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一章 清廷的華僑政策調整與陳寶琛的涉僑護僑言行(1 / 1)

汪毅夫

清代初年,清廷的華僑政策乃是視華僑為“棄民”的政策。康熙五十一年(1712)有詔:“久居海外者,該督行文外國,解回正法。”雍正五年(1727)又下令“其從前逗留外洋之人,不準回籍”。1860年以後,清廷的華僑政策有了重大調整:“自19世紀60年代起,清政府開始拋棄其禁止對人民出國謀生、僑居的措施,轉而對華僑采取了一係列保護、爭取、控製和利用的政策。”何丙仲《廈門碑誌彙編》抄錄的“署漳州府海澄縣正堂”於清同治十年(1871)“告示”的《示禁碑》,即是清廷華僑政策調整的證物之一。該《示禁碑》文就“丐首膽敢欺視外國初回,人地生疏”的華僑之事件,由地方長官(海澄知縣奉汀漳龍道公文)出麵嚴禁惡丐劣行。

據我聞見所及,閩都學人陳寶琛於1885~1909年在閩居住期間,有如下涉僑言行:

1.閩都學人王元稚逝世後,其子王祖穀等8人“銜哀謹述”的《哀啟》記:(光緒)“十二年(1886)七月省垣大水,視三年尤酷。先嚴倡募閩災賑,躬謁陳弢庵太傅之門,籲請總持其事。募賑之函,達各行省並及外洋,先後集得三萬餘金。函稿皆先嚴一手經理。”據此可知,此次募賑範圍包括了“外洋”之華僑,“總持其事”者是陳寶琛。

2.王祖穀等人的《哀啟》又記:“庚子夏,省垣疫症盛行,複被水災,罹災疫者數萬人。經陳弢庵太傅函邀,先嚴赴南洋各島募賑。時先嚴年屆六十,不憚波濤萬裏之行,往返五閱月,在新加坡各地募得十餘萬金,悉彙回由陳太傅轉付散賑,救活者無慮數萬家。”

查《福建省誌》之《大事誌》記:“是年,鼠疫從閩南傳到福州,南營有一家大小11口全死,連到他家致唁的親屬也死在其家。”

“庚子”為清光緒二十六年(1900)。

3.光緒三十一年(1905),清廷批準陳寶琛出任“福建鐵路公司總理”。

該公司之《暫定章程》規定:“本公司專招華股。凡我華人之僑居外洋各島者,但查實係華人,即得與股。”該公司之《招股章程》則規定:“本公司專招華股,如有為外國人代購股票,及將股票轉售、抵押於外國人者,本公司概不承認。”

1906年,陳寶琛親赴南洋各埠,包括爪哇、息力、檳榔嶼、海珠嶼、威雷斯、太白臘、吉隆、巴達維亞、茂物、萬隆、南齊下吉、加裏巴丹、三寶攏等地,向當地華僑“招募華股”,共募股170餘萬元。

4.1906年,陳寶琛《舟行南海,日行兩山間,蘇門答臘東群島也》有句並注曰:“月午西風吹密箐,分明文島豸啼聲荷屬文島,待華傭最虐,其誘賣者謂之豬仔。近有湖南廣西某某皆以諸生罹諸毒苦。”

同年,陳寶琛又有句曰:“無田可耕乃到此,時節先壟寧忘懷。積資難饜鄉裏望,有吏如虎胥如豺!中傷不售恣剽劫,要贖殃及墳中骸。令君見慣厭雀鼠,循例批答誰親裁?部文憲檄隻益怒,上籲無雨空聞雷。”

清廷的華僑政策調整與陳寶琛的涉僑護僑言行

陳寶琛在其詩作裏反映了華僑在居住國、在祖國遭遇的欺壓,反映了維護華僑正當權益的觀念。

附帶言之,清代末年成書的《光緒朝東華錄》記:“華商回籍後,地方胥吏,遇事刁難,裏族莠民,或詐取重賄,或勒令捐資,不得已據情控訴,官不為理。甚至挾資歸來,不數月而蕩家破產者……”所記正與陳寶琛反映的狀況相一致。

清廷華僑政策的調整是中國近代化的一個表現。在貫徹調整後的華僑政策方麵,閩都學人陳寶琛與焉。

2012年11月12日中午

〔作者簡介〕汪毅夫,台盟中央常務副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