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襲警案的反思
2011年1月4日發生在泰安的歹徒持槍襲警案,傷亡9人,其中3名警察、1名協警犧牲,受傷的5人中,有3名警察。人們在向這些為保衛群眾的生命而奮不顧身的警察致敬的同時,更多的是沉痛的思索。
先讓我們簡單回顧一下整個事件的過程:當天的11點10分,警察進入犯罪嫌疑人家,嫌犯從屋內向外射擊,三名警察全部中槍。11點20分,派出所接到報案。兩名歹徒各持一長一短兩支槍,先後搶劫4輛汽車逃跑,打傷兩名司機,衝過多處警察設置的攔截卡點。12點20分,歹徒乘坐的麵包車最終被警車撞停。一名歹徒受傷躺在了地上,另一人持槍向周圍的人射擊,後又回到倒地歹徒身邊。簡單交談後,持槍歹徒又向受傷歹徒開了一槍,繼而自殺受重傷後,被警察帶走。據官方公布,整個過程,共曆時1小時20分鍾。
縱觀全案,除了警車攔截和硬撞外,沒有看到其他能夠阻止持槍歹徒的有效手段,交警、派出所民警甚至是刑警都是赤手空拳地向上衝,使傷亡人數不斷增加。而反觀歹徒,卻似乎是從容不迫,在一個著名旅遊城市的鬧市區持槍東衝西殺1個多小時,竟沒受到致命一擊。
筆者在法院工作多年,記得20世紀七八十年代,警察是佩槍的。進入90年代,槍漸漸地收上去鎖進了槍庫。這樣做的理由,不外乎以下幾點:
一、讓太平盛世的現象迷惑了雙眼。打開主流媒體,群眾安居樂業,到處歌舞升平,社會上似乎已經不可能有窮凶極惡的歹徒存在。警察的主要職能變成了服務:為忘了帶鑰匙的人開門,為自行車打氣,為社區的孤寡老人送溫暖……在這種形勢下,帶槍反而與這種大好形勢格格不入了。
二、領導怕擔責任。毋庸諱言,由於個別警察的素質較差,在警察佩槍的年代確實發生過警察開槍傷人,丟失槍支等事故,領導當然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三、警察自己也不願帶槍。有的歹徒專找佩槍的警察下狠手,目的是搶槍。有的警察為了自身的安全,也不願意帶槍。即使帶著槍,對槍支使用也有著苛刻的限製,警察幾乎不敢扣動扳機。
警察執行任務不帶槍,又沒有三頭六臂,他在製服歹徒的手段上,和普通群眾也就沒什麼兩樣。特別在是受到槍擊後無法還手,也隻能釀成悲劇的一幕了。
當下之急,國家應當立法保護合法的槍支使用者:對佩槍的人員範圍、佩槍的時間限製、使用槍支的場合等予以規定。同時,也要在提高警察的各項素質上狠下功夫,特別是培養警察的危險意識和自我防護意識。試想,一個連自身安全都無法保證的警察,又怎麼能夠苛求他去保護人民群眾呢?
但願這次血的教訓能使我們的有關方麵警醒,讓警察們在麵對歹徒黑洞洞的槍口時,不再赤手空拳,無所適從,英勇而無奈地獻出他們寶貴的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