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7章 基層工會的勞動保護工作(2)(1 / 3)

(3)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的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主要有:森林采伐業、歸楞及流放作業;建築腳手架的組裝和拆除作業;電力、電信行業的高空架線作業;連續負重(指每小時負重次數在6次以上)每次負重超過20公斤,間斷負重每次負重超過25公斤的作業。

做好女職工“四期”保護

女職工在從事社會物質資料生產的同時,還肩負著人類自身再生產的主要職責。月經期、懷孕期、生育期、哺乳期是完成這一人類自身再生產重擔所必不可少的時期,在女職工生理機能變化的這些時期,更需要對女職工加以特殊保護。

(1)月經期保護。《勞動法》第六十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這是對女職工經期的保護規定。

所謂高空作業,是指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麵2米(包括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作業,均稱為高空作業。在低溫和冷水中作業會對月經期的女職工生理衛生產生不良影響,故不能安排月經期的女職工從事低溫、冷水作業。第三級體力勞動是指8小時工作日平均耗能值為1746千卡/人,勞動時間率73%,即淨勞動時間為350分鍾,相當於重強度勞動。

(2)懷孕期保護。女職工在懷孕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療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

懷孕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鋼、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有害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製藥行業中從事抗癌藥物及乙烯雌酚生產的作業;作業場所放射性物質超標的作業;人力進行的土方和石方作業;伴有全身強烈振動的作業,如風鑽、鍛造等作業;工作中需頻繁彎腰、攀高、下蹲的作業,如焊接作業、高空作業等。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並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不能按病假、事假處理。對生產第一線的女職工,要相應地減少生產定額,以保證產前檢查時間。

(3)產期保護。《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指出: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息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療部門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假期。

(4)哺乳期保護。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兩次哺乳時間,每次30分鍾。多胞胎的,每多一個嬰兒,哺乳時間增加30分。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並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的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女職工在哺乳期內,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未成年工勞動保護的特點

未成年工是指年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勞動者。因未成年工的身體發育尚未完全定型,正在向成熟期過渡。因此,在安排未成年工勞動時要注意他們的生理特點,過重的體力勞動、不良的工作體位、過度緊張的勞動、不適合的工具等都會對未成年工的發育產生不良影響。為了保護未成年工的正常發育和安全健康,除改善一般勞動條件外,需要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等方麵給予特殊保護。

《勞動法》對未成年工勞動保護的規定

《勞動法》明確規定,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的勞動。因為礦山井下的勞動條件都是非常艱苦的,作業環境差,危險因素多,勞動強度大。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身體發育還未成熟的未成年工,不能適應特別繁重及危險的工作。他們對有毒有害作業的抵抗力也較弱。因此,招收錄用未成年工應當經過體格檢查,錄用後也要定期進行健康檢查。為了保障未成年工的正常發育和繼續組織他們完成文化技術學習任務,一般對未成年工實行縮短工作日製度,並且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加班、加點和夜班工作。

由於未成年工的身體尚未發育成熟,為了保證他們身體的健康成長,《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如果發現未成年工身體有了疾病或者發育異常,應當及時進行治療,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是用人單位的一項義務,用人單位不能以任何借口來推卸自己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