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第三人訴訟
一、第三人的概念和分類
(一)第三人的概念
所謂第三人,是指對於已經開始的訴訟,以該訴訟的原、被告為被告提出獨立的訴訟請求,或者由該訴訟中的原告或被告引進後主張獨立的利益,或者為了自己的利益,輔助該訴訟一方當事人進行辯論的訴訟參加人。
第三人有如下兩個特征:(1)從實體上看,一是提出獨立的訴訟請求;二是為保護自己的民事權益而參加訴訟;三是為維護自己的民事權益,輔助一方當事人進行辯論。(2)從程序上看,是在他人的訴訟已經開始、法院作出裁判之前參加訴訟。在訴訟理論上,他人之間正在進行的訴訟,稱為本訴;第三人參加的訴訟,稱為參加訴訟。
第三人參加訴訟,就形成了本訴與參加訴訟的合並審理,可以使人民法院徹底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避免人民法院對同一事件作出相互矛盾的判決。第三人參加訴訟,符合訴訟經濟原則的要求,能夠節省時間和費用,簡化訴訟程序。
(二)第三人的分類
根據第三人對爭議的訴訟標的是否具有獨立請求權,我國民事訴訟法把第三人分為兩類:一是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二是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鑒於立法對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規定過於簡略,在理解和適用上存在很多問題,本教材借鑒外國立法經驗,針對我國實際情況,將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分為準獨立第三人和輔助參加第三人。
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一)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根據
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是指對於已經開始的訴訟,以該訴訟的原、被告為被告提出獨立的訴訟請求而參加訴訟的人。這種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根據,有如下兩種情況:
1對未決案件訴訟標的的全部或一部認為有獨立的訴訟請求(《民訴法》第56條第1款)。
2主張由於訴訟結果而使自己的權利受到損害,也可獨立參加訴訟。日本民事訴訟法第71條規定,主張由於訴訟結果而使其權利受到損害的第三人,可以作為當事人參與訴訟。這被稱為“詐害防止參加”。例如,甲向乙提起給付10萬元的訴訟,丙向法院提出請求確認甲、乙之間的10萬元債權不存在。丙認為甲、乙是共謀提起訴訟,意圖使乙的財產減少,詐害丙對乙的債權。在這個訴訟中,丙即是主張因甲、乙的訴訟結果將對自己的權利造成損害,從而提起“主參加”之訴的第三人。
我國民事訴訟法未將防止詐害作為第三人提起獨立參加訴訟的根據。如能確認這種情況下第三人提起的獨立參加之訴,對於維護誠實信用的市場交易秩序,保障第三人利益,防止債務人惡意轉移財產,都具有積極意義。
(二)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形成的訴訟構造
我國民事訴訟理論一般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在訴訟中的地位相當於原告,即形成以本訴的原告和被告作為被告的訴訟結構。這是因為第三人既不同意本訴原告的主張,也不同意本訴被告的主張,認為不論是原告勝訴,還是被告勝訴,都將損害他的民事權益。實際上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為了維護自己的民事權益,以獨立的實體權利人的地位,向人民法院提起了一個新的訴訟。因此,他享有原告的訴訟權利,承擔原告的訴訟義務。人民法院對待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的訴訟,實際上是把兩個訴訟合並在一個訴訟程序中共同加以審理,這兩個訴訟是:原來當事人之間的訴訟,即本訴;第三人和原來當事人之間的訴訟。
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盡管處於原告的地位,以本訴的當事人雙方為被告提起一個新的訴訟,但第三人與必要共同訴訟是兩種不同的訴訟製度,二者的區別是:(1)爭議的訴訟標的不同。必要共同訴訟人爭議的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共同享有權利,或者共同承擔義務;第三人提起的訴訟,其訴訟標的與本訴的訴訟標的並不是共同的,他同本訴當事人的任何一方都不具有共同的權利義務。(2)爭議的主體對象不同。必要共同訴訟人隻能同另一方當事人發生爭議;第三人則同本訴的雙方當事人都有爭議。(3)訴訟地位不同。必要共同訴訟人既可能處於原告地位,也可能處於被告地位;第三人隻能處於原告地位。(4)訴訟行為效力不同。必要共同訴訟人中一人的訴訟行為,經全體承認,對全體發生效力,但對第三人不發生效力;第三人的訴訟行為不受本訴任何一方當事人訴訟行為的牽製。(5)參加訴訟方式不同。必要共同訴訟是不可分之訴,未參加訴訟的其他必要共同訴訟人,法院應通知其參加訴訟;第三人之訴既可以與本訴分開單獨提起,也可以在本訴審理終結後另行起訴。
