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3章 非訴訟行政爭議解決機製的(1)(1 / 2)

定位與銜接

一套係統的行政糾紛解決機製,應當呈現出各種行政糾紛解決方式各司其職,相互之間又能協作配合的良好狀態。經過近幾年的改革和探索,我國已經形成了多種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與訴訟製度相結合的格局,綜觀我國的行政糾紛解決機製,雖然包含了行政複議、行政信訪以及行政訴訟等方式,但是在功能定位、權限劃分、決定或者裁判效力上等方麵缺乏整體的設計和考慮,因此並沒有發揮出係統性的功能優勢。各種方式之間遠未形成一個良性互動,功能互補、程序銜接、彼此支持的有機體係。根據前麵我們所討論的,從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的關係來看,行政複議並沒有起到過濾器的作用,過多的行政糾紛被訴諸了法院,行政複議製度的優勢並沒有展現出來。從行政信訪與行政訴訟的關係來看,經常出現行政案件終審之後,當事人依然走信訪之路的現象。因此,行政糾紛的解決方式與之間,也關係到行政糾紛的解決質量。

關於非訴訟行政爭議解決機製的定位與銜接,應當明確以下思路:第一,訴訟是社會救濟的最後一道防線,並非第一道防線和唯一途徑。大部分爭議的主要解決途徑可以通過非訴訟來解決。政府應明確認識,提供高效便捷的多種行政爭議解決方法是政府的責任,為當事人提供更多的選擇,鼓勵和引導當事人選擇非對抗或對抗性較弱、成本較低的方式解決糾紛。首先協商和解,和解不成再進行調解或申請行政處理。在前幾種手段均無法解決糾紛時,再選用仲裁或訴訟的方式,除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法院也應對ADR的效力予以支持和確認。第二,必須始終保證訴訟的最終救濟性,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同時,要用司法審查的方式來防止當事人利用ADR來規避法律、侵犯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

預防和協商

一、公眾參與機製

服務政府的理念發展要求政府自身轉變觀念,在行政過程中淡化強勢的地位和管理的行政方式,建立起和不斷鞏固服務行政的理念。因為政府明白隻有把自己放在服務者的地位,才能了解公眾的需求和意願,滿足了公眾之所需,才能緩解官民之間的緊張關係,得到公眾的理解和支持。於是這便形成了一個良性循環,最終的結果便是政府真正做到執政為民。

要保證政府行為體現公眾的意誌,根本上需要公眾真正廣泛地參與到政府對具體政策的製定和實施過程中。參與的途徑是多種多樣的,如投票、征求意見稿等等。而ADR從另一個角度為之提供了有效的途徑。在糾紛解決過程中,通過公民與政府的直接對話,政府作出某一行政行為的依據、過程、結果暴露在公民的視野下,不僅可以有效監督政府的權力運作,還可以避免糾紛的發生。

因此要建立健全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和政府決定相結合的行政決策機製,不斷擴大人民群眾實際參與行政決策的機會和條件,完善人民群眾參與行政決策的製度。各級各部門要不斷完善行政決策程序,做到行政決策事項要公開,重大決策事項以及專業性較強的事項,應有必要性和可行性論證,涉及麵廣、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決策事項,應當向社會公布或者通過座談會、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人民群眾的意見,對重大行政決策在決策過程中要進行合法性論證。要進一步建立健全決策跟蹤反饋和責任追究製,對行政決策的社會效果要進行跟蹤,搜集社會對行政決策的評價,並根據實施過程中反映出來的問題,適時調整和完善。

二、消除根源、多管齊下

1.消除矛盾根源,避免和減少矛盾糾紛發生。對矛盾僅靠疏導、化解隻能起到救火隊的作用,必須做到釜底抽薪、標本兼治,從源頭上解決問題,行政機關必須更好地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建立預防行政爭議發生的機製。

當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進入新階段,國內外環境更為複雜,挑戰增多。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和調整經濟結構的任務更加緊迫和艱巨,城鄉之間、地區之間發展不平衡,收入分配不公平和差距擴大,社會結構和利益格局深刻調整,部分地區和一些領域社會矛盾有所增加,群體性事件時有發生,一些領域腐敗現象仍然易發多發,執法不公、行政不作為亂作為等問題比較突出。解決這些突出問題,要求進一步深化改革,加強製度建設,強化對行政權力運行的監督和製約,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深化政治體製改革,要以保證人民當家作主為根本,堅定不移地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確保人民依法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依法享有平等參與、平等發展的權利。建設法治政府,政府嚴格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這是保障公民各方麵權益的基本要求,是推進政治體製改革的一個重要方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