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
本編各篇,除附錄的《世襲以外的大位承繼法》是著者於民國二十五年(1936年)與二十六年之間的冬季受特別感觸而寫的之外,都是對於中國舊文化批評估價的文字。前三篇由三個不同的方向探討秦漢以上的中國——動的中國。第四篇專講秦漢以下的中國——比較靜止的中國。第五篇合論整個的中國曆史。五篇文字當初雖曾分別問世,但勉強尚有一貫的線索可尋。內中大半可說是非議與責難,但並不是無聊的風涼話;又有一部分是賞鑒與推崇,但並不是妄自尊大的吹噓。此中自讚的話,已由抗戰的過程證明為真言;自責的話,至今也無修改的必要。此次抗戰,是抗戰而又建國。若要創造新生,對於舊文化的長處與短處,尤其是短處,我們必須先行了解。中國文化,頭緒紛繁,絕非一人所能徹底解明。這幾篇文字若能使國人對於傳統的中國多一分的明了,著者的目的就算達到了。
一 中國的兵
曆代史家關於兵的記載多偏於製度方麵,對於兵的精神反不十分注意。本文範圍以內的兵的製度,《文獻通考》一類的書已經敘述甚詳。所以作者的主要目的是要在零散材料的許可範圍內看看由春秋時代到東漢末年當兵的是什麼人,兵的紀律怎樣,兵的風氣怎樣,兵的心理怎樣;至於製度的變遷不過附帶論及,因為那隻是這種精神情況的格架,本身並無足輕重。作者相信這是明了民族盛衰的一個方法。
(一)春秋
西周的兵製無從稽考,後世理想的記載不足為憑。但西周若與其他民族的封建時代沒有大的差別,那時一定是所有的貴族(士)男子都當兵,一般平民不當兵,即或當兵也是極少數,並且是處在不重要的地位。
關於春秋時代雖有《左傳》《國語》內容比較豐富的史籍,我們對於當時的兵製仍是不甚清楚。隻有齊國在管仲時期的軍製,我們可由《國語》中得知梗概,其他各國的情形都非常模糊。按《國語》:
管子於是製國以為二十一鄉,工商之鄉六,士鄉十五。公帥五鄉焉,國子帥五鄉焉,高子帥五鄉焉。
這段簡單的記載有一點可以注意,就是工商人沒有軍事義務,因為隻有十五個士鄉的人才當兵。這些“士”大概都是世襲的貴族,曆來是以戰爭為主要職務的。這個軍隊的組織與行政組織是二位一體的。行政的劃分如下:
(一)國分十五鄉——由鄉良人治理;
(二)鄉分十連——由連長治理;
(三)連分四裏——由裏有司治理;
(四)裏分十軌——由軌長治理;
(五)每軌五家。
與這個行政劃分並行的是管仲所製定的軍政製度:
(一)每軌五家,出五人——五人為伍,由軌長統率;
(二)每裏五十人——五十人為小戎,即戎車一乘,由裏有司統率;
(三)每連二百人——二百人為卒,合戎車四乘,由連長統率;
(四)每鄉二千人——二千人為旅,合戎車四十乘,由鄉良人統率;
(五)每五鄉萬人——萬人為軍,合戎車二百乘;
(六)全國十五鄉共三萬人——全國三軍,戎車六百乘,由國君、國子、高子分別統率。這是“國”的軍隊,是由三萬家出三萬人組織而成。所謂“國”是指京都與附近的地方,隻占全國的一小部分。“國”中的居民除工商外,都是世襲的“士”,並無農民。工商直到齊桓公時(公元前685年-前643年)仍無當兵的義務。農民當初有否這種義務雖不可考,管仲變法之後卻有了當兵的責任;但並不是全體農民當兵,而是揀擇其中的優秀分子。據《國語》:
是故農之子恒為農。野處而不昵,其秀民之能為士者必足賴也。有司見而不告,其罪五。
可見選擇農民中的特出人才“能為士者”是有司的一種重要職務。
“國”以外的地方統稱為“鄙”,一定有“士”散處各處,但鄙中多數的人當然是人口中絕對多數的農民。管仲所定的鄙組織法如下:
(一)三十家為邑;
(二)十邑為卒——三百家;
(三)十卒為鄉——三千家;
(四)三鄉為縣——九千家;
(五)十縣為屬——九萬家;
(六)鄙共五屬——四十五萬家。
國中每家出一人,鄙中卻不如此;既然規定選擇農民中優秀的為士,當然不能有固定的數目。但《國語》中說齊桓公有“革車八百乘”,而“國”中實際隻有六百乘;其餘二百乘,合一萬人,似乎是鄙所出的兵額。這若不是實數,最少是管仲所定的標準。假定四十五萬家中有四十五萬壯丁,由其中選擇一萬人,等於每四十五人出一人當兵。所以春秋時代的齊國仍是士族全體當兵,但農民中已有少數由法律規定也有入伍的責任。
別國的情形如何,不得而知。但在同一個文化區域內,各種的發展普通都是一致的,春秋時代各國的情形大概都與齊國相仿。關於秦穆公(公元前659年-前621年)戰國時代有如下的一個傳說:
昔有秦穆公乘馬而車為敗,右服失而野人取之。見野人方將食之於岐山之陽,穆公歎曰:“食駿馬之肉而不還飲酒,餘恐其傷汝也!”於是遍飲而去。處一年,為韓原之戰,晉人已環穆公之車矣……野人嚐食馬肉於岐山之陽者三百有餘人畢力為穆公疾鬥於車下。遂大克晉,反獲惠公以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