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性。美國法典第4,5章第574節,鼓勵行政機關在使用ADR時,為當事人和中立者的“爭議解決信息”提供適當的保護。這樣,法案就在合法性需要的公開性和想要促成一致的許多敏感的協商之間,尋求一種平衡。在立法中,國會把這種保護細化。法案禁止中立者透露交流信息,而且也講到他們不能“被強迫透露”這些交流信息。正如參議院對最初的法案的報告陳述法案的保密性,“…產生了保護使得當事人感到程序即將來臨並且是公正的,不會擔心坦白的陳述後來會被用來不利於他們自己。因此,在ADR程序期間提交的文件,例如解決爭議的建議是不會被透露的,除非遇到一些特殊的情況。”
立法意圖明確對中立者和當事人的保密性的措施。除了美國行政協會的建議88-11,《通過保護調解者的保密性來鼓勵和解》和95-6《信息自由法》和《行政爭議解決法中的保密性》之外,還有兩個重要的來源決定法案達到保密性。它們是《聯邦證據規則》和《聯邦民事程序規則》。它們每一個都為協商和解中的當事人和中立者提供了有限的和偶爾抗辯的保護。第574節的保護在那些授權下一般是和判例法一致的,但是更加清楚和明確,尤其是在對待中立者時。
第574節一般禁止透露大部分和解信息。信息保護包括了當事人和中立者之間口頭的信息交換。同樣包括“和解文件”,即基於信任提供的、或者由中立人提出的、或者由當事人出於和解目的提出的任何書麵材料,包括備忘錄、記錄和工作結果。第574節涵蓋了專門為協商而產生的文件和參與人基於信任而提供給中立者的文件。
第574節(a)(4)有一些嚴格的、清楚描述的關於保密的例外情況,最值得注意的是將會防止對公共健康和幸福的損害、防止明顯的不公正、暴露對法律的侵害的這些信息。要求透露這些信息時,法案要求預先通知當事人、對透露的爭論機會和根據規定標準的司法平衡。一個法官在要求透露保密信息時,要確認當事人已經有機會對透露提出反對,然後用法案的標準采取仔細的平衡。這需要一些關於證據搜尋的有意義的考慮和對競爭要求的迅速權衡(包括那些未來的當事人的調解者)。一般的,當法院發現在某一案件中,對證言的透露的重要性充分超過爭議解決的誠實性時,才可以要求透露證言。隻發一張傳票是不夠的。
第574節(j)規定,在《信息自由法》的第574節(b)(3)之下,本法是一個免除信息透露的特別法。《信息自由法》的應用在1990年法案中到最後一刻才出現,並且沒有得到完全的解決。在參議院通過這個法案的議員席的會談中,參議員Grassley和Levin表達了他們對此問題的關注,即法案現在的規定不能完全地保護和解的信息。司法委員會(對《信息自由法》擁有司法權)的主席,參議員Leahy,向“法案的發起人參議員Grassley”保證“在這一問題上,下一年將與他合作,設法決定是否這類爭議解決的信息可以排除在《信息自由法》之外。”美國行政協會後來的1995年的研究和建議呼籲國會保留1990年的限製性條款,即一方當事人和中立者之間爭議解決的信息在第574節之下,是排除於《信息自由法》之外的機密信息。1996年法案有效地實現了這項建議。相似地,一項由中立者提出的提供給所有當事人的爭議解決信息,也免於透露,包括免於在《信息自由法》之下透露。
法案同樣要求任何人想要獲得保密的信息,要先向當事人索取,其次才能向中立者索取。中立者被要求透露受保護的文件時,必須努力通知當事人這一透露的需求,當事人如果沒有表示拒絕就視為對信息公開放棄異議。
如果所有當事人和中立者預先達成一致協議的話,法案給予當事人改變機密性規定的權利,盡管在《信息自由法》之下,協議不能規定公開性比法案的現有公開性的規定更少。
中立者。第4章,加上標題5美國法典第573節,規定任何適合於當事人的人可以作為仲裁者、調解者、會議召集者、促進者、和解法官,或者在ADR法案之下的其他ADR中立者。“中立者解釋為一個專門幫助當事人在爭議中解決問題的人。中立者的服務可以由以下方法獲得,如購買訂單、合同、基本訂單協議、行政機關協議,和一些情況下經由法案規定的必要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