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地利於1992年10月通過《包裝法規》,又以《包裝目標法規》作補充,要求生產商與銷售商免費回收運輸及銷售包裝,其中80%需作再循環和再生利用處理。1994年的《包裝法律草案》更準確地闡述了上述法律的觀點,並將歐洲包裝“指南”內容納入其中。
法國於1993年製定了《包裝法規》,要求必須減少以填埋方式處理生活廢棄物。1994年的《運輸包裝法規》規定除家用包裝外所有包裝的最後使用者要把產品與包裝分開,由公司和零售商回收處理。比利時於1993年7月通過《國家生態法》,1995年正式生效。其生態稅規定凡用紙包裝食品和重複使用的包裝可免稅,其他材料的包裝均要交稅。
英國於1996年5月通過《包裝廢棄物條例》,並在全國推廣包裝廢棄物收集與再利用處理係統,有80%的居民參與其活動。
歐盟於1994年12月出台了《歐盟包裝和包裝廢棄物指南》,包括六個主要標準和一係列支持性標準,旨在避免或降低包裝廢棄物可能對環境產生的不良影響。該指南在附件中確定:①包裝材料的重量和體積應降到最低限度,以能夠保證被包裝產品的安全和消費者接受為準;②使用後,包裝材料的有害成分和其他危險成分對環境的危害應降至最低限度;③包裝材料應適合於材料回收和能源回收標準,或可以腐爛成為混合肥料,或能夠再利用。
由於我國現有法律對綠色包裝的調控很不完善,企業綠色包裝的意識比較淡漠,很容易遭受發達國家綠色包裝製度的限製。例如,歐盟已對輸歐的玩具外包裝和內盒以及所使用的材料等進行限製,且有越來越嚴格的趨勢。除CE標誌以外,歐盟還要求在包裝盒上印製相應的回收標誌,封口膠帶要用無蠟製品,或無膠質類的牛皮紙、膠帶,不能用U型釘裝訂。對於影響環保的包裝材料,尤其是塑料更是嚴加控製,供貨商被要求與歐洲公司簽訂“廢棄物收費回收契約”,以便確認廢棄包裝之流向。這樣的法律法規雖有利於環保,但也為發達國家製造綠色壁壘提供了方便。它們很容易借口別國產品,尤其是發展中國家的產品不符合綠色包裝要求而限製進口。我國對歐盟的玩具出口數量頗大,稍有不慎,綠色包裝製度就可能成為我國產品出口的攔路虎。
引起連鎖反應,影響我國對歐盟外地區的出口。
在某國設置某個綠色壁壘後,其他發達國家往往會迅速跟進以保護本國市場。自1996年1月1日起,歐盟各國海關開始有權拒絕未貼CE標誌的產品入關後,澳大利亞已開始實行類似做法,美、加、日、韓和中國台灣地區、英聯邦也極有可能模仿歐盟的做法。我國的機電產品如收音機、電視、燈具的出口都居世界第一位,而且主要銷往歐美、日本等國,因此,出口更加困難。這種連鎖反應,使設置壁壘的國家越來越多,壁壘也會設置得更高更廣,嚴重影響我國的外貿出口。
影響企業競爭力。
歐盟的環境壁壘要求將環境科學、生態科學的基本原理運用到產品的生產、加工、儲藏、運輸和銷售等過程之中,進而形成一個完整的無公害、無汙染的環境管理體係。這樣,我國產品製造商為達到進口國對商品的環境保護標準,不得不增加有關環境保護的檢驗、測試、認證和鑒定等相關的費用,產品的包裝、出口標簽和商業廣告宣傳也將作大幅度的調整,出口產品的各種中間費用及附加費用也相應增多。長期以來,我國價格低廉的產品成為國際市場競爭的有利因素之一,若要達到發達國家的環保技術要求,就必須投入比發達國家高出很多的資金和人力,這就增加了產品的成本,從而削弱了我國出口產品的競爭力。
歐盟可能將某些汙染產業向我國轉移。
發達國家推行比較嚴格的環境標準,為了逃避本國高額的環境汙染處罰和獲取更高的經濟基礎,利用我們的低環境要求的寬鬆投資環境,將在本國已被限製成淘汰的重汙染產業向我國逐漸轉移。我國公眾的環保意識不強,環保產業技術水平低,為保持低成本優勢製定了較低的環境標準,為發達國家的汙染產業轉移提供了條件,80年代歐洲大規模向中國和印度轉移的大量華工企業就是這種情況的最好說明。綠色壁壘所趕出來的企業和產業會危害我國的環境,使我國環境保護的任務更加艱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