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6章 領導幹部為官治世(1)(1 / 3)

“立黨為公,執政為民”,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堅強保證。這八個字猶如一種責任和使命,實實在在地落到各級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的肩上。而要獲得承擔這種責任與使命的勇氣和力量,就需要自覺做到做官即為民,萬事民為先,把對人民的感情融入血脈,用人民賦予的權力服務於人民,把為廣大人民群眾謀利益,作為我們領導幹部做官的最根本的價值取向。

在製度麵前要無特權的意識

胡錦濤總書記在十七屆中央紀委第五次全會上發表了重要講話,從黨和國家事業發展全局和戰略的高度,全麵科學地分析了當前的反腐倡廉形勢,明確提出了今年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總體要求和主要任務。在講話中,筆者注意到了總書記說的這樣一段話“要切實加強製度宣傳教育,增強全黨製度意識,築牢遵紀守法思想基礎,把製度轉化為黨員、幹部的行為準則、自覺行動。要切實加強製度執行情況監督檢查,切實查處違反製度的行為,著力在領導幹部特別是高中級幹部中樹立法律麵前人人平等、製度麵前沒有特權、製度約束沒有例外的意識,教育引導領導幹部帶頭學習製度、嚴格執行製度、自覺維護製度。”是的,製度麵前沒有特權,發人深省呀!這也就從側麵說明了現實中確實存在著製度麵前有特權的現象,這就要求我們必須堅決的行動起來,讓特權遠離製度。

製度是什麼?製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它具有普遍的約束性,要求對所有相關人員一視同仁、“一碗水端平”。特權又是什麼?特權就是在法律、製度規定之外的特殊權利。特權人物可以不受法律和製度的約束,享有普通人無法享有的權利。製度的普遍性、公平性要求與特權的特殊性、不平等性形成巨大矛盾。特權使製度形同虛設。製度有沒有威力、能不能讓人敬畏,關鍵在於能不能對每一個當事人都具有相等的效力、相同的威力。而特權人物遊離於製度之外、淩駕於製度之上,這就嚴重破壞了製度的嚴肅性、權威性和公正性。由此一來,製度的效力就會大打折扣,甚至成為一紙空文。製度是由人來設計的,也要由人來執行和遵守;如果製度不被執行和遵守,再好的製度也形同虛設。

縱覽我國的古代史不難發現,有關律、令、誥等林林總總、浩如煙海,不可謂不多。同時,我們也看到其中有“刑不上大夫”的規定,還有“為尊者諱”的觀念。這就導致在許多時候,特權階層和特權人物憑借手中的權力,玩弄製度於股掌之上,想讓製度管用就管用,想讓製度管誰就管誰,利益全歸自己,義務全由百姓承擔。這樣的製度勢必畸形變質,淪為特權者貪汙腐敗的工具。更為甚者,特權竭力的阻礙製度創新。製度創新的目標是使製度更加公平合理、科學高效,更有普遍性,這與特權者的利益訴求是完全背離的。特權者的“天性”之一,就是尋求在法律和製度之外獲得特殊權利和利益,因而他們從來都是製度創新的“絆腳石”。隻要特權者存在,製度創新就不可能順利進行。而離開了創新的製度也就會失去發展的生命力,最終淪為特權的附屬和工具。當然,我們也要清醒的認識到特權意識和特權行為的存在有一定的曆史根源和現實基礎,破除起來決非一朝一夕之功。這就需要在製定和執行製度時充分考慮特權意識這個阻礙因素,並采取相應措施,最大程度地限製其空間。各級領導幹部更應當從黨和國家生死存亡的高度來看待特權意識的危害性,強化憂患意識、責任意識、自律意識,帶頭破除特權意識,帶頭遵守製度,切實維護製度的權威性和公信力。這就是說,要求黨員幹部做到的,領導幹部特別是高中級幹部必須首先做到;要求下級做到的,上級必須首先做到;要求別人做到的,自己必須首先做到。領導幹部要切實做到行動先於一般幹部,標準高於一般幹部,要求嚴於一般幹部。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幹部不僅要帶頭遵守製度,還必須堅持原則、敢抓敢管,維護製度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堅決同一切違反製度的現象作鬥爭。隻有一級帶一級、一級抓一級,做出榜樣、抓出成效,才能形成自覺遵守和維護製度的良好風氣。

列寧曾說過,“一個行動勝過一打文件”。行動是無聲的命令,榜樣的力量是無窮的;說一千道一萬,不如親自幹一件。在這一點上一代偉人毛澤東為我們樹立了光輝的典範。毛澤東同誌為中國人民的革命事業獻出了六位親人的生命。抗美援朝戰爭爆發,他送子參軍,當別人勸阻時,他卻說:“誰叫他是毛澤東的兒子!他不去誰去?”毛岸英為國捐軀後,他讓自己的兒子如同千千萬萬個誌願軍英烈長眠異國;女兒上學,從來不準用公車接送;收到禮品,他吩咐一律交公;親友托他找工作,他一概拒絕;一個開國領袖卻睡著硬板床,穿著補丁衣服,過著和普通老百姓生活水平大體相當的日子。但針對劉青山、張子善等大貪汙犯的出現,卻鐵碗整治之力度。他嚴正告誡全黨:正因為他們兩個人的地位高、功勞大、影響大,所以才下決心處決他們,隻有處決他們,才可能挽救20個、200個、2000個犯有不同程度錯誤的幹部。這堅定有力的話語,至今仍讓人感到振聾發聵。各級領導幹部往往都是研究製定規章製度的領導者、指導者、決策者、拍板者。但有的領導幹部卻又常常成為規章製度的超脫者、逾越者、違反者甚至破壞者,成為在法規製度麵前的特殊人,使嚴肅的法律法規、規章製度失去公信力、約束力和執行力,造成法律法規、紀律條規、規章製度、通知要求、會議文件、領導講話、“一把手”批示的次序顛倒,主次不分,輕重倒置。本來法律應當處於至高無上的地位,但實際運用中總是“一把手”的批示、指示、批條、指令等最重要、最權威、最管用。凡事隻要領導發了話,有了領導的條子,就有了尚方寶劍,就能一路“綠燈”,暢通無阻,甚至天馬行空,為所欲為。反之,如果沒有領導的點頭、默許、明示等,即使有明文規定的法律,有明確要求的紀律,有明明白白的製度,有清清楚楚的規定,也無濟於事。人們都習慣於找關係、求熟人、走後門,認人不認法,求人不求法,長此以往,社會風氣必定趨於惡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