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新型城市”的概念是在20世紀90年代之後提出來的。但目前學術界對創新型城市的內涵還沒有一個公認的說法,因此,有必要對創新型城市的內涵進行深入研究,提出一個較為科學的創新型城市定義。簡單地說,創新型城市就是創新與城市二者的有機結合。因此,在定義創新型城市之前,有必要弄清楚創新的內涵。
一、創新的內涵
1.創新的涵義
“創新”這一概念是由美籍奧地利經濟學家約瑟夫·熊彼特在1912年出版的《經濟發展理論》中首先提出的。熊彼特認為,創新是指把一種從來沒有過的關於生產要素的“新組合”引入生產體係。熊彼特認為創新包括五種情況:①采用了一種新產品,或者一種產品中的一種新的特性;②采用了一種新的生產方法;③開辟了一個從未進入過的新的市場;④控製或“掠取”了新的生產原料和半成品的供給來源;⑤實現了一種新的工業組織形式。
熊彼特認為,創新不是一個技術概念,不是單純的技術上的新發明。創新是一個經濟概念,指經濟生活中出現的新事物。
在熊彼特之後,許多研究者又對創新的概念進行了新的拓展和解釋,其中較具代表性的有:
(1)創新是開發一種新事物的過程;(2)創新是運用知識或相關信息創造和引進某種有用的新事物的過程;(3)創新是對一個組織或相關環境的新變化的接受;(4)創新是指新事物本身,具體來說就是指被相關使用部門認定的任何一種新的思想、新的實踐或新的製造物;(5)創新是指新思想到行動。
從熊彼特和其他專家學者對創新的定義可以看出,創新概念的含義相當廣泛,可以說各種能提高資源配置效率的新活動都是創新。這樣一來,創新既有涉及技術性變化的創新,如技術創新、產品創新、過程創新;也有涉及非技術性變化的創新,如製度創新、政策創新、組織創新、管理創新、市場創新、觀念創新等。
綜合各種對創新的看法,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創新是一種新知識或新技術在人類社會生產中的應用,並使人類對自然界的認識或人類改造自然界的能力獲得進步的過程。無論是新知識還是新技術,都是人類在社會實踐過程中所獲得的關於對客觀世界及其規律的新的認識,知識和技術的新突破是人類社會發展過程中最活躍、最迅速的創新,科技的創新又會推動人類社會其他領域的變革和創新,其他領域的創新也會為科技領域的變革與創新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
2.創新的特性
具體來說,創新的特性有6個:
(1)創新的本質是對舊事物的改進創新就是對舊事物的改進,是把舊事物的性質或功能進行優化提高,使其更適合人類的要求,從而促進人類文明水平的不斷提高。
(2)創新的內容必須符合科學性創新必須是以客觀實際為依據,通過人類對客觀對象的理性的懷疑和多元的思考,提出新的思想、新的行動和新的人造物,這些新的思想、新的行動和新的人造物又必須經過實踐的檢驗,剔除建立在幻想基礎上的“創新”、缺乏理性的“創新”、不經過實踐檢驗的“創新”,從而去偽存真。
(3)創新的過程具有高風險性創新的過程之所以具有高風險性,是因為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和人類社會發展的日趨複雜化,一項創新行動需要越來越多的投入,加之由於在創新過程中的信息具有不確定性,導致了創新存在失敗的風險和成功後利潤回報事先很難估計的問題。
(4)創新的產出具有高收益性創新的過程具有高風險性,但高風險能帶來高收益的客觀規律也同樣適用於創新活動。當一項創新成功後,創新的產出剛出現時,與之競爭的對象相對較弱甚至沒有,因而能夠給人們帶來較高的回報。
(5)創新的成果具有時效性一項活動之所以是創新,是因為先於其他人而進行的,而一旦有人在之前已經進行了該項活動,那麼這項活動也就不能稱之為創新了。
(6)創新的體係具有複雜性創新首先需要人們發現問題,然後需要有解決問題的知識準備和物質條件,以及適宜的社會環境。一項創新活動,可能會因為創新過程中一個較小的失誤而導致失敗,也往往會因為物質條件和社會環境中的一個因素、一個環節出了問題而導致流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