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章 礦業權現場交易(1 / 3)

第一節 掛牌方式交易礦業權

一、掛牌方式出讓礦業權

(一)掛牌方式出讓礦業權程序圖

掛牌方式出讓礦業權程序圖

(二)掛牌方式出讓探礦權(采礦權)

掛牌出讓探礦權(采礦權)的交易操作包括以下16項內容:探礦權(采礦權)掛牌出讓實施方案、探礦權(采礦權)掛牌出讓委托書、委托探礦權(采礦權)掛牌出讓資料清單、探礦權(采礦權)掛牌出讓公告、探礦權(采礦權)掛牌出讓競買須知、掛牌競買人資格審查提交的資料、掛牌競買申請書、掛牌競買承諾函、掛牌競買人報名表、資格審查合格通知書、掛牌競買人登記表、探礦權(采礦權)掛牌出讓報價單、掛牌競買人統計表、探礦權(采礦權)掛牌出讓成交確認書、探礦權(采礦權)掛牌出讓成交結果公示、探礦權(采礦權)掛牌出讓合同。文本內容及格式如下:

1.探礦權(采礦權)掛牌出讓實施方案文本式樣探礦權(采礦權)掛牌出讓實施方案

為了規範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維護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保護礦業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管理辦法(試行)》

(國土資發〔2003〕197號)、《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國土資發〔2000〕309號)及《礦業權交易規則(試行)》(國土資發〔2011〕242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受委托,礦業權交易中心擬將探礦權(采礦權),麵向社會公開進行掛牌出讓,特製定掛牌出讓實施方案:

一、前期準備工作:

1.委托方根據有礦業權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對探礦權(采礦權)價值評估,並參考出讓礦種的市場價格行情,確定探礦權(采礦權)掛牌出讓底價萬元,起始價萬元。

2.礦業權交易機構根據委托方提供的資料,準備掛牌出讓相關文書(編製出讓公告、編製出讓文件、編製探礦權采礦權簡介)。

二、組織掛牌出讓嚴格遵守國土資源部對探礦權(采礦權)掛牌出讓的規定程序和要求,對探礦權(采礦權)實施掛牌出讓。

1.發布掛牌公告。在國土資源部門戶網站、同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門戶網站、礦業權交易中心大廳或互聯網絡交易平台及其他方式進行公告。公告內容包括擬出讓礦業權的簡要情況、競買人資質條件、出讓方式、獲取掛牌文件的途徑和申請登記的起止時間及方式、確定競得人的標準和方法、競買保證金的交納和處置、掛牌時間、地點等。公告時間為天。報名地點:。掛牌競價時間為公告後的個工作日,掛牌地點:。

2.出讓文件和資料。包括:探礦權(采礦權)簡介、掛牌出讓公告、競買須知、競買申請書、競買承諾函、競買報價單、成交確認書、出讓合同書等。

3.競買申請程序與規則。競買人提交公告所要求的競買申請文件。

礦業權交易中心依據出讓公告的規定對競買人進行資格審查。通過資格審查後,提交承諾函、索購掛牌文件及探礦權(采礦權)簡介。競買申請人在公告要求的時間內,將規定金額的競買保證金交納至指定的銀行賬戶。經礦業權交易中心確認後,核發《資格審查合格通知書》。

4.掛牌競價。按照國土資源部《礦業權交易規則(試行)》(國土資發〔2011〕242號)等文件規定的程序進行。競買人以填寫《掛牌競買報價單》方式報價。在報價期間,競買人可多次報價。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競買人報價相同的,最先提交報價為有效報價。掛牌主持人確認該報價後,更新顯示掛牌價格,繼續接受新的報價。掛牌期限屆滿,以價高者得為原則確定競得人。(1)若在掛牌期限內沒有競買申請人或競買人的報價低於底價的,掛牌不成交;(2)若在掛牌期限內隻有一個競買人報價,且報價不低於底價,該競買人即為競得人;(3)若在掛牌期限內有兩個以上競買人提出有效報價,出價最高者為競得人;報價相同的,先提交報價單者為競得人,但報價低於底價者除外;(4)在掛牌期限截止前30分鍾仍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競買人要求報價的,礦業權交易機構以當時的掛牌有效最高價為起始價進行現場競價,現場競價最高應價或報價者為競得人。此競價時段,後一次報價與前一次報價時間不得超過5分鍾,超過5分鍾的,後一次報價無效,前一次報價者為競得人。

