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報道說,深圳市在保障性住房申請過程中,發現有20名申請者編製虛假信息,受到市政府的處罰:除了每人罰款5000元外,這些弄虛作假者將在三年內不得再申請保障性住房。消息一出,引起輿論嘩然。有人說,這一處罰可能是在保障性住房製度實施以來政府開出的第一張罰單;也有人直呼這樣的處罰太過輕描淡寫,不足以懲治造假者,等等。不管這樣的處罰是不是第一張罰單,就這樣的處罰本身來看,公眾的議論不無道理。因為想靠這樣的處罰製止造假者,大概很難奏效。
實際上這個事件的後麵,似乎折射出兩個核心問題:首先,政府如何才能真正識別窮人。在這方麵,我們既不能把“寶”完全壓在社會成員的“自覺”上,也很難建立起一套事無巨細的識別認證體係,這樣成本也可能太高。但識別窮人無疑成為確定誰應該享有保障性住房的先決條件。其次,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究竟應該是什麼樣的一種屬性?是隻有使用權的廉租房,還是可以低價購買的產權房?如果是前者,大可不必興師動眾,因為政府提供的廉租房無非是租金比較低,即使一個人弄虛作假所獲得收益,也是很有限的,對一些真正有錢的人來說,一般不會冒如此大的聲譽風險,追逐那點蠅頭小利。而對於真正的低收入群體來說,這隻是在一定時期內解決他們困難的“生計之寶”,經過若幹年奮鬥,也許連他自己也不願意再住了。因為他很清楚,這不是他的。
問題在於,如果弄虛作假可以獲取一套差價很高的經濟適用房什麼的,像北京經濟適用房幾千元一平方米,市場價幾萬元一平方米,敢於冒風險的人也許就會大大增加。前幾天,有關機構通過調查,發現北京市民的自有住房擁有率高達70%以上,擁有多套住房的市民超過20%,這中間有多少人是通過各種手段“套”來的經濟適用房,我斷然地想也許不在少數。
這一現象,迫使我們不得不思考另一個更關鍵的問題,那就是,政府在保障性住
房的供給方麵究竟應扮演什麼樣的角色,承擔什麼樣的責任?這一點,也正是這幾年社會各界爭論最為激烈的問題之一。比如茅於軾先生好像就完全否定保障性住房的合理性,認為住房問題就要靠市場來解決。在這些爭議中,不管是指責開發商還是政府,也不管是抱怨房價上漲過快,還是認為中國經濟事實上已被房地產綁架,但有一點,則是需要政府深刻反思的:即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除了必須的棚戶區改造類之外,應該主體是廉租房,還是包含經濟適用房?在筆者看來,政府似乎不應該在棚戶區改造之外再搞什麼經濟適用房,而是應該集中發展廉租房。因為經濟適用房這種半行政化、半市場化的屬性,不但難以收到政府預想的效果,也可能會帶來更多問題和麻煩。
比如說,前麵提到的究竟誰符合購買經濟適用房的資格和條件的確定,就是一個很困難的事情,我們總不能以看誰家養不養狗、有沒有空調、用不用手機作為衡量的依據吧。同時,一個人或者一個家庭的收入、工作都是動態的,這幾年這些人的家庭差些,過幾年也許就是另外一番景象了,而經濟適用房則是一次性受益,等到這些家庭有錢後,也會成為公眾非議的對象。另外,這種半行政化、半市場化的運作方式,也為權力尋租提供了很大空間,甚至會出現“雙向腐敗”:對政府官員來說,可以借助經濟適用房的建設、分配,暗地裏權錢交易;對一些社會成員來說,為了買到一套經濟適用房,獲得巨大差價,不惜弄虛作假,毒化社會風氣。由此看來,我們的政府要提供保障性住房,為窮人辦好事,還真的要好好琢磨琢磨,找好自己的定位,要把好事辦好,不要把好事辦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