無病矣。一見輕重之異。
即生病焉。
按評雲。表裏共十五道脈。五行分開一看。即所謂金木水火土解。注中分辨五髒虛實。在輕之中本藏。是本合正藏。但有不應得之脈。即為病也。部部要分辨。臨診詳察之。
或謂內傷則善矣。謂外感莫或之當耶。殊不知天地之間。六氣根據於五運。
人身即小天地。外邪所感。莫不從其內而見焉。假令外感風濕。(亦當雲溫)則木火有餘。而土金不足。水不能製乎火矣。外感乃外邪所感。致五行不平也。
夫內傷不過五內受傷。五髒認其損益。善治者。易以治之。然或有內傷而兼外感者。則難以勝其證。豈知內以審其五行所虧。外以察其風溫寒所感之邪。詳其受證。在何經何髒腑。則莫不見焉。經雲外感風溫之邪。則木火有餘。肝藏邪既勝。而脾肺二經受其製。土中金氣為木所乘。
土無短水以生。則木氣幹上。而君火隨盛。腎中源流之水。不能上升矣。
蓋四髒相乘。五行損其二。何以得其安和而平也。
按評雲。或謂內傷之語。言五行分辨。在內傷之病。可以易推。若或外感。
猶恐客邪之脈。或見七表。或見八裏。難以推測。本合正脈之虛實。以謂莫或之當耶。此之說也。果外感之證。文中假雲雲。根據於五髒本脈。各類而推。則知金水木火土之理。次明虛實賊微正之邪。而又審察弦洪澀緩沉為主脈。而令本藏非弦非洪。非澀非緩非沉。是本部不應得之脈。
為客邪之標病也。非本病主脈也。以是推詳。何得錯亂。
內傷乃五內自傷。五行自不能平也。
五內心肝脾肺腎。是也。內傷乃五髒虧損。或七情所感。六欲所傷。五行金木水火土。相克相賊。自是不能安和而平也。
先明金水木火土之理。次察虛實賊微正之邪。更複辨其部分之浮中沉。
而又當詳審乎主脈客脈之相合。何為主。弦(肝)洪(心)澀(肺)緩(脾)沉(腎)是也。
何為客。本部不應得之脈皆客也。能如是。然後內傷外感。主客標本之病。
是者是。非者非。夫何差錯之有。
天地五行相生。金生水。水生木。木生火。火生土。土生金。金生水不已。故天地位焉。萬物育焉。一有不然。則陰陽不和。五行必致。虛實不平。或又為賊微正三邪所感。如金克木。木克土。土克水。水克火。火克金。皆賊邪也。至於微邪正邪。如夫乘妻。子扶母。母抑子之類。可審辨而推察之。須有浮中沉三看之法。而當知其本部應得之脈。是為主脈。若不應得之脈。則為客脈也。當審而明之。然後內傷何髒。何髒虛。何髒實。與兩髒之相幹相乘。相抑相扶。皆知輕重之分。外感是賊邪。實邪微邪正邪。或在標。或在本。則是非立見。指下了然。何有差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