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梅思平、楊公達等人的意見,“黨治”當然是不可以立即結束的,因此隻有在此前提下,考慮在政治製度的安排上,如何實現由“黨治”到“民治”的平穩過渡。“國民代表大會”就是實現向憲政過渡的重要機構,隻是目前它尚不能像孫中山設想的“國民大會”那樣成為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它必須置於國民黨全國代表大會及其執行委員會之下,而與中執委中央政治會議同級,並列居於國民政府之上。梅思平的意思是,應該先將財政權和一部分外交的監督權力給予國民代表大會,而立法和行政指導監督的權力仍然歸中政會,實際上最後決定權仍由國民黨掌握(國家最高機構仍然是國民黨全國代表大會)。他認為,從西方議會的曆史經驗來看,最初也都是由先爭得財政權進而到獲得立法權的,國民代表大會也可以仿效而行之,以求漸漸成為真正的立法機關。
關於國民代表的選舉,楊公達的論述最為詳細,他的基本判斷是不能實行普選製,而必須限製選舉的資格。他說,中國民眾的政治能力參差不齊,都市裏知識分子比較多,政治知識要強於鄉村,因此在都市適用直接的職業選舉,在農村適用間接的普選製,“僅一種選舉製度不能適應中國的複雜環境,必職業代表主義與地方代表主義同時施行,始克辦到民選的相當結果”。這實際上是以所謂“政治能力”為出發點的有限製的選舉權。以都市為選舉的傾斜方向,其結果必然是來自都市的代表成為國民大會的主角,這自然可以使得都市的資產階級和知識分子得到更多的政治發言權。這未嚐不是一種可行的方針,同時,也有利於選舉的順利開展和國民大會職權的有效實行。
然而,這種“調和論”卻存在一個危險,即如何保證“黨治”與“民治”能夠和平相處,以實現順利過渡?薩孟武已經看到問題所在,從理論上來說,國民大會是代表“民意”的,而中執委和國民政府都是決定於國民黨的,因而其必然代表了“黨意”。如今國民大會有預決財政的權力,則至少具備了監督政府政策行為的能力(雖然暫時還沒有彈劾政府的能力)。如果國民大會對政府的議案投不信任票,那麼政府為了保障其運作,必然求助於國民黨中執委,其結果不是解散國民大會,就是解散政府。政府由國民黨組織尚可取得意見一致,若是國民大會遭再三解散,仍然無法達成對政府的支持,則“黨意”與“民意”的對立就難以解決了。雷震也指出了國民大會可能處於極為尷尬的地位,不過他根本認為“訓政”時期還未能結束,國民大會的設立是多此一舉。“訓政”就是實行“黨治”的,國民大會與訓政是無法調和的,“黨治與國民代表會兩者,正如水火之不相容,如要行國民代表會,自非取消黨治不可,如不放棄黨治仍舊實行訓政,則不能談國民代表會”,而設立國民大會不過是國民黨為了應付在野各種勢力的壓力而已,“而驟於訓政時期設立國民代表會,在理論上固自陷於矛盾,在實際上顯係自殺行為,是可為,而對於取消黨治之要求又有何不可承認?”雷震的意思,國民代表大會的政治許諾一旦兌現,國民黨的政治地位亦會受到根本威脅。
關於國民代表大會地位的討論,是1930年代知識分子主動思考“憲政”問題的第一次高潮,而其中所做的一些製度上的安排,確實有其可行的地方。然而現實是這種製度的安排沒能得到實現,其中的原因頗為複雜,它關係到憲政在整個現代中國的命運,無法在這裏詳加論述。但是應該看到,這畢竟為知識分子參與政權提供了機會,至少開啟了知識分子和政府之間進行合作一個典範。實際上,抗戰爆發後所設立的“國民參政會”在一定程度上是這一友好合作傳統的延續。當然,“國民參政會”所籠絡的知識分子雖然眾多,但是其性質卻不是一個類似議會的立法權力機關,毋寧說是個以備谘詢的顧問性的組織。總之,在國民黨的黃金十年中,實現“憲政”的可能性是存在的,但是“國難”的緊迫一再打斷了這一進程。“國民參政會”實現了知識分子參政的願望,然而半壁江山的淪陷,使得進一步的民主化的要求沒有實現的條件。戰事所需要的是權力的高度集中,而憲政則必須有和平的社會秩序和一定程度上的“分權”。正如陶希聖所指出的,“國難”會議前後關於憲政的討論,是一個爭取民主的運動,“我以為大家應發展民主鬥爭,爭取言論及組織的自由,這次保障自由案及國民大會案並提,便是這樣一個意思”,並且號召進一步擴大鬥爭,“堅持普選國民大會的口號,則在社會和政治正在動搖的今日,一線生機是擺在我們的麵前的。”這或許才是知識分子最為看重的意義所在。
(二)關於憲法草案的思想體係。“國難”會議之後,同年底的四屆三中全會上決定由立法院成立一個“憲法起草委員會”,起草一部憲法草案,以備預定於1935年召開的國民大會上通過並頒布。1934年3月1日憲法草案初稿公布,由全國公開討論,於是引起知識分子對於製定一部什麼樣的憲法的大討論。這部憲法草案由吳經熊等人擬訂,可以看出,他們試圖將以往西方憲政中的優良傳統,以及20世紀以來民主政治所發生的一些變化,加以融會貫通,希望能夠繼承西方憲政好的方麵,而盡量避免其已經表現出來的種種弊端。然而問題在於,即使同樣是憲法,西方各國亦采取不同的模式。以政體而論,實行總統製還是內閣製?即以立法權力和行政權力的關係論,以立法決定行政,還是使立法從屬於行政?這些問題不同國家有不同的解決辦法,若是想收眾家之利,而湊成一部融會各家之長的憲法,結果可能適得其反,卻造成種種實際的矛盾。吳氏主持的這部憲法草案的問題也在這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