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引起的一係列麻煩接踵而來。因為肇事司機是農民個體運輸戶,貸款買的車,剛幹不到一年。辛辛苦苦總共賺了萬把塊錢,剛好夠自己的醫療費,實在沒有能力賠償死者的經濟損失。肇事司機說,自己已經殘廢,沒有能力掙錢還債,扒了房子也賣不幾個錢,要殺要判刑都可以。
死者的家人見不到錢哪肯罷休,幾十個人開著兩輛大卡車跑到肇事司機家中,想把能換錢的東西都拉走。肇事司機的家人也認了,要拉就拉吧,反正欠人家的。但村裏人不幹,說你們這種行為不是明火執仗,入戶搶劫嗎?僵持之後雙方又打起來,傷了十幾個,自然是外來者吃虧大。這麼一弄又牽扯出治安問題,公安局又多了一檔子事。
據公安局的人講,因交通肇事引起的治安糾紛是種連鎖反應,這種事最令人頭疼,因為牽扯到死人和錢。
公安局的人認為死者向肇事司機索賠應該,但強行拉走肇事司機家中的東西的確違法,死者一方挨了打又輸了理,更窩火。肇事司機的家人也算明情達禮,主動變賣了家中值錢的東西,湊起幾千元賠償死者家人,可是這點錢遠遠滿足不了死者家人的要求。死者家人也感覺到肇事司機家中已經一貧如洗,再怎麼著也擠不出油兒,於是變了招,幹脆把死者橫屍國道,攔住過往的其它車輛要錢,十塊二十塊都可以。一連幾天當道攔車,交通天天受阻。
這種當道攔車索賠的做法比較常見,基本都是因為肇事司機逃逸,死者家人無處索賠才轉嫁其它司機。這種做法雖無道理,公安和交通部門卻睜隻眼閉隻眼,默許死者家人折騰十天半月以此彌補點損失,就算是一種同情心吧。這位死者的家人盡管找到了肇事司機,但畢竟得到的索賠有限,所以采取了這種做法也沒人阻攔。隻是這種做法給交通治安管理帶來了不少的麻煩。
近年來,因酒後駕駛造成車毀人亡的悲劇屢屢上演。據有關部門統計數據顯示,從1994年到2004年的10餘年間,因酒後駕駛而導致的死亡人數占交通事故總死亡人數的比例由2.0%上升到4.4%,平均每年以7.3%的速度增長;導致的事故起數每年以17.4%的速度增長,導致的死亡人數平均每年以13.5%的速度增長。 2009年1月至8月,全國發生酒後和醉酒駕車肇事3206起,造成1302人死亡。
網上曾公布明星酒駕事故錄:
●2006年7月21日淩晨,孔令輝駕駛保時捷跑車在北京工體南門路口與一輛出租車相撞,事後被交警認定醉酒後駕車。事後,孔令輝被行政拘留,駕照暫扣6個月,並處罰1800元。
●2004年5月11日晚,笑星牛振華駕車與一輛大貨車的尾部相撞,當場死亡。據當時檢測牛振華血液顯示,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為205毫克。
●2002年11月,梁家輝駕駛私家車在香港海底隧道九龍入口與一輛公共汽車相撞,隨後,警方測試梁體內的酒精含量超出標準四倍,2003年被判罰12000元及駕照被“停牌”18個月。
●1995年10月2日淩晨,著名笑星洛桑駕車與一輛停在路中修理的大卡車相撞,當場身亡。事後,洛桑的遺體報告顯示,他在當晚大量飲酒……
酒後駕駛,已成為引發交通事故特別是惡性交通事故的罪魁禍首,也成為危害社會發展的一大公害,舉國憂慮。
專家認為,由於中國酒文化盛行,簡單的經濟處罰或者拘留已經不足以震懾酒後駕車、城市飆車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行為。因此,隻有通過立法將醉駕定性為犯罪行為,才能有效打擊酒後開車。2010年8月2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其中“將醉酒駕車、飆車等危險駕駛定為犯罪”, 2011年5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實施,醉酒駕駛作為危險駕駛罪被追究駕駛人刑事責任,醉駕者一旦被查實,將麵臨最高半年拘役的處罰。
對於醉駕行為,《刑法修正案(八)》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同時,修改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也規定,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