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參與問題上,最近幾年全國各地在社區自治實踐中已建立了不少新穎的製度。如北京石景山區建立社區代表會議製度;上海盧灣區努力發展和完善三會製度——聽證會、評議會和協調會;杭州市上城區在發展和完善聽證會和評議會的基礎上還發展了監督員製度,即社區派出數名監察員到社區進行抽樣的民意調查,以了解居民對社區幹部、社區組織、社區服務的態度,並作為評審社區幹部的內容之一;沈陽市沈河區建立了社區人民聯絡員製度,即每一社區選出一名具有“準人大代表”資格的聯絡員,以溝通社區、居民、政府的關係,並監督社區幹部和組織。同時各地還逐步建立和完善議事協商會等居民的民意機構,就重大地方事務進行討論和策劃。它們是在小社區範圍內建立和發展的,如何使它們在大社區範圍內成為有效的製度,就必須解決規模所帶來的一係列問題。
二、人民調解層麵
1.長寧經驗——專業化人民調解
上海市長寧區的經驗對於當前調解製度的改革乃至多元化糾紛解決機製的建構而言,主要體現在:首先,“人民調解工作專業化”。專業化的調解委員會主要建立在街鎮一級,專門負責調處居(村)委會調解不了上交的以及跨地區、跨單位的民間糾紛。重點是解決調解隊伍不穩定、調解幹部不能勝任的問題。其中“人民調解李琴工作室”是這一模式的代表。其次,建立三級調解網絡。長寧區人民調解組織的建設已經形成了由居(村)調委會(全區共有182個)、街鎮調委會(10個)和區聯合調委會(1個)共同構成的三級調解網絡,同時還設有行業調委會(1個)、市場調委會(3個)、物業調委會(3個)、企事業調委會(1個)。第三,調解程序規範化與方式多樣化。為了保證人民調解協議的效力,近年來,長寧區乃至上海市的人民調解都在不斷強調依法調解和規範調解。盡管製度化專業化的人民調解與傳統的民間調解已經有了很大區別,但作為連接正式司法製度和民間社會生活之間的一條柔韌的紐帶,其社會功能仍然沒有喪失,成為基層糾紛解決機製和法律服務的一種新形式。第四,人民調解與訴訟調解的銜接。長寧區司法局在法院設立“人民調解窗口”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和認可,並被納入其委托調解機製。
2.專門處理較大複雜爭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
北京市“小小鳥”委員會特點是跨行業、跨地域,專門為外來務工人員提供服務。2004年9月,“小小鳥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小小鳥”熱線的基礎上掛牌成立,北京東城區東華門街道司法所為其調解員製作了“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員工作證”。該“小小鳥”成立於1999年,是北京市的一個以維護農民工權益為宗旨的民間非政府組織,得到國外讚助的NGO組織,其以維護農工權益為宗旨。其工作程序一般是,如果打電話來求助的當事人在北京,則接線人會請其來辦公室麵談,並要求當事人帶上證明事實的必要材料。在掌握情況和當事人訴求後,一般先給資方打電話核實情況,了解對方想法,再進一步調解。如果有必要,工作人員會和誌願律師會直接到現場找資方調解。涉及人數眾多,款項巨大,影響惡劣的,往往還會與媒體聯係,與記者一起出麵,要是還不能解決,就會指導求助者向勞動部門投訴,或委托律師提起訴訟。2006年9月,北京海澱區成立的“燕園專家民調工作室”與此類型相似,具有專門性和跨行業性,是由大學教授組成的專家調解工作室,負責該轄區內影響較大、疑難複雜、各社區調解委員會難處理的糾紛案件。
3.人民調解庭
上海市建立社區人民調解庭,全麵推行首席人民調解員製度,切實提高基層組織化解人民內部矛盾的能力和水平。社區人民調解庭是調解社區中有一定影響、疑難複雜的民間糾紛,以及其他需要由人民調解庭調解的糾紛矛盾。糾紛當事人提出申請,所在地調委會提供有關情況,對符合受理條件的糾紛,由街鎮調委會予以受理,指派首席人民調解員進行調解。社區人民調解庭由街鎮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成員由首席人民調解員、專職調解員、司法幹部、居委調解主任、社區民警和相關部門人員組成。這一製度壯大了人民調解的力量,使這個人民調解工作更加公平、公正。
4.人民調解員專職化
南京市鼓樓區自2005年8月開始在江東街道試行專職人民調解員工作模式。專職調解員以熱情負責的態度排查、預防、調處每一起矛盾糾紛,並配合街道開展大調解、社區綜合治理、法製宣傳等工作,受到社區居委會和社區居民的充分肯定和歡迎,成為了維護社區穩定和諧的一支重要力量。
5.專業行業領域內的人民調解
2006年10月12日,山西省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簡稱省醫調委)在太原成立,這是全國第一家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由於調解委員會是山西省科協主管下、省心理衛生協會領導下的社團組織,最大限度地體現了人民調解群眾性的特征。而且其與衛生行政部門無隸屬關係,從體製上保證了其公正性,增加了全社會對調解機構的信任度。省醫調委由於不是醫療糾紛當事人及有利益關係的任何組織或機構,因此作為患方、醫方和保險方之間獨立的第三者,它能從中立角度出發,便於矛盾雙方溝通協商,最終解決糾紛。醫療機構和患者在發生醫療糾紛時,都可以向省醫調委提出申請,立案後,省醫調委在司法監督下,進行醫學技術評估、法律援助,調解雙方矛盾,最終簽訂《調解協議書》。山西省醫療調解委員會和其下達的《調解協議書》具有法律、技術、程序等多項保障,而且在適當的時候,省醫調委還會有選擇地請司法部門、新聞媒體、消協等有關部門對調解進行全程監督,保證其公開透明。經過6年努力,山西醫調委已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調解模式——“一級鑒定、兩級管理、三級調解”製度,即:各級證據由省醫調委統一鑒定,省市兩級機構管理,聯絡員、市級調解員、省級調解員逐級調解的機製。與此同時,醫調委還設置了“統一鑒定、統一調解、統一賠付、統一管理、統一參保”的標準化操作,醫患糾紛現場24小時隨叫隨到,全省大中型醫院均已參加醫療責任保險,山西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由此獲得了醫患雙方的信賴。據統計,截至2012年4月,山西省醫調委共接待群眾來訪3萬餘人,受理醫療糾紛案件3748起,調解成功3410起,調解成功率達91%,醫療糾紛平均調解天數6.5天,已調處終結的醫療糾紛無一例反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