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期望作為異性來生活和被人們接受,通常伴有對自己解剖性別的不適感和不恰當感,並希望通過外科手術和激素治療使自己的身體盡可能和所偏愛的性別一致。這種現象稱為易性症(transsexualism)。本病最早由Esquirol報道(1838),由Caldwell(1949)正式予以命名。易性症是一種少見的性身份障礙(GenderidentityDisorders),國外統計發病率為1/5萬~10萬,男女比例約為3∶1。在我國,易性症患者由於受到社會生活環境及倫理道德的約束,主動求醫者很少,但這種狀況隨著社會的進步已有很大改變。
性別重塑手術是針對易性症患者在心理、藥物等手段治療無效的情況下而實施的外科治療,即通過整形外科手段(組織移植和器官再造)使易性症患者的生物學性別與心理性別相符。20世紀30年代起,西方逐漸建立了一門新興學科——性別重塑外科(Sexreassignmentsurgery,SRS),並在20世紀50年代後得以迅速發展。到20世紀70年代中期,西半球建立的SRS中心就達到40個。在不少國家,性別重塑手術被認為是常規手術,並納入醫療保險範疇。不少國家成立了由整形外科學、心理學、泌尿外科學、婦科學、內分泌科學、倫理學、社會學、法學等專業的專家組成的易性症治療小組。我國第一例性別重塑手術是在1984年完成的。對於真正的易性症患者,性別重塑手術是最好的治療手段,而藥物和心理治療並沒有持久的幫助。國際性焦慮協會(HBIGDA)於2001年2月在其最新版的《性身份障礙診療標準-第六版》中提出:“在任何意義上,性別重塑手術都不是一個實驗性、研究性、選擇性、美容性的手術。它對易性症和嚴重的性身份障礙是一項非常有效和適當的治療方法。”
性別重塑手術作為對易性症患者采取的一種特殊治療手段,常引發是否違背醫學目的的爭議。
性別重塑手術最大的利就是能滿足易性症患者的心理需求,符合醫學倫理對患者有利的原則。隨著醫學模式從單純生物醫學模式到生物-心理-社會醫學模式的轉變和生命倫理學的發展,醫學的目的不僅僅是防治疾病,延長人類壽命,更注重患者生命質量的提高,即不僅使患者擁有健全的軀體,而且保持良好的心理和社會適應。易性症又稱性身份轉換症,是性變態中的一種性心理障礙,更確切地說屬於性身份認同障礙。正常人都有一個明確的性別,心身一致地相信和認同自己是男或女。易性症患者的軀體上也有明確的性別,而且發育正常,卻不認同軀體生就的性別,並在此基礎上萌發易性欲望。目前對其病因、發病機製尚無公論,通常5~6歲萌發易性心理,以後欲望逐漸強烈,有的喬裝打扮,模仿異性行為方式;患者自感痛苦萬分,不能自拔,不僅影響求學、就業、成家,甚至出現自殘或自殺現象。雖然一般醫學學者主張用心理治療配合行為療法,但多無持久療效,有的雖經6、7年的心理治療,易性者仍矢誌不移。因此國外大多數專家認為,對於真正的易性症者,性別重塑手術是目前最好的治療手段。易性症患者術後常具有極大的滿足感和喜悅,感激地將手術醫師視為再生父母,對生活和未來也充滿信心和希望。
性別重塑手術畢竟是一種創傷性而且不可逆的手術,不僅患者身體上要受到可能不止一次的創傷,而且變性後患者也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異性,由於沒有產生相應異性性激素的性腺及輸精管、子宮,不可能有月經或遺精等現象;再造的性器官也不可能有正常人的性感受;除非使用克隆技術,變性人也不可能擁有自己的遺傳學後代;另外,變性後患者為了從外觀上更接近其要求的性別,必須長期使用外源性激素,常引起惡心、頭昏甚至血栓形成、乳房腫瘤等問題,並將對內分泌產生影響。即使移植異性內生殖器官,術後患者必須長時間使用免疫抑製劑,而且,此方法的遠期效果尚未得到證實。
隨著現代醫學技術的進步,醫學不僅可攻克許多疑難損傷病症,對人類自身的生命控製也趨於隨心所欲,性別重塑手術對傳統的生命、生活家庭、親情觀念、國家的人口法規造成了極大的衝擊,進而引發了許多社會倫理甚至法律問題,使得變形人的社會適應不容樂觀。
