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逃出生天(1 / 1)

井下的巷道、硐室都有專用的照明燈,此外,每一名下井人員都必須領取並隨身攜帶礦燈。

1.礦燈的作用:

(1)照明。礦燈是礦工的眼睛,不帶礦燈下井,井下人員與盲人一樣,將寸步難行。照明是礦燈的主要功能。

(2)監測、報警。新型礦燈兼有瓦斯監測、超限報警功能,還有的與自救器相結合,具有自救功能。

(3)信號。礦燈可作為輔助信號,不同的晃動方式調度指揮列車前進或者後退、停止。

(4)應急救援。當發生礦井災害事故時,避災人員可以使用礦燈進行應急救援的呼救。

(5)清點人數。礦井災害事故發生後,礦燈房的礦燈數量可作為清點上下井人數和查找未上井人員情況的依據之一。

2.礦燈的類型:按攜帶方式來分有手提燈和頭燈(或稱帽燈)兩種。頭燈對井下工作的礦工來說攜帶最為方便。

3.礦燈的完好檢查:

(1)電池盒體上是否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MA”字樣和統一編號。

(2)電池盒體有無破裂或透氣蓋處有無漏液現象。

(3)燈線有無破損,燈線與電池和燈頭連接是否牢固,燈線兩端出、入口處密封是否良好,燈線長度應在1米以上。

(4)燈頭圈是否鬆動,燈頭殼體有無破損,燈麵玻璃有無破裂。

(5)燈頭上的開關是否完好可靠。

(6)燈鎖是否鎖好,有無鬆動。

(7)燈光是否明亮。

4.礦燈的正確使用方法:

(1)經檢查確無問題後,入井前要把礦燈佩戴好,不要提在手裏,燈盒用腰帶串好紮在腰間,燈頭帽鉤插在安全帽上。

(2)入井人員要愛護礦燈,嚴禁在井下隨意拆卸、敲打、撞擊礦燈,以免產生電火花引起瓦斯或煤塵爆炸事故。

(3)不得手提燈線甩動燈頭,以免損壞燈線。

(4)礦燈必須裝有可靠的短路保護裝置,高瓦斯礦井應裝有短路保護器。

(5)禁止用礦燈的電池代替放炮器放炮。

(6)出井後必須立即將礦燈交回燈房,以便及時充電。如因工作需要連班時,必須換燈。

(7)使用中如果發生故障,交燈時應主動向燈房人員說明。

(8)使用固定礦燈的人員,不得隨意和他人互換礦燈。

(9)交回的礦燈應保持完好,無損傷。

【案例】1996年10月19日,陝西省某礦桃花洞采區,由於3-31號礦燈密封不嚴,燈頭內打火,引起瓦斯爆炸,造成死亡50人,重傷3人,輕傷13人的特大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