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6章 事業單位改革時間表確定涉及4000萬人(1 / 3)

一、未來5年,將是事業單位改革最為艱苦的攻堅階段,剝離、重塑的陣痛在所難免,真正的考驗到來了

從黨的十四大提出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目標算起,中國特有的“事業單位”改革已經走過了19年曆程。其間,相關的人事聘用、機構編製、管理體製、績效工資、養老保險等改革和試點細水長流般地延宕至今。其間,各種試探、揣測、觀望,甚至抱怨的社會心態,不斷推高各界對於事業單位改革的期盼熱度。

據《瞭望》新聞周刊最新了解到的權威信息,高層已就推進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作了全國性的整體改革部署,改革時間表也已確定。這項涉及包括離退休人員在內的四千萬“事業人”的改革,終於正式開閘。

所以,經過了長期的醞釀、準備、調整,國家層麵的中長期改革指導意見將對下一步中國事業單位改革起到重要的宏觀性、綱領性、指導性作用。

此次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總體目標是:到2020年,建立起功能明確、運行高效、治理完善、監管有力的事業單位管理體製和運行機製,構建政府主導、社會力量參與的公益服務新格局,形成基本服務優先、供給水平適度、布局結構合理、服務公平公正的中國特色公益服務體係。

改革的主要思路,將按照政事分開、事企分開和管辦分離的要求,以促進公益事業發展為目的,以科學分類為基礎,以深化機製體製改革為核心,總體設計、分類指導、因地製宜、先行試點、穩步推進,進一步增強事業單位活力,不斷滿足人民群眾和經濟社會發展對公益服務的需求。

來自高層的信息顯示,今後5年事業單位改革的階段性目標是,在清理規範基礎上完成事業單位分類,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事業單位的改革基本

完成,從事公益服務事業單位在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會保險、財稅政策和機構編製等方麵改革取得明顯進展,管辦分離、完善治理結構等改革取得較大突破,社會力量興辦公益事業的製度環境進一步優化。

二、改革任務複雜艱巨

有統計稱,我國有126萬個事業單位,共計3000多萬正式職工中,教育、衛生和農技服務從業人員三項相加,占總人數的3/4,其中教育係統人員即達到一半左右,另有900萬離退休人員,總數超過4000萬人。

1992年黨的十四大提出,按照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的不同特點,逐步建立健全分類管理的人事製度。2000年,中央下發了《深化幹部人事製度改革綱要》,明確了事業單位人事製度改革的方向。

2002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原人事部《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製度的意見》,明確了聘用製度的相關政策規定。此後,全國實行聘用製的單位占事業單位總數的比例從2004年的36%,逐步增加到2009年的80%。2010年,全國已基本建立聘用製度。

黨的十七大報告和十七屆二中、四中全會都明確提出,要分類推進事業單位人事製度改革。2009年中辦印發的《2010—2020年深化幹部人事製度改革規劃綱要》和2010年的《國家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均對事業單位人事製度改革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

在收入分配製度方麵:2006年,原人事部、財政部下達《關於印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及其實施辦法。2009年9月,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在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和其他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並從2010年起,在全國事業單位全麵實施績效工資。

在社會保險方麵:2009年1月,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製度改革方案下發,山西、上海、浙江、廣東、重慶5省市先期開展試點。

2010年召開的十七屆五中全會再次要求,積極穩妥推進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單位分類改革。

來自高層的判斷認為,麵對新形勢新要求,我國社會事業發展相對滯後,一些事業單位功能定位不清,政事不分、事企不分,機製不活。公益服務供給總量不足,供給方式單一,資源配置不合理,質量和效率不高。支持公益服務的政策措施還不夠完善,監督管理薄弱。

有的事業單位對部門利益和個人利益的追求,偏離了公共服務這個公共機構的基本價值取向。此外,已經形成的部門利益和個人利益結構在改革中很難被打破,成為事業單位改革的最大阻力。這些問題影響了公益事業的健康發展,迫切需要通過分類改革加以解決。

事業單位改革的實質性推進,與‘十二五’時期切實解決與百姓利益直接相關的醫療、衛生、教育等民生難題,以及‘民富’戰略相吻合、相呼應。

三、“甩掉兩頭、留下中堅”

從中央的新部署看,強化事業單位的公益屬性,是此次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中尤為突出的主導理念。

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未來的事業單位就是公益屬性的事業單位,不再包括行政類和經營類的事業單位。可以說,提高公益服務水平、滿足人民群眾需求,就是事業單位改革的出發點和落腳點。這個導向已經非常明晰了。

事業單位的分類改革可謂“甩掉兩頭、留下中間(中堅)”。所謂分類改革,即按照社會功能將現有事業單位劃分為承擔行政職能、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和從事公益服務三個類別。對承擔行政職能的,逐步將其行政職能劃為行政機構或轉為行政機構;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逐步將其轉為企業;對從事公益服務的,繼續將其保留在事業單位序列,強化其公益屬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