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當事人概述(1)(3 / 3)

值得注意的是,訴訟擔當與訴訟代理、訴訟權利義務的承擔,都是容易混淆,但又互不相同的概念。盡管訴訟擔當與訴訟代理二者所產生的實體結果均由實體法律關係主體承擔,而不是由訴訟擔當人和訴訟代理人承擔,但訴訟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訴訟,訴訟代理人本人不是當事人,而訴訟擔當人則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訴訟擔當人本人就是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的承擔,則是指在民事訴訟中,由於某種原因導致一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轉移給另一人,並由其作為同樣訴訟地位的當事人接替進行訴訟。訴訟權利義務的承擔不是訴訟的從頭開始,而是原訴訟的繼續。盡管訴訟擔當人和訴訟權利義務的承擔人都是以獨立的當事人身份進行訴訟,但二者發生的原因及後果均不相同。訴訟擔當的發生原因是基於第三人對他人的實體法律關係享有管理權,而訴訟權利義務承擔發生的原因則是基於一方當事人實體權利義務發生了轉移。在訴訟擔當中,判決的效力仍然及於原來的民事法律關係主體,而在訴訟權利義務的承擔中,判決的效力則直接歸於承擔者本人。此外,訴訟權利義務的承擔是發生在訴訟過程中,而訴訟擔當則發生在訴訟開始時,訴訟擔當人一開始便以當事人的地位起訴、應訴。

第二節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

一、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是指法律賦予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為自己的合法權益而自行處分的自由。當事人在訴訟中的自由處分,無非圍繞實體權益或者有關訴訟本身的權利進行。但不管是對實體權益的維護、處分和實現,還是對當事人進行訴訟本身的保障,都是通過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來得以實現的。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保障,在另外一種意義上,就是對當事人實體權益的維護。當事人通過對訴訟權利的行使,一邊處分著自己的民事實體權益,一邊決定和推動著訴訟的發生、發展和終結。而其他訴訟參與人,除非訴訟代理人經過當事人的特別授權,是不能對案件的實體權益進行處分,不能對案件的訴訟進程起決定性作用的。這是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區別於訴訟代理人、鑒定人、翻譯人、記錄人、證人等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的地方。根據我國《民訴法》第45、46條以及相關條文的規定,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兩類:

1用以處分和實現實體權利的訴訟權利。這類權利又分兩種:第一種是用以處分實體權利的訴訟權利,主要包括: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權,請求和接受調解權,和解權,等等。第二種是用以實現實體權利的訴訟權利,主要包括:申請執行權、申請先予執行權等。

2用以保障當事人進行訴訟的訴訟權利。這類權利主要包括:(原告)起訴權,(被告)反訴權,上訴權,申請再審權,撤回起訴權和撤回上訴權,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權,委托訴訟代理人權,申請回避權,收集提供證據權,質證權,辯論權,申請財產保全權,查閱和複製本案有關材料權,等等。

二、當事人的訴訟義務

當事人的訴訟義務,是指法律對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應當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要求。根據我國《民訴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應當履行以下主要的訴訟義務:

(1)依法、正確行使訴訟權利。不得濫用訴訟權利而損害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得侵害對方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

(2)遵守訴訟秩序。如接受法院傳喚、按時到庭、遵守法庭紀律、服從法庭指揮等。

(3)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

(4)按照規定交納一定的訴訟費。

第三節當事人能力與訴訟能力

一、當事人能力

當事人能力,又稱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能力,是指能夠稱為一般民事訴訟當事人所必要的訴訟法上的能力或資格。當事人能力是訴訟法上的概念。決定當事人能力的有無,並非實體法的問題,而是訴訟法的問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如果沒有訴訟權利能力,即當事人資格或當事人能力,法院就無法對其行使審判權來保護其合法權益。

根據我國《民訴法》的規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均具有當事人能力。自然人的當事人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當事人能力,始於法人和其他組織成立之時,終於法人和其他組織終止之時。

當事人能力即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能力,與民事權利能力是兩個相互關聯又相互獨立的概念。當事人能力屬於民事訴訟法範疇,民事權利能力屬於民事實體法範疇。沒有當事人能力,訴訟就沒辦法提起,沒有民事權利能力,判決的利益或者不利益就將沒有歸屬。有當事人能力或曰當事人資格的訴訟法主體,一般都有實體法上的民事權利能力。當事人能力與民事權利能力存在一致性、關聯性。但這種關聯性和一致性並非在任何情況下都是必不可少的,在某些特定情況下,二者也存在一定的分離性。這種分離性主要表現在胎兒權利保護、死者人格權保護、法人權利保護和非法人團體權利保護等領域。具體介紹如下:

1胎兒。胎兒沒有,或者隻有有限的民事權利能力,但卻有完全的當事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權利始於出生終於死亡,胎兒尚未出生,一般就談不上民事權利能力。但事實上,為了保護未來出生的胎兒利益,絕大多數國家都采用有限地承認其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立法形式。但這種民事權利能力的享有是以胎兒出生時尚還存活為前提的,是有限的民事權利能力。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給胎兒保留份額按法定繼承辦理。如果胎兒的利益受到了不法侵犯,從理論上說,胎兒完全可以作為當事人起訴,其母則為法定代理人。我國台灣地區民訴法就明文規定:“胎兒關於其可享受利益有當事人能力。”可見,胎兒的當事人能力與民事權利能力,呈現出一定的分離性。

