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6章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2)(1 / 3)

第十三條團的各級委員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適當的工作部門。團的縣級以上各級委員會可以派出代表機關。

在團的各級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同級黨的組織和上級團的組織認為有必要時,經過共同研究,取得一致意見,可以調動或指派團組織的負責人。

第十四條團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和委員會的產生,要體現選舉人的意誌。選舉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候選人的產生要廣泛發揚民主,候選人名單要充分醞釀討論。可以直接采用候選人數多於應選人數的差額選舉辦法進行選舉,也可以采用差額選舉辦法進行預選,產生候選人名單,然後進行等額正式選舉。選舉人有了解候選人情況、要求改變候選人、不選任何一個候選人和另選他人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選舉人選舉或不選舉某個人。

團的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中的專職團幹部調離團的崗位,其委員或候補委員的職務自行卸免。委員缺額由候補委員按得票多少依次遞補,卸免和遞補須經全會確認。

第十五條團的縣級和縣級以上委員會在必要時可以召集代表會議,討論和決定需要由代表大會解決的重大問題。代表會議可以增選委員會的部分成員。增選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的數額,不得超過該級代表大會選出的委員和候補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一。代表會議代表的名額和產生辦法,由召集代表會議的委員會決定。

第十六條有關全團性的工作,由團的中央委員會作出決定,統一部署。

各級團組織的報刊和其他宣傳工具,必須宣傳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宣傳團的上級組織和本級組織的決議與工作任務,反映青年的意見和要求。

(第三章)團的中央組織

第十七條團的全國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由中央委員會召集,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

全國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及產生辦法,由中央委員會決定。

第十八條團的全國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審查和批準中央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和決定全團的工作方針、任務和有關重大事項;

(三)修改團的章程;

(四)選舉中央委員會。

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中央委員會執行全國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團的全部工作。

第十九條團的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常務委員若幹人,組成常務委員會;選舉第一書記一人和書記若幹人,組成書記處。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由常務委員會召集,每年至少舉行一次。在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和常務委員會閉會期間,書記處行使中央委員會的職權。

(第四章)團的地方和軍隊的組織

第二十條團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省轄市、自治州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

團的縣(市、旗)、自治縣、市轄區代表大會每三年舉行一次。

團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由同級團的委員會召集。在特殊情況下,經同級黨的委員會和團的上級委員會批準,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

第二十一條團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審查和批準同級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和決定本地區團的工作任務和有關重要事項;

(三)選舉同級委員會;

(四)選舉出席上一級團的代表大會的代表。團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上級團組織的指示和同級團的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本地方團的工作,定期向上級團的委員會報告工作。

第二十二條團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各該級委員會的常務委員會和書記、副書記。團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全體會議由常務委員會召集,每年至少舉行一次。在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行使委員會的職權。

團的地方各級委員會的組成,必須經同級黨的委員會和上級團的委員會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