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著重探討中世紀中國和西歐不同的財產繼承形式對家庭結構、婚姻狀況、遷移流動等基本人口行為所產生的作用,從而對中西人口變動的特征進行分析,並進一步從財產繼承與人口的關係角度來剖析中國和西歐近代社會發展過程的差異。
一、簡單說明
中世紀的概念實際是西方學者對一個特定曆史時期的稱謂。一般認為它始自西羅馬帝國被蠻族所滅亡的公元476年。
這一事件標誌著歐洲奴隸製結束,封建社會開始逐步形成。而中世紀截止的年代則無固定說法。不過,多數學者認為它沒有具體的結束時點。有的學者指出:如從社會經濟結構的更替發展角度來看,中世紀的末期為16世紀和17世紀的最初幾十年。這個時期是歐洲封建製度迅速解體和資本主義製度因素形成的時期。(注:參見謝緬諾夫:《中世紀史》,三聯書店,1956年,第8頁。)其突出標誌是17世紀40年代的英國資產階級革命。
我們認為,歐洲的中世紀實際是歐洲封建社會形成、發展以至瓦解的曆史時期,屬於歐洲傳統社會的一個重要階段。當然,具體到每一個國家,封建社會解體、資本主義製度建立的時間也不盡一致。我們這裏所說的歐洲中世紀傳統社會實際涵蓋歐洲,特別是西歐整個封建社會。這裏有一點需要說明,本文所論及的西歐範圍主要指英、法、德和比利時、荷蘭等國家。
嚴格來講,歐洲的中世紀並不與中國曆史上社會形態的劃分相對應。因為公元476年西羅馬帝國滅亡時,中國的封建社會已延續了至少950餘年(這裏采用戰國封建論,以公元前475年為起始年代)。
具體說來,公元476年的中國已進入南北朝時期(南朝為宋元徽四年,
北朝為魏孝文帝延興六年)。當歐洲中世紀封建社會在16、17世紀開始瓦解之時,中國尚在明王朝統治時期(它建立於公元1368年,滅於1644年)。至17世紀中葉,中國最後一個封建王朝——清王朝才剛剛建立,距離滅亡(公元1911年)還有一段相當長的曆史。由此給人們的直觀感覺是:中國封建社會較西歐建立早,延續時間長。很顯然,中國曆史上並不存在一個線條相對清晰的中世紀時代。同時也要指出,即使在歐洲,中世紀的結束年代也隻有一個大致的看法。有鑒於此,我們這裏所說的“中世紀”是一種借用,隻是說有一個共同的起始點,而無共同截止時間;確切些說,二者的結束時間都在近代以前的封建社會解體之際。
二、中國和西歐財產繼承製度比較
在中世紀,中國和西歐的財產繼承是沿著兩個不同的路徑發展的。具體來講,可分為以下幾個方麵。
(一)中國的財產繼承以諸子均分為主,而西歐則以諸子中一人繼承(雖然長子繼承比較普遍,卻還有其他子弟繼承的情形)為主。更進一步講,中國的財產繼承是父係全部財產的徹底均分,而西歐則流行土地財產的不可分割繼承,動產和現金財產的可分割繼承(甚至均分)。由此,在中國,私有財產具有較完整的意義。除了個別王朝在建國初實行有條件的均分土地政策(即限製繼承)外,大部分時期,耕地中的主要部分為私人所擁有,使用權和所有權是合一的。由於沒有外界掣肘父家長對家庭財產的分配,均分是可能采取的最理想方式。隻有這樣,才可將財產繼承中的家庭衝突降低到最小程度。當然,均分財產製也同中國文化中“不患寡而患不均”的社會認識和思維方式有直接關係。而西歐在中世紀,土地的分封製使產權和使用權分離。這不僅對農奴、佃農如此,對較低層的土地貴族也是如此。土地占有者和使用者有權終身乃至世代擁有土地,卻不可將其分割繼承。可以說,這是西歐土地財產繼承采用單一繼承人製度的根本原因。西歐家庭動產的可分割繼承甚至平均繼承又顯示出與中國相似的一麵。不過,在傳統農業社會,土地是財富的主要表現形式和重要來源。由於西歐土地可以世襲相傳,這意味著誰獲得了土地,誰就獲得了家庭的主要財富。這在平民家庭中尤其如此(因為富人可能有數量可觀的動產財富)。
(二)中國的財產繼承強調男係血緣關係的延續和倫理秩序的建立,因而可以說,女性基本上被排除在財產繼承之外。如果將財產繼承與家庭、家族祭祀製度聯係在一起則更是如此。西歐的財產繼承過程中雖然也有重男傾向,但對女性不完全排斥。西歐這方麵的重男意識主要基於兩點:一是男性在農耕社會中的地位較女性重要;二是在西歐中世紀社會中,男性是軍事活動的主要承擔者。特別是在貴族社會,財產繼承是與軍事義務聯係在一起的。而在中世紀中後期,軍事義務的直接承擔同財產繼承有所脫離,即不能參加軍事行動的婦女隻要有人頂替她出征也有資格繼承財產。在平民社會中,沒有男性子嗣的家庭,婦女可以完全繼承家產,並且沒有其他附加條件予以限製。
