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藝術家作品中,所蘊含的最精華部分莫過於直覺,對於這一點,有很多東西可說,但如果把所有這些要說的東西都放在一起討論,會阻礙藝術家對藝術現象的知性探求。直覺很“害羞”,如果盯得太緊,很容易就消失。毫無疑問,後天學習和訓練太多,可能會使一個學生自然直觀的感受喪失,而隻留下有關表達方法的冷冰冰的知識。這無疑是危險的,因為在學生心裏,留下的隻有冷冰冰的表現手法。對藝術家來說,如果他在創作自己希望的最佳作品時,“胸中有丘壑”,並且有意識要做好,那麼正如拉斯金(Ruskin)所說“不在彼身內,但通彼身過”,可以說,他就成為了媒介,意識通過他才找到表達的出口。
天分可以形容為“我們擁有的”,創造能力卻是“擁有我們的”。現在,雖然我們對“擁有我們的”力量沒有控製能力,雖然毫無保留地任由這種力量影響我們可能也很好,但是毫無疑問,藝術家要做的事情就是認識到自己的天分已被充分發掘,可以作為合適的表達工具,表達任何需要他表達的東西。但是追求真正的藝術,知性分析那些難以捉摸的事情到何種程度,則由他個人的性情決定。
倘若學生意識到這點,並且認識到藝術訓練隻能使表達的方式日臻完善,真正藝術的問題遠高於此,而且隻能意會不能言傳,那他就會知道再練多少都不夠。在此影響之前,他肯定還是個孩子,如果沒有長者用他們的知識教他卸下模仿的外套,接觸繪畫的技巧,他就沒有足夠能力,無法充分地用形態向別人表達自己的意圖。偉大的藝術作品隻在藝術家的創造性本能具有良好組織的情況下產生。
繪畫技術的學習可以分為兩部分,分別稱為形態和色調。本書主要討論形態。但是轉入正題之前,必須先說明,關於藝術的本質,我們的目的不是像在一小篇中那樣為了達到任何最終結果,而隻是提供一些信息說明下文是從哪個角度來寫的,以免產生誤解。
現有藝術定義的多樣性證明了某些疑問。以下是我想到的例子。
“藝術是通過個性表達的自然。”
但倘若如此,那麼建築呢?音樂呢?於是又想到了莫裏斯(Morris)對藝術的定義:“藝術是對工作中樂趣的表達。”但是這種定義並不適用於音樂和詩歌。
接著又想到了安德魯·朗格(Andrew Lang)的定義:“(藝術)是區別於自然之外的一切事物。”這似乎太過寬泛而不得要領,而托爾斯泰對藝術的定義為:“一個經曆了某種感覺的人,有意地將這種感覺傳遞給他人時所要借助的方式。”這種定義更為接近真相,並涵蓋了所有的藝術形式,但是仍然遠遠不足以概括藝術,因為它沒有提及韻律。
我們的感知將生命事實傳達給意識,並刺激著構成我們真實生活的思想和感情世界。思想和感情是緊密聯係在一起的,但凡有什麼精神感知,尤其當它們第一次在我們心中萌發時,總會伴隨著一些感情出現。但是,在這裏有一個大致分野,其中一個極端就是我們所說的純粹理性,另一端為純粹感覺或情緒。藝術,我認為,是表達心理活動感性一麵的方式,這種心理活動往往和更為純粹的理智麵密切相關。這種感覺較為感性的一麵也許是最卑微的,而與理性相關的感覺,對逃脫純理智的感知的那一點點敏感性,則可能是最高貴的體驗。
純粹理性所尋求的現象世界,是根據感知傳達給意識的事實所構建的,它精確有規則,不受我們思想中的人性因素影響。純粹理性試圖超越人類立場,確立一種更加穩固準確的觀點,不受變化無窮的人類生活影響。因此,人類用理智發明機械儀器來衡量我們的感性知覺,所得出的結果就比單純用人類肉眼觀察所得到的更為準確。
盡管在科學中利用機械儀器記錄事實使得觀測更為有效,但藝術所處理的那些感覺上的事實,隻能夠由感覺儀器——也就是人——來記錄,這是任何機械發明替代品都不能掌握的。
藝術理性不是從機械準確度的立場來對事物產生興趣,而是感興趣於對鮮活意識——也就是每個人體內感性一麵的觀察。各位藝術家對相同事實的描繪大相徑庭,而眾多科學家對相同事實的表述則基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