三、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一)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概念
根據我國《民訴法》第56條第2款的規定,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是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雖然沒有獨立的請求權,但是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的人。例如某紡織廠向某機械廠訂製紡織機100台,合同規定了紡織機的品種、型號、質量等。機械廠按約交貨後,紡織廠在試機生產過程中,發現紡織機質量不符合要求,致使織出的布匹瑕疵很多,遂請求機械廠賠償。在訴訟過程中,機械廠提出,紡織機質量未達到標準,是因為軸承廠供應的部件有問題,於是要求該軸承廠加入訴訟。在本案中,軸承廠對紡織廠與機械廠爭執的訴訟標的本無獨立請求權,但訴訟結果很可能與之有利害關係,即如果機械廠敗訴,勢必會向軸承廠提起因部件不合格所產生的賠償之訴。在此情形下,軸承廠加入到紡織廠與機械廠的訴訟中,軸承廠便是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二)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理論分歧
但是,《民訴法》關於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規定過於簡單,在司法實踐中尚存在許多問題,在理論上也有較大分歧,人們對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和訴訟權利義務沒有統一認識。要對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問題及其解決有一個較為正確的認識,首先要弄清有關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兩個重要分歧:一是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請求權”分歧;二是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訴訟地位的分歧。
1關於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請求權”分歧。一種觀點認為,這種第三人對他人之間的訴訟標的無獨立請求權,就意味著他不能提出任何獨立的訴訟請求,隻是輔助一方當事人,隻是依附原告或被告一方。另一種觀點認為,這種第三人參加訴訟,是一種訴訟合並。由於案件的處理結果同第三人產生利害關係上的牽連,導致本訴原告對本訴被告的訴與被告對第三人的訴發生牽連,所以,第三人僅僅是對原、被告之間的訴沒有獨立請求權,而不能說他沒有請求權。
2關於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訴訟地位的分歧。關於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訴訟地位,我國民事訴訟法學者有四種不同的觀點。其一,這種第三人不是民事訴訟當事人,他在訴訟中既非原告,又非被告,而是有獨特訴訟地位的訴訟參加人。其二,這種第三人是當事人的一種,依法享有當事人的權利,承擔當事人的義務。其三,這種第三人參加訴訟,其訴訟地位是當事人,但是隻能是被告。其四,這種第三人是不確定的當事人,如果他在判決中承擔義務,他是當事人;如不承擔義務,他就不是當事人。
