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5章 政府機構 (5)(1 / 3)

國務院盡管也設立不同層級的會議,有議事製度,但國務院的工作,總理具有最後決策權。盡管《國務院組織法》規定:國務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必須經國務院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討論決定,但由於該法沒有具體規定“討論”與最終決策之間的關係,因此在實行總理負責製的情況下,國務院的會議本質上不具有決策功能,而是谘詢和協商機構,因此總理的決策權不受會議的影響,國務院會議所形成的多數對總理的決策沒有限製性的影響。

4.任免國務院組成人員及其他國務院工作人員的提名權

總理有權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等國務院組成人員的任免人選。

5.決定、命令、行政法規和議案的簽署權

國務院發布的決定、命令和行政法規,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的議案,任免行政人員,須由總理簽署,才具法律效力。

二、會議製度

憲法和法律在規定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製的同時,也規定了國務院的會議製度,

規定重大問題必須經過會議討論,但法律並沒有說明國務院會議的權限範圍:即當國

務院各種會議在重大問題上所達成的意見與總理個人的意見之間的關係,特別是當兩

者不一致的時候,如何確定會議的地位。

現行法律為什麼在規定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製的同時,又專門提出國務院各種會

議的設置,法律本身並沒有明確、合邏輯的解釋。可能的原因是:其一,民主集中製

的原則在形式上必須得到遵守,特別是在實行首長負責製的機關,其二,在1982年

憲法明確規定實行總理負責製以前的大部分時間裏,國務院實行的是委員會製,委員

會製的主要機構和活動機製是各種各樣的會議。在委員會製下,國務院組成人員與總

理共同承擔國務院的領導職責,共同決策、共同負責,因此現行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仍

然沿襲了過去製度對國務院各種會議的規定。不難看出,由於目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

國務院各種會議的政治和行政地位,使會議製度的存在與總理負責製在製度上存在某

些滯隘難通的地方,因此國務院的領導體製至少在目前還不是特別清楚、特別合邏輯

的。當然,如果把目前法律所規定的國務院各種會議視為總理負責製的一種輔助和谘

詢機構,問題在很大程度上就可以得到解決,但這些會議如果僅僅是輔助和谘詢機構

的話,憲法專門對此加以規定似乎有些小題大做了。

1.國務院全體會議

國務院全體會議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人民銀行行長、審計長、秘書長組成,由總理召集和主持。國務院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1)討論決定國務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項;(2)部署國務院的重要工作;(3)通報國內外形勢。國務院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從上表可以看出,國務院常務會議一般在每年一月人大年會召開前相對固定召開:用以討論即將提請全國人大會議審議的《政府工作報告(征求意見稿)》,似乎已成慣例。其餘六次會議,從會議內容和議題看,一次是國務院組成時的會議(決定分工等事項),四次是任免港澳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人選(第四、六、七、十次)(這幾次會議都沒有任何公開的其他議題),一次是針對“非典”特大突發事件的。

因此,就其公布的信息分析,國務院全體會議並沒有完全實現其基本功能(討論決定國務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項、部署國務院的重要工作、通報國內外形勢),也沒有完全做到每半年召開一次,而更多的是程序性、儀式性地發布、合法化一些具有特定意義和影響的文件和決定的會議形式。

2.國務院常務會議

國務院常務會議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秘書長組成,由總理召集和主持。國務院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1)討論決定國務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項;(2)討論法律草案、審議行政法規草案;(3)通報和討論國務院其他事項。國務院常務會議一般每周召開一次,如有需要可臨時召開。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從2007年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所公布的主要議題看,國務院常務會議大多用以討論、製定法律法規,聽取重要事件、重大問題的彙報,決定、部署和實施一些行政措施。與國務院全體會議相比,常務會議會期密集、內容具體豐滿,是國務院行使權力的重要作用形式。

3.會議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