2死者人格權保護。死者具有一定的民事權利能力,但卻沒有當事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者已死,一般就談不上民事權利能力。但事實上,各國往往在特別法中賦予死者人格權,主要表現在死者的著作人格權和死者的名譽權方麵。我國《著作權法》第20、21條規定,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製,作品的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死後50年。最高人民法院在範應連訴敬永祥侵犯海燈法師名譽權案中,明確批複:“海燈死後,其名譽權應依法保護。”可見,死者仍然享有一定的民事權利能力,但死者顯然不能在訴訟中具有當事人的資格即當事人能力,其當事人能力隻能由死者的繼承人享有。死者的著作人格權和名譽權等民事權利能力與死者的當事人能力,呈現出一定的分離性。

3法人。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有限的,但其當事人能力卻是沒有限製的。法人民事權利能力的有限性,首先表現在,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要受到法律或公司章程的限製。法人不得超越公司章程規定的經營範圍進行經營,否則就不能產生預期的法律效果;其次表現在,法人的人格在某些情況下可以被否定。否定法人人格的典型做法,具體可見英美法上的“揭開公司麵紗”製度。我國立法雖然對法人民事權利能力采取限製說,但對法人的當事人能力卻采普遍說。在具體訴訟案件中,即使法人人格被否定了,但並不否定其當事人的資格。事實上,也隻有使當事人能力抽象、普遍地存在於每一個法人,才能使因法人超越經營範圍的行為造成相對人的損害得到更為充分的救濟,才能使法人得到更好的管理。

4非法人團體。非法人團體是指不具備法人條件,沒有法人資格,但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的社會組織。非法人團體的民事權利能力和當事人能力都呈現出相對性、不完全性,二者相互之間還具有分離性。我國民事實體法的立法之所以不讓非法人團體獲得普遍性的民事權利能力,是為了保障與之交易的第三人在非法人團體不能承擔民事責任時,由其構成成員(或上級法人)承擔連帶責任,以保障交易的安全。與之相應的是,我國民訴法一方麵承認非法人團體的當事人能力,另一方麵又在非法人團體作被告或有可能被判決承擔責任時,將其成員或舉辦單位也列為共同被告,或追加為共同被告。

當事人能力與當事人適格即正當當事人,也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當事人能力是針對一般訴訟而言的,一種帶有普遍性的資格,屬於訴訟主體要件中的抽象要件,它與實體權利義務的有無無關,也不因案件的不同而不同。當事人適格則是針對具體訴訟而言的,一種具體案件中的訴訟實施權,它與實體權利義務的有無有關,會因案件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比如說,一個人在此訴訟中是適格的當事人,但在彼訴訟中卻未必是適格的當事人,而在這兩個訴訟中,他都有當事人能力。

二、當事人訴訟能力

當事人訴訟能力,又稱當事人的訴訟行為能力,是指當事人能夠以自己的行為親自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的能力。民事訴訟法上當事人的訴訟行為能力與當事人能力之間的關係,有點類似於民事實體法上民事行為能力與民事權利能力之間的關係。有當事人能力或者民事權利能力的人,不一定具有訴訟行為能力即當事人訴訟能力。沒有訴訟行為能力的當事人不能親自實施訴訟行為,隻有通過法定或者委托的訴訟代理人代其進行訴訟活動。

訴訟行為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有著密切的關係,二者都是當事人親自進行某種活動的實際能力。一般而言,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就有訴訟行為能力。但訴訟行為能力隻存在完全訴訟行為能力和無訴訟行為能力這兩種情況,民事行為能力則除了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無民事行為能力兩種情況外,還有限製民事行為能力的情況。

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訴訟行為能力與當事人能力完全一致,有當事人能力就有當事人的訴訟行為能力,反之亦然。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訴訟行為能力及其民事行為能力一樣,自合法成立時開始,至撤銷、解散時消滅。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訴訟行為能力,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具體實施。

公民的當事人訴訟行為能力卻與當事人能力不盡一致。公民的當事人能力一般始於出生終於死亡。但公民的訴訟行為能力也與其民事行為能力一樣,並不與公民的當事人能力一致,而是取決於公民的年齡和精神狀況。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隻有心智健全、精神狀況正常、並且年滿18周歲的人,或者年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但以自己的勞動收入作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人,才具有當事人的訴訟行為能力。未成年人和患有精神疾病的人沒有當事人的訴訟行為能力。

訴訟行為能力是訴訟行為生效的要件。無訴訟行為能力的人實施的訴訟行為,或者針對無訴訟行為能力的人所實施的訴訟行為,都是無效的。比如,無訴訟行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訴訟,不能參加法庭辯論。但出於維護程序安定的考慮,對無訴訟行為能力的人實施的訴訟行為也不能簡單地加以撤銷。如果其法定代理人對其訴訟行為予以追認的,該訴訟行為則從一開始就是有效的。當事人如果在訴訟過程中喪失訴訟行為能力,法院就應裁定中止訴訟,等待其法定代理人代為進行訴訟。

[示範案例]

齊老漢去世後,他的七個兒子因遺產繼承發生糾紛,訴之法院。小兒子齊七告大兒子齊大侵犯了他的繼承權。法院受理本案後,通知其餘五個兒子應訴,其中齊三和齊四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不參加訴訟;齊二和齊五根本不表態;齊六願意參加訴訟。

問題:本案中應列誰為原告?

分析:本案中七個兒子都有繼承權,但齊三、齊四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可以不作為原告參加訴訟,齊二和齊五既然沒有表態,還應通知以原告身份參加訴訟,齊六願意參加訴訟。所以本案中的原告應為齊七、齊六、齊二、齊五。

[測試題]

(一)選擇題

1陳輝因其存於中國工商銀行A縣支行曲塘儲蓄所的5萬元存款被人冒領,欲訴諸法院。請幫他確定本案以誰為被告?()

A曲塘儲蓄所

B曲塘儲蓄所、A縣支行

CA縣支行

D中國工商銀行總行

2非實體權利義務主體成為民事訴訟當事人須有法律的特別規定。下列哪些主體依法可以成為民事訴訟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