性別、容貌是重要的個人特征,具有重要的社會意義。人類性別是由分別來自父母雙親的一對染色體決定,XX型為女性,XY型為男性,胎兒期即分別具有女性、男性內外生殖器官,出生時一般按外生殖器確認性別,進入青春期後受性激素影響,逐漸長出女性、男性的第二性征,體態也有明顯性別差異,因此從外形、聲音多可辨認性別。變性人雖可具有異性部分甚至全部外形,但遺傳基因畢竟難以改變,那麼變性人到底屬於男性還是女性?或第三性?我國目前尚無法律承認性別重塑手術後的性別。一些地方的公安部門隻是根據實際情況,出於保護變性人的隱私權,尊重他們的個人意願、方便他們今後的生活,對其必備的證件上的性別做了必要的修正,但周圍親友和社會各部門未必能適應他(她)們,以至變性者隨時可陷入尷尬、受排斥和歧視的孤立困境。
目前尚無法律對變性人的法律權益作專門規定,如變性人術前術後從法律意義上講是否為同一人:性別重塑手術受醫學技術水平、醫療條件限製及患者自身生理狀況、經濟承受能力影響,不能保障每例手術都能達到患者要求,一旦產生分歧,是否算醫療事故?如果是,又如何補償?從醫學上講,變性人可以異性身份尋找生活伴侶,但變性人組成家庭後,如有糾紛或離異等,將給法院等部門帶來許多新的問題。
上述問題,必然使變性人肉體上、精神上衍生更多的不幸,最終可能完全失去性別重塑手術解除易性症患者精神痛苦的醫學意義。所以性別重塑手術並不單純是一般醫學整形手術,其社會學、倫理學、宗教學、法學意義和問題,遠遠超出醫學家們的設計和想像。諸多問題都有待各學科通力合作,深入進行探討研究,那麼,是否就讓易性症患者
繼續忍受心靈的煎熬,而不進行有效的幹預呢?臨床學家確為此陷入尷尬的境地。
(發病機製)
正常的性別身份發展過程的研究仍處於初級階段。目前,已經比較明確的是:兒童的性別身份確定是在一個很短的時期內完成的。這個時期大約在2.5~3歲之間。這個時間一結束,兒童就能體驗到自己的性別身份,而不論他(她)的生理性別發展到什麼程度。對於這種現象尚無理想的解釋。易性症的病因學研究目前也同樣尚無定論。推測其發生與以下因素有關:
(1)遺傳因素:從胚胎學的角度看,胎兒的性腺結構在發生的初期是傾向於形成女性性器官—卵巢的,隻是由於Y染色體的原因,才引起男性性腺—睾丸和雄激素的產生。胚胎6周時,在胎兒雄激素的作用下,女性生殖管道的前身—苗勒氏管退化,同時,外生殖器向男性發育,生殖結節伸長成為陰莖,兩側的尿生殖褶沿陰莖的腹側麵從後向前合並成管,形成尿道海綿體部,左右陰唇陰囊隆起移向尾側,並相互靠攏,在中線處形成陰囊。在缺乏胎兒雄激素的情況下,胎兒的女性化傾向就保留下來,形成女性化表型。如果腦中通過激素而接受男性信息的部位發生障礙,不能接受這種信息,在男性的軀體內保留女性的成分。國外有學者用此觀點解釋性取向障礙和性別轉換症的發生機製。
(2)激素水平:Sipova和Starka發現女性易性症患者的雄激素分泌過多,可能為宮內發育時激素異常而造成性身份障礙。在出生之後,雄激素改變不了正常成年女性的性取向,然而會使她們中許多人增加性欲或使軀體男性化。
(3)家庭因素與社會環境:母子接觸的持續,母親的溫柔,對兒童心理的健康發育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如果接觸過多,過於強烈,對男孩的心理發育是不利的;患者在心理上缺乏母親的關愛,接受過強的父女接觸,過多的父女聯係,導致女孩發生大幅度的男性化並否認自己的女性身份;此外,患者的家長偏愛男孩,從小將患者以男孩打扮,撫養,從言談舉止到感情都傾向男性,久而久之患者便習慣於扮演男性角色;反之,父母或家庭把男孩當女孩對待,也會使此男孩產生女性變的傾向。目前,很多學者都認為:模仿混亂和童年異性角色行為的長期強化,是多數易性症患者發病的主要因素。
(4)其他:如患者的長相、性格、行為等方麵自幼與異性相像,喜歡做異性做的事,周圍的人往往稱她為“娘娘腔”或“假小子”。從而產生變性思想;患者經曆了情感挫折,特別是長時間無夫妻生活而產生性別轉換的逆反心理,該患者一般年齡偏大,一旦產生變性念頭都較為強烈;也有人認為,成年後由於嚴重的病理變化或外傷破壞了生殖器官或造成性激素分泌的紊亂,也影響到男子氣或女子氣,但不會使童年時已牢固建立的性別身份發生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