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的標準要求每個人具有相同的性生活方式,這是社會不公正的明顯現象之一。事實上,由於肌體的原因,有些人可以輕而易舉地適應社會的要求,而有些人則須付出心理上的巨大犧牲。不過,由於道德規範時而被冒犯,其嚴重性也就不那麼明顯了。
以上所討論的問題均是針對文明第二階段的要求而言的,它表現為,凡被稱做性變態的性行為都受禁止,而正常的性交可以自由進行。我們發現,即便對性自由與性禁忌做如此劃分,仍然會有一些人因性變態而遭拒絕,另一些做出努力防止了性變態的人卻患了神經症。如果性自由受到更多的限製,文明的要求提高到第三階段的水平,即婚姻外的任何性行為均被禁止,那就不難預測其結果了。天性剛烈、公開反抗文明要求的人將劇增,而天性柔弱的人,一方麵要承受文化的壓力,一方麵又要抵抗本能的衝動,這種衝突所導致的神經症也會猛增。
現在我們必須回答以下三個問題:
1.在文明第三階段的要求之下,個體的任務是什麼?
2.被許諾的合法的性滿足可否對其他性滿足做出補償?
3.禁忌的惡果與文化的關係如何?
要回答第一個問題,必然涉及性禁忌(sexual abstinence)。前麵已多次討論過,在此不做詳論。文明的第三階段要求男女兩性婚前都要禁欲,獨身者的禁欲則要保持終身。所有的權威人物都認為,性禁忌對人無害,且不難做到,醫生也普遍支持這一觀點。然而,可以斷定,要控製住像性本能這樣強烈的衝動,個體必須付出全部的力量。依靠升華,即將性本能由性目標移至更高級的文化目標,也隻是極少數人間斷地才能做得到的,在熾熱強盛的青春期最難做到。因此,大部分人要麼患了神經症,要麼受到某種傷害。經驗表明,社會上的多數人天性上不適於禁忌。在今日文化的性道德要求之下,輕微的性禁忌足以使人隨時患病或犯嚴重的病。我們認為,如果正常的性生活因先天缺陷或發展障礙受到威脅,最好的消除辦法就是性滿足本身。一個人越是易患神經症,就越是難以忍受性禁忌。如前所述,脫離了正常發展的本能會變得更加移動不定。即使按文明第二階段的要求保持健康的人,今日也會有許多患上神經症。性滿足心理價值的提高是以性挫折為代價的,受挫的力比多隨時查明性生活結構的“弱點”,然後尋找出路,用病態的神經症實現替代性滿足。能夠找出神經症原因的人很快會相信,我們社會神經症的增加乃是性禁忌被強化(intensification)的結果。
這將把我們帶到下一個問題,即婚後的性交可否對婚前的禁忌做出充分補償。反對這種觀點的資料不勝枚舉,在此僅做最簡短的總結。首要的注意事項是,文明的性道德甚至對婚後的性交也施以限製,因為夫妻僅用少數的利於生育的動作達到相互滿足,其結果是,令人滿意的性交隻有幾年的時間,同時我們還不得不將由於考慮妻子的健康而節欲的時間扣除在外。如果從婚姻具有滿足性需要的意義上看,3年、4年或5年之後,婚姻也就等於失敗了,因為節育破壞了性快樂,傷害了夫妻間美好情感,甚至導致疾病的產生。對性交結果的恐懼,首先導致夫妻身體柔情的喪失殆盡,其次是心理情感的隔閡,原先激情似火的愛隨即便蕩然無存了。精神上的失望與肉體滿足的被剝奪,使大部分夫妻又回到了婚前狀況,隻是幻覺的喪失使他們感到更糟糕。他們必須重新用自己的剛毅駕馭性本能或將其轉移。我們無需追問一個成年男人會節製到何種程度,經驗表明,即使在最嚴格的性戒律麵前,他們也會暗暗地利用性自由的便利,放縱自我。這種對男人的雙重道德標準使得社會本身也認為那種施於男人的清規戒律是難以奏效的。經驗同樣也昭示,擔負繁衍人類的女性隻能將很少的性本能用於升華,雖然嬰兒吮吸時等於找到了充分的性對象替代,但孩子一長大替代便不複存在了。我一再聲明,婚姻的幻滅會使女性患嚴重的神經症。並使她們的終生蒙上陰影。當今文化下的婚姻,早已不再是根治女性神經疾病的靈丹妙藥。因此,作為醫生的我們再也不要這樣看待婚姻了;相反,能夠忍受婚姻的女孩是健康的。我們急切地奉勸男病人一定不要與患過神經疾病的女孩子結婚。婚後的偷情倒可以醫治神經症。然而,女性受到的教育越嚴格,對文明的要求就越服從,也就越害怕采取這種方式。為擺脫欲望與責任感的衝突,她仍需通過神經症加以“庇護”(refuge),疾病成了保護她美德的最安全的港灣。婚姻本應能滿足文明人在青春期的性本能,但事實上它卻毫無能力。因此可以說,它不能補償婚前禁忌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