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9章 政務公文寫作(10)(1 / 3)

第四條 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是代碼工作的主管部門,其所屬的自治區代碼工作機構負責全區的代碼管理工作。旗縣級以上代碼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區的代碼工作。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代碼的推廣和應用工作。

第五條 組織機構應當自批準成立或者核準登記之日起30日內到批準成立或者核準登記部門所在地的同級代碼工作機構辦理代碼登記,領取代碼證書。

申領代碼證書,應當提交下列相關文件或者資料:

(一)機關、事業單位批準成立的文件;(二)企業營業執照;(三)社會團體登記證書;(四)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五)其他組織機構成立的證明文件或者資料。

第六條代碼工作機構應當自接到組織機構證明文件或者資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賦予代碼,頒發代碼證書。

代碼證書是代碼的憑證,包括紙質證書和電子證書。

第七條 組織機構的代碼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變更資料,到原代碼頒證部門辦理變更登記,頒證部門核準後,換發代碼證書,其代碼不變。

第八條 組織機構終止的,應當自終止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部門核準的注銷資料到原代碼頒證部門辦理代碼注銷手續,交回代碼證書。被注銷的代碼,20年內不得再賦予其他組織機構。

第九條 代碼工作機構根據應用部門的需要,提供代碼服務,提供信息代碼服務應當遵守國家信息管理和保密製度的規定。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塗改、偽造冒用、出借或轉讓代碼證書。

代碼證書損失或者毀壞,應當及時向代碼證書頒發部門申請補辦。

第十一條 代碼證書的有效期最長為4年,具體期限由辦法部門核準。組織機構應當自代碼證書有效期滿之日前30日內,持代碼證書和相關資料到原代碼頒證部門辦理換證手續。

第十二條 代碼證書實行年檢製度。組織機構應當在領取代碼證書滿一年之日起30日內,到原代碼頒證部門年檢。

第十三條 組織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七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1 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收繳其代碼證書並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對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以500元以上1 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對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 000元至5 000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 000元以上15 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 代碼管理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九章 通 知

(第一節 概念詮釋

一、概念

通知,是國家的行政公文之一,也是公務活動中使用最多最廣泛的一種文書。是指通過傳達使人知道並辦理各類事項的意思。作為公文的通知,主要用於批轉下級機關的公文,轉發上級機關和不相隸屬機關的公文,傳達告知要求下級機關辦理和執行的事宜的一種文書。

二、作用

通知使用的範圍極其廣泛,包括的類型也很多,具體概括有如下作用:

(1)具有傳達作用,即可用以傳達上級指示,傳達對下級機關的有關事項要求。

(2)具有承轉作用,即可用以批轉下級的公文,轉發上級、同級機關或不相隸屬機關的公文。

(3)具有指令作用,即可用以頒布有關行政法規,從而起著指令性作用。

(4)具有決定作用,即可用以決定有關具體事項,從而具有特定規定的作用。

(5)具有知照作用,即可用於臨時性事務的知照,如節假日通知等。

另外,有些通知還具有信息記載和憑證(如錄取通知等)作用。

總之,在行政公務中,通知有助於加強各種信息交流,有助於提高指揮、管理、協調、控製等效能,因而其實際作用是重要的,是多效能的,是廣泛的。

三、特性

1.廣泛性

在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的日常公務活動中,通知的使用範圍是十分廣泛的。這是因為:其一,通知不受發文機關級別高低的限製,一切機關、團體、單位都可以運用;其二,通知不受行文內容的限製,無論是重大決策,還是日常事務,都可以用它來部署和知照;其三,通知行文關係限製不嚴,它主要用於下行文,但平行機關、不相隸屬的機關之間,也可以用它來知照有關事項。

2.指導性

通知往往是對受文對象有所要求,提出需要辦理或執行的事項,且具體細致,因此,通知有一定的指揮作用和指導性。

3.時效性

通知的事項一般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執行或知照,不容拖延,否則,事過境遷,就會失去價值。

(第二節 格式掃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