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黨委各部門在各自職權範圍內可以向下級黨委的相關部門行文。黨委辦公廳(室)根據黨委授權,可以向下級黨委行文;黨委的其他部門,不得對下級黨委發布指示性公文。部門之間對有關問題未經協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
(四)同級黨的機關、黨的機關與其他同級機關之間必要時可以聯合行文。
(五)不相隸屬機關之間一般用函行文。
第十三條受雙重領導的機關向上級機關行文,應當寫明主送機關和抄送機關,由主送機關負責答複其請示事項。上級機關向受雙重領導的下級機關行文,應當抄送其另一上級機關。
第十四條 向上級機關請示問題,應當一文一事,不應當在非請示公文中夾帶請示事項。
請示事項涉及其他部門業務範圍時,應當經過協商並取得一致意見後上報;經過協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見時,應當在請示中寫明。除特殊情況外,請示應當送上級機關的辦公廳(室)按規定程序處理,不應直接送領導者個人。
黨委各部門應當向本級黨委請示問題。未經本級黨委同意或授權,不得越過本級黨委向上級黨委主管部門請示重大問題。
第十五條對不符合行文規則的上報公文,上級機關的秘書部門可退回下級呈報機關。
(第五章公文起草
第十六條起草公文應當做到:
(一)符合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及上級機關的指示,完整、準確地體現發文機關的意圖,並同現行有關公文相銜接。
(二)全麵、準確地反映客觀實際情況,提出的政策、措施切實可行。
(三)觀點明確,條理清晰,內容充實,結構嚴謹,表述準確。
(四)開門見山,文字精煉,用語準確,篇幅簡短,文風端正。
(五)人名、地名、時間、數字、引文準確。公文中漢字和標點符號的用法符合國家發布的標準方案,計量單位和數字用法符合國家主管部門的規定。
(六)文種、格式使用正確。
(七)杜絕形式主義和繁瑣哲學。
第十七條起草重要公文應當由領導人親自動手或親自主持、指導,進行調查研究和充分論證,征求有關部門意見。
第六章公文校核第十八條公文文稿送領導人審批之前,應當由辦公廳(室)進行校核。公文校核的基本任務是協助機關領導人保證公文的質量。公文校核的內容是:
(一)報批程序是否符合規定;(二)是否確需行文;(三)內容是不符合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及上級機關的指示精神,是否完整、準確地體現發文機關的意圖,並同現行有關公文相銜接;(四)涉及有關部門業務的事項是否經過協調並取得一致意見;(五)所提措施和辦法是否切實可行;(六)人名、地名、時間、數字、引文和文字表述、密級、印發傳達範圍、主題詞是否準確、恰當,漢字、標點符號、計量單位、數字的用法及文種使用、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條例的規定。
第十九條文稿如需作較大修改,應當與原起草部門協商或請其修改。
第二十條 已經領導人審批過的文稿,在印發之前應再作校核。校核的內容同第十八條(六)款。經校核如需作涉及內容的實質性修改,須報原審批領導人複審。
(第七章公文簽發
第二十一條公文須經本機關領導人審批簽發。重要公文應當由機關主要領導人簽發。聯合發文,須經所有聯署機關的領導人會簽。黨委辦公廳(室)根據黨委授權發布的公文,由授權者簽發或者按照有關規定簽發。領導人簽發公文,應當明確簽署意見,並寫上姓名和時間。若圈閱,則視為同意。
(第八章公文辦理和傳遞
第二十二條公文辦理分為收文辦理和發文辦理。收文辦理包括公文的簽收、登記、擬辦、請辦、分發、傳閱、承辦和催辦等程序。公文經起草、校核和領導審批簽發後轉入發文辦理,發文辦理包括公文的核發、登記、印製和分發等程序。
(一)簽收收到有關公文並以簽字或蓋章的方式給發文方以憑據。簽收公文應當逐件清點,如發現問題,應當及時向發文機關查詢,並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急件應當注明簽收的具體時間。
(二)登記公文辦理過程中就公文的特征和辦理情況進行記載。登記應當將公文標題、密級、發文字號、發文機關、成文日期、主送機關、份數、收發文日期及辦理情況逐項填寫清楚。
(三)擬辦秘書部門對需要辦理的公文提出意見,並提供必要的背景材料,送領導人批示。
(四)請辦辦公廳(室)根據授權或有關規定將需要辦理的公文注清主管領導人批示或者主管部門研辦。對需要兩個以上部門辦理的,應當指明主辦部門。
(五)分發秘書部門根據有關規定或者領導人批示將公文分送有關領導人和部門。
(六)傳閱秘書部門根據領導人批示或者授權,按照一定的程序將公文送有關領導人閱知或者批示。辦理公文傳閱應當隨時掌握公文去向,避免漏傳、誤傳和延誤。
(七)承辦主管部門對需要辦理的公文進行辦理。凡屬承辦部門職權範圍內可以答複的事項,承辦部門應當直接答複呈文機關;凡涉及其他部門業務範圍的事項,承辦部門應當主動與有關部門協商辦理;凡須報請上級機關審批的事項,承辦部門應當提出處理意見並代擬文稿。一並送請上級機關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