(三)中國財產繼承的時間確立比較模糊,即具體的財產代際轉移在什麼時候完成並不清楚。父家長的主觀願望或個人意誌起較大作用。因而造成了財產繼承時均分製的有序與代際轉移時間的不可預測所形成的無序。父權製由此而更加強了。在西歐,財產繼承的時間確立比較明確,或在繼承人結婚之際,或在父母一方去世之時。有的則以立遺囑的方式加以解決。這些都表明,西歐的財產繼承基本上在兩代之間即予完成。父權製大家庭因此失去了存在的條件。
三、財產繼承對人口發展的影響
財產繼承實際上是物質生活資料的繼承。它直接關係到人們的生存方式和生存能力,進而必然對一個區域人口發展產生影響。具體來講,財產繼承對家庭、婚姻、人口流動和人口增長都有明顯的製約或促進作用。由於西歐和中國基本上是沿著兩個不同的財產繼承類型發展,因而其影響表現也有差異。下麵就幾個主要方麵予以分析比較。
(一)財產繼承對西歐、中國家庭結構的影響
1.西歐的家庭結構
根據不可分財產繼承原則,家庭主要財產由一個子女來繼承,不具有繼承權的子女可以繼續生活在父母家中,但卻沒有在這個家中結婚的權利。隻有獲得繼承權的子女才允許在父母家中結婚。從這個意義上講,西歐中世紀社會中,直係家庭占有一定比例。由此構成父母、未婚子女和一個已有繼承權的已婚兒子的居住形式。而另一方麵,那些沒有繼承權的子女往往被鼓勵出外謀生、創業,以便獲得結婚的物質條件。他們所組成的絕大多數是核心家庭。相對來說,沒有繼承權的子女比例要高於有繼承權者。所以,西歐社會中,簡單家庭占絕大多數。
一些學者指出,在西歐中世紀,無論在時間上向後追溯多遠,核心家庭都是極其普遍的。特別是在英國、低地國家和法國北部,核心家庭具有壓倒的優勢。下表對此有一定反映。
西歐主要地區家庭結構
地區 時間 一人戶%
簡單家庭戶%
擴大家庭戶%
30個有可靠記
1622—1821
8.5 72.1
10.9
錄的英國村莊
Lisswege(比利時)
1739 1.9
85.3 10.3
Hallines(法國)
1773 6 81
8
Loffingen(德國)
1687 0.8
82.4 4.8
地區 複合家庭戶%
其他%
30個有可靠記
4.1 4.4
錄的英國村莊
Lisswege(比利時)
1.3 1.2
Hallines(法國)
2 3
Loffingen(德國)
4.8 7.2
資料來源:彼得·拉斯萊特:《西方家庭的特點:曆史的觀察》(Peter
Laslett:"Characteristics
of the
Western
FamilyConsidered
Over
Time"),載《家庭史雜誌》(Journal
of
FamilyHistory)第2卷,第2期,1977年夏季號,第97頁。
需要說明的是,表中的簡單家庭是指由一對夫婦,或一對夫婦(或寡婦)同孩子組成。擴大家庭包括一個已婚夫婦除了子女外再加上一個或多個親戚。複合家庭指兩個或多個由親緣關係或婚姻相連的家庭單位。其他為不清楚部分。實際上講,這些家庭可概括為核心和直係家庭兩類。
另外,我們從家庭的代際關係上,可對西歐國家的家庭結構作以下分析。
西歐主要地區代際關係
地區 年代 一代戶%
二代戶%
三代以上戶%
英格蘭35個社區
1599—1821
25.1 69.2
5.7
比利時:Lisswege
1739 13.9
83.3 2.9
法國:Hallines
1773 13 77
9
德國:Grossenmeer
1795 12.6
70.1 17.3
資料來源:同上表。
上引兩表都反映出,在西歐,由一對夫婦,或一對夫婦與其子女組成的核心家庭占絕大多數。而從絕對比例上看,三代以上的直係家庭顯得較少。如果結合單一子女繼承財產的情況則更是如此。因為如果一個家庭平均若有3個子女(可活到成年年齡),從繼承比例上講則有1
/3的人獲得繼承權,並進而結婚與父母生活在一起。如果繼承者生育及時,三代以上的直係家庭保持20%以上是完全有可能的。然而,同時也應看到,西歐的財產繼承多發生在父母年老退休時,或一方死亡之時。如果考慮到在當時社會條件下,人口預期壽命較低這一事實。一個這樣的家庭即使能保持三代同居,從時間上講也是短暫的。所以,許多西歐家庭史學者認為,祖父母、父母和孩子生活在一起的三代直係家庭很少。或者說,在家庭發展過程中,直係家庭將形成核心家庭幾次。一個孩子出生時可能是在直係家庭,當其長大一點時,他則可能僅與父母與兄弟姐妹住在一起。因為祖父母已經去世。即使有叔叔、姑姑,這時已經搬出去了。(注:戈特利勃:《從黑死病到工業時代西方世界的家庭》(Beatrice
Gottlieb,
The Family
in the
Western
World from
theBlack
Death to
the
Industrial
Age),
Oxford
Un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