我國民事訴訟法一方麵把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放在“當事人”一節中加以規定,將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作為當事人的一種,另一方麵又規定,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顯然又把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與當事人區別開來,使學者們對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法律地位所持的不同論點都找到了立法依據。但無論哪一種觀點,都存在著潛在的矛盾,如認為他不是當事人,法院判決他承擔義務就沒有任何道理;如認為他是當事人,他卻無獨立請求權,隻在被判決承擔責任以後才是當事人,在其地位沒有任何保障的情況下被判決承擔了責任,這是很不公平的。解決這一兩難問題的思路是把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在訴訟一開始就予以確定:讓訴的利益主體成為訴訟當事人,即讓有可能被判決承擔責任的第三人提起獨立的訴訟,第三人也可以對本訴的原告或被告提出訴訟,主張權利;讓與本案無直接的訴的利益的人成為輔助參加人,法院不得判決其承擔責任。這就是說,應當把現行法律所規定的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具體細分為兩種情況:一是準獨立第三人,二是輔助參加的第三人。
(三)準獨立第三人
1準獨立第三人的概念。這是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第一種表現形態。這種第三人由於對本訴的訴訟標的享有權利或負有義務,因而具有當事人的訴訟地位。但是,承認這種第三人有當事人地位,必須是該人以訴的方式提起訴訟,或被本訴的原告、被告起訴,而不能由法院通知其參加訴訟並判決其承擔民事責任。這種第三人被稱為準獨立第三人,並非無獨立請求權,因而具有獨立的當事人地位。不過,他對本訴仍有依附性,這種依附性表現在:(1)第三人之訴與本訴合並管轄;(2)引進第三人的被告敗訴並對原告有給付義務時,才可判決第三人對本訴原告承擔責任;(3)原告與被告之間爭議的事實認定和雙方責任的確定,往往影響被告與第三人的法律關係有效與否,而被告對原告、第三人對被告所負責任的確定,往往成為確認原告與第三人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以及第三人應對原告承擔責任的基礎。
第三人之訴既然是一個獨立的訴訟,就應運用不訴不理原則,通過第三人向本訴原告或被告起訴,或由第三人向本訴一方當事人起訴而形成第三人之訴。人民法院將這兩個訴合並審理,並判決義務性第三人直接向本訴原告承擔責任或判決本訴被告直接向權利性第三人承擔責任,達到一個訴訟程序解決兩個糾紛的目的。例一,甲乙簽訂買賣合同,丙為賣方乙的供貨人,乙不能按期交貨,甲訴乙要求承擔責任,被告乙將丙作為自己的被告引入訴訟。這是常見的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即準獨立第三人)參加訴訟的典型案例。應當強調的是,丙作為準獨立第三人是被本訴被告起訴而引入訴訟的,屬於義務性第三人。例二,某農戶與村委會簽訂協議承包果園後,村委會要求解除合同,農戶向法院起訴村委會。與農戶簽有技術服務合同的農技站以農戶為被告向法院起訴,要求農戶承擔違約責任。農技站為準獨立第三人,屬於權利性的第三人。
2準獨立第三人參加訴訟形成的訴訟結構。準獨立第三人介入本訴所形成的訴訟結構(當事人結構)是三方對立的結構。這是因為準獨立第三人與本訴一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同本訴爭議的法律關係有牽連,與準獨立第三人相牽連的本訴—方當事人,無論勝訴、敗訴都影響第三人法律上的利益,如若敗訴,準獨立第三人要承擔民事責任。所以,第三人與兩訴的利益均有關聯,三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離開訴訟,法院就無法在充分辯論的基礎上合一作出公正判決,法院也無法越過本訴讓第三人向本訴原告承擔責任。
但是,這種三方對立的結構,以法院判決第三人直接向本訴原告承擔民事責任為前提條件。我國民事訴訟立法和司法實踐承認法院判決第三人直接向原告承擔責任,卻不承認第三人介入本訴所形成的三方對立關係,因而判決第三人向原告承擔責任就沒有理論根據。如果法院在判決中不讓第三人向原告直接承擔責任,第三人是否介入訴訟,就取決於當事人是否引進第三人或第三人是否主動參加訴訟。在這種情況下就不存在三方對立的關係,法院也無須合並審理。
3準獨立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方式。準獨立第三人參加訴訟,實際上是提起一個獨立的訴,即第三人之訴。既然是獨立的訴,就應當尊重主體行使訴權的意願。所以,準獨立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方式:一是由本訴被告對其起訴後,成為第三方當事人;二是第三人主動向本訴原告或被告一方起訴。在兩種情況下,均形成訴的合並,也排除了法院依職權追加準獨立第三人的方式。
(四)輔助參加的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