5.簽約。掛牌或現場競價結束後,競得人與礦業權交易機構簽訂《探礦權(采礦權)掛牌出讓成交確認書》。礦業權交易機構將掛牌結果報告出讓人。

6.結果公示(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者,在約定時間內競得人持《探礦權(采礦權)掛牌出讓成交確認書》與出讓人簽訂《探礦權(采礦權)出讓合同書》。公示有異議者,處理異議。

三、辦理探礦權(采礦權)登記手續。競得人按照《探礦權(采礦權)出讓合同書》約定的付款時間和方式交納全部成交價款,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探礦權(采礦權)登記手續。

礦業權交易中心

年 月 日

2.探礦權(采礦權)掛牌出讓委托書文本式樣(見附件1)

3.委托探礦權(采礦權)掛牌出讓資料清單式樣(見附件9)

4.探礦權(采礦權)掛牌出讓公告文本式樣

探礦權(采礦權)掛牌出讓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國土資發〔2000〕309號)、《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規範探礦權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9〕200號)、《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完善采礦權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1〕14號)、《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管理辦法》(國土資發〔2003〕197號)及《礦業權交易規則(試行)》(國土資發〔2011〕242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礦業權交易中心受委托掛牌出讓探礦權(采礦權),公告如下:

一、出讓人、礦業權交易機構名稱、場所

出讓人:

礦業權交易機構:

場所:

二、掛牌出讓探礦權(采礦權)基本情況

1.探礦權(采礦權)名稱:

2.礦種:

3.地理位置:

4.勘查區塊範圍經緯度坐標(__坐標係):

5.礦區麵積:

6.開采標高:開采方式:(采礦權)

7.出讓年限:

8.勘查工作情況(資源儲量情況):

三、掛牌競買人條件

1.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或事業單位法人,具備萬元以上的銀行資金能力。(探礦權要求)

2.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且注冊資金不低於萬元。(采礦權要求)

3.申請人兩年內未被吊銷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者。

符合以上要求的,均可在公告發布之日起向礦業權交易中心谘詢、報名、索購出讓文件,經審查合格者,按要求參加掛牌活動。

四、出讓方式:掛牌

五、交易時間及地點

1.報名時間: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

集中報名、文件索購及資格審查時間為_年_月_日。

2.掛牌時間:_年_月_日:_時至_年_月_日_:_時止。

3.報名、掛牌地點:_。

4.競買人資格審查提交的資料:

(1)競買申請書(原件)。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交複印件,驗原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交複印件,驗原件)。

(4)委托他人代為競買的,出具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證(交複印件,驗原件)。

(5)提供報名截止時間前日內銀行出具的人民幣萬元以上資金證明(銀行資信證明)(原件)或企業近期資產負債表(加蓋公章)。

(6)保證金萬元的交納證明。

(7)競買承諾函。

(8)申請人提供兩年內未被吊銷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證明。

5.掛牌出讓文件索購及申請登記

有意參加掛牌競買者自公告之日起到礦業權交易中心提出競買申請,索購掛牌出讓文件(文件每套元),掛牌成為競得人的所購文件費用原數退還。

六、競買保證金交納方式和處置方式

1.掛牌競買保證金為_萬元,由掛牌競買人交納,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代交。保證金到達礦業權交易中心指定賬戶的時限為:_年_月_日時之前。

開戶行:__賬號:__

2.掛牌競買成為競得人的,預先交納的掛牌競買保證金待交易雙方簽訂成交合同,公示無異議後,全額退還,不計利息。未成為競得人的掛牌競買人在掛牌結束後的__個工作日內到礦業權交易中心辦理保證金退還手續,不計利息。

七、確定競得人的標準和方法

掛牌期限屆滿,礦業權交易中心依照下列規定確定是否成交:

1.有底價的,不低於底價的最高報價者為競得人;無底價的,不低於起始價的最高報價者為競得人。

2.無人報價或競買人報價低於起始價的,不成交。

3.在掛牌期限內隻有一個競買人報價,且報價不低於底價的,掛牌成交。

4.在掛牌期限內有兩個以上的競買人報價的,出價最高且報價不低於底價者為競得人;報價相同的,最先報價為有效報價。

在掛牌期限截止前30分鍾仍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競買人要求報價的,礦業權交易中心以當時掛牌有效最高價為起始價進行現場競價,現場競價最高應價或報價者為競得人。此競價時段,後一次報價與前一次報價時間不得超過5分鍾,超過5分鍾的,後一次報價無效,前一次報價者為競得人。

八、風險提示

1.探礦權(采礦權)簡介僅作參考,意向人須到礦區實地調查了解,以便掛牌競買。勘查、開采有風險,競買須謹慎。

2.礦業權投資屬於風險投資,存在不可預見的自然因素變化和政策法規變化風險,競買人需慎重決策。

九、其他事項

1.本次掛牌出讓活動不受理電子郵件、電話等其他形式的報名。

2.公告未盡事宜見本次掛牌出讓文件。

十、聯係人及聯係電話

礦業權交易中心聯係電話:聯係人:

礦業權交易中心

年 月 日

5.探礦權(采礦權)掛牌出讓競買須知文本式樣

探礦權(采礦權)掛牌出讓競買須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國土資發〔2000〕309號)、《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規範探礦權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9〕200號)、《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完善采礦權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1〕14號)、《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管理辦法》(國土資發〔2003〕197號)及《礦業權交易規則(試行)》(國土資發〔2011〕242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__擬以掛牌方式對__探礦權(采礦權)進行出讓。為保障此次活動的公開、公平、公正,提請競買人認真閱讀本須知:

第一條 擬出讓探礦權(采礦權)說明

1.探礦權(采礦權)名稱:__

2.探礦權(采礦權)基本情況:(見“探礦權(采礦權)簡介”)

3.風險提示:勘查存在較大風險性和不確定性,提請競買人仔細研究該區地質構造、成礦條件,謹慎競買。

第二條 競買人條件

1.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或事業單位法人,具備__萬元以上的銀行資金能力。(探礦權要求)

2.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注冊資金不低於__萬元。(采礦權要求)

3.申請人兩年內未被吊銷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者。

第三條 掛牌競買人報名及資格審查

自公告之日起,礦業權交易中心接受報名並進行資格審查(集中報名及資格審查時間為__年__月__日)。(資格審查需提交的資料見附件2)

第四條 掛牌出讓文件和探礦權(采礦權)簡介的索購有意參加競買者,自公告之日起到礦業權交易中心谘詢、索購《__掛牌出讓文件》(下稱:出讓文件)及《__探礦權(采礦權)簡介》(下稱:探礦權(采礦權)簡介),(每套__元),掛牌成為競得人的所購文件費用原數退還。

第五條 競買人須全麵詳細閱讀本掛牌出讓文件,自行赴礦區進行現場查驗(費用由競買人承擔)。如對探礦權(采礦權)現狀有異議的,應在競買申請前以書麵或口頭方式向礦業權交易中心提出。競買人向礦業權交易中心遞交申請後,視為對本次探礦權(采礦權)出讓文件無異議。掛牌競買人應對有關書麵承諾承擔責任並全麵履行,不可撤回。

第六條 保證金到達指定賬戶並提交《承諾函》,礦業權交易中心通知資格審查合格的掛牌競買人,領取“資格審查合格通知書”參加掛牌競買。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無效申請:

1.競買申請資料和保證金在_年_月_日_:_時後收到的。

2.申請文件不齊全或未按規定格式填寫的。

3.申請文件字跡不清,無法辨認的。

4.申請人不具備競買資格的。

5.申請文件未加蓋公章的。

6.沒有法定代表人簽字的。

7.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掛牌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掛牌時間、地點

1.掛牌時間:_年_月_日:_時至_月_日_:_時止。(掛牌時間_個工作日)

2.掛牌地點:__

第九條 掛牌競買須知

1.報價前,礦業權交易中心發出的修改補充文件及通知與原出讓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如與原出讓文件有抵觸時,以後者為準。

2.掛牌競買人參加報價時,須帶單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手章。

3.報價單填寫要求

(1)報價單一律用鋼筆或毛筆工整填寫,書寫文字要求為中文漢字,不得出現塗改、中間加字、加行、刪除等。

(2)報價單必須加蓋單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簽章。

不符合以上要求的報價單視為無效,不予掛牌。

4.競買成交後競得人需交納交易服務費。

第十條 掛牌競買規則

掛牌期限屆滿,礦業權交易中心依照下列規定確定是否成交:

1.有底價的,不低於底價的最高報價者為競得人;無底價的,不低於起始價的最高報價者為競得人。

2.無人報價或競買人報價低於起始價的,不成交。

3.探礦權(采礦權)掛牌出讓的起始價掛牌當日公布,報價不得低於起始價,每次報價增幅不低於__萬元人民幣,每次報價必高於前一次報價,否則報價無效。交易中心有權視競買情況調整報價幅度。

4.在掛牌期限內隻有一個競買人報價,且報價不低於底價的,掛牌成交。

5.在掛牌期限內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競買人報價的,出價最高者為競得人;報價相同的,最先報價為有效報價。

在掛牌期限截止前30分鍾仍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競買人要求報價的,礦業權交易中心以當時掛牌有效最高價為起始價進行現場競價,出價最高且不低於底價的競買人為競得人。此競價階段,後一次報價與前一次報價時間不超過5分鍾,後一次報價與前一次報價時間超過5分鍾的,後一次報價無效,前一次報價者為競得人。

第十一條 特別約定

1.掛牌競買成為競得人的,當場與礦業權交易中心簽訂《成交確認書》,並於__日內與出讓人簽署《__探礦權(采礦權)出讓合同書》。自合同簽訂之日起__日(月)內交納探礦權(采礦權)成交價款,依程序提交有關文件,辦理許可證。

2.競得人預先交納的掛牌競買保證金,待交易雙方簽訂成交合同,公示無異議後,全額退還,不計利息。未成為競得人的掛牌競買人,在掛牌結束後的__個工作日內到礦業權交易中心辦理保證金退還手續,不計利息。

3.競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競得人資格,且不予返還掛牌競買保證金。出讓單位可另行出讓本探礦權(采礦權)。

(1)拒不簽署《__探礦權(采礦權)成交確認書》的。

(2)不按規定交納探礦權(采礦權)成交價款和不按規定時間簽署《__探礦權(采礦權)出讓合同書》的。

(3)競得人提供虛假文件或隱瞞事實,騙取競得人資格的。

(4)未遵守本出讓文件的其他有關規定的。

第十二條 探礦權(采礦權)的取得及探礦權(采礦權)有效期限

1.探礦權(采礦權)的取得:掛牌競買人成為競得人後,在依法辦理探礦權(采礦權)登記手續,交納探礦權(采礦權)價款,領取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後,即成為合法的探礦權(采礦權)人,依法享有探礦權(采礦權)人的各項權利,並須履行探礦權(采礦權)人的各項義務。

2.探礦權(采礦權)有效期限:競得人與出讓人簽訂出讓合同,領取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探礦權有效期限__年(采礦權有效期限__年)。

第十三條 對競得人的要求和提示

1.探礦權競得人應聘請有資質的地勘單位進行勘查,按照經審批的勘查實施方案進行施工,完成最低勘查投入,並按規定如實報告工作進展情況。(采礦權競得人應按照經批準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進行生產)

2.競得人在實施探礦(采礦)過程中,應按有關規定采取相應的措施,對礦區範圍內的地質環境進行保護。

3.本次出讓的探礦權(采礦權)在地質勘查、開采過程中涉及土地、道路、用水、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探礦權(采礦權)以外的各項事宜,由競得人自行協調解決。

4.如競得人未按法律、法規及成交確認書履行相關義務,礦業權人有權收回其探礦權(采礦權)。

5.特別提示:

探礦權(采礦權)簡介僅作參考,意向人需到礦區實地了解情況,勘查、開采有風險,競買須謹慎。

第十四條 其他事項

1.本次掛牌出讓活動不接受電話、郵寄及口頭競買。

2.本次掛牌出讓活動將邀請紀檢部門進行現場監督。

3.參加掛牌競買的人員,應遵守現場紀律,服從工作人員指揮。

4.在掛牌競買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由雙方認可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

5.礦業權交易中心對本文件有最終解釋權。

附:探礦權(采礦權)簡介(略)

6.掛牌競買人資格審查提交的資料式樣(見附件2)

7.掛牌競買申請書文本式樣(見附件3)

8.掛牌競買承諾函文本式樣

競買承諾函

____:

經認真詳細研讀《__探礦權(采礦權)出讓公告》及《__探礦權(采礦權)出讓文件》(以下稱《出讓文件》),並對該探礦權(采礦權)進行實地踏勘後,我單位已對該探礦權(采礦權)有了充分、全麵的了解,並予以認可。願意遵守《出讓文件》的規定和要求,同時就有關具體事宜承諾如下:

(1)我單位提供的有關資料真實、合法、有效。

(2)同意交納人民幣__萬元(大寫:__)競買保證金。

(3)按照《出讓文件》的規定參加競買。

(4)一旦提交掛牌報價單,同意不再撤回。

(5)一旦被確定為競得人,同意簽署《__成交確認書》。

(6)一旦被確定為競得人,同意交納探礦權(采礦權)成交價款和交易服務費,並按《出讓文件》的要求簽訂《__出讓合同》。

(7)如違反《出讓文件》中規定的情形,同意貴交易中心取消競得人資格,不返還競買保證金,並按《出讓文件》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

競買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簽字):

聯係人:聯係電話:

年 月 日

9.掛牌競買人報名表式樣(見附表1)

10.資格審查合格通知書文本式樣(見附件4)11.掛牌競買人登記表式樣(見附表2)

12.探礦權(采礦權)掛牌出讓報價單文本式樣

探礦權(采礦權)掛牌出讓報價單

___:

我單位願意支付人民幣__萬元(大寫:__)掛牌競買探礦權(采礦權)。並承諾按照《探礦權(采礦權)成交確認書》和《探礦權(采礦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按時支付探礦權(采礦權)成交價款,辦理探礦權(采礦權)手續。

報價時間:_年_月_日_時_分

競買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簽字)

年 月 日

報價規則:①報價不得低於起始價,每次報價不低於當場報價的最高價。②采用價高者得的方式掛牌競價。③每次報價增幅不低於__萬元,交易中心有權視競買情況調整報價幅度。

13.掛牌競買人統計表式樣(見附表3)

14.探礦權(采礦權)掛牌出讓成交確認書文本式樣

探礦權(采礦權)掛牌出讓成交確認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國土資發〔2000〕309號)、《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規範探礦權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9〕200號)、《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完善采礦權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1〕14號)、《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管理辦法》(國土資發〔2003〕197號)及《礦業權交易規則(試行)》(國土資發〔2011〕242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_受_委托,於_年_月_日_:_時至_年_月_日:_時在_舉辦了_掛牌出讓活動,_成為競得人,雙方簽訂本成交確認書。

一、出讓人、競得人、交易機構名稱及場所

出讓人:

場所:

競得人:

場所:

礦業權交易機構:

場所:

二、探礦權(采礦權)名稱、交易方式

1.探礦權(采礦權)名稱:

2.交易方式:

三、成交時間、地點及成交價格

成交時間:_年_月_日

成交地點:

成交價格:人民幣_萬元(大寫:_)

四、探礦權(采礦權)合同的簽訂時間

自簽訂《成交確認書》之日起日內,競得人與出讓人簽訂出讓合同。

五、競得人對掛牌出讓文件、探礦權(采礦權)情況及全部掛牌出讓程序無異議,並全麵接受。

六、競得人將嚴格履行《競買承諾函》中的承諾七、交易保證金的處置辦法

競得人預先交納的掛牌競買保證金,待交易雙方簽訂出讓合同,公示無異議後,全額退還,不計利息。

八、本成交確認書一式_份,礦業權交易機構、競得人各持_份,出讓人_份,簽字蓋章後生效。

礦業權交易機構:(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簽字):

競得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簽字):

年 月 日

15.探礦權(采礦權)掛牌出讓成交結果公示文本式樣

探礦權(采礦權)掛牌出讓成交結果公示

受__委托,礦業權交易中心自_年_月_日至_月_日對探礦權(采礦權)以掛牌方式進行了出讓,現將成交結果公示如下:

一、探礦權(采礦權)基本情況

1.探礦權(采礦權)名稱:

2.礦種:

3.地理位置:

4.礦區麵積:

5.開采標高: 開采方式:(采礦權要求)

6.出讓年限:

7.勘查區塊範圍經緯度坐標(_坐標係):

礦區範圍拐點坐標(坐標係):

8.勘查工作情況(資源儲量情況):

二、競得人基本情況

競得人:

場所:

法定代表人:

三、成交時間、地點

成交時間:_年_月_日

成交地點:

四、成交價款及付款時間、方式

成交價款:人民幣_萬元(大寫:_)。

付款時間、方式:成交價款自簽訂合同之日起_日(月)內一次性交入出讓人指定的賬戶。(一次性交款確有困難且符合分期交納條件的,可申請分期交納,經國土資源部門批準,按照批準的期限分期交納,並按規定交納應承擔的資金占用費)

五、申請辦理礦業權登記的時限

自簽訂探礦權(采礦權)出讓合同之日起_日(月)內,持出讓合同、成交確認書、價款交付憑證等申報材料,依法申請辦理探礦權(采礦權)登記。

六、公示時間:__個工作日

如對以上公示內容或探礦權(采礦權)權屬存有異議,異議人請於_年_月_日時之前書麵提出,同時到礦業權交易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1.異議人身份證明原件及複印件。(注:自然人須提供身份證,法人或其他組織須提供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異議人委托他人代為提出異議的,委托代理人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及代理人身份證明)

2.異議人簽字或蓋章的異議申請書原件一式三份及所附證據材料原件。(注:異議申請書內容應包括具體的異議申請事項、事實與理由等)

3.如有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針對該礦業權做出的查封、扣押、凍結等生效法律文書,需提供原件。

聯係地址:

聯係人: 聯係電話:

礦業權交易中心

年 月 日

16.探礦權(采礦權)掛牌出讓合同文本式樣(見附件5、6)

二、掛牌方式轉讓礦業權

(一)掛牌方式轉讓礦業權程序圖

(二)掛牌方式轉讓探礦權(采礦權)

掛牌轉讓探礦權(采礦權)的交易操作包括以下16項內容:探礦權(采礦權)掛牌轉讓實施方案、探礦權(采礦權)掛牌轉讓委托書、委托探礦權(采礦權)掛牌轉讓資料清單、探礦權(采礦權)掛牌轉讓公告、探礦權(采礦權)掛牌轉讓競買須知、掛牌競買人資格審查提交的資料、掛牌競買申請書、掛牌競買承諾函、掛牌競買人報名表、掛牌競買人資格審查合格通知書、掛牌競買人登記表、探礦權(采礦權)掛牌轉讓報價單、掛牌競買人統計表、探礦權(采礦權)掛牌轉讓成交確認書、探礦權(采礦權)掛牌轉讓成交結果公示、探礦權(采礦權)掛牌轉讓合同。文本內容及格式如下:

1.探礦權(采礦權)掛牌轉讓實施方案文本式樣

探礦權(采礦權)掛牌轉讓實施方案

為了規範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維護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保護礦業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管理辦法(試行)》(國土資發〔2003〕197號)、《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國土資發〔2000〕309號)、《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完善采礦權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1〕14號)及《礦業權交易規則(試行)》(國土資發〔2011〕242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受__委托,礦業權交易中心擬將__探礦權(采礦權),麵向社會公開掛牌轉讓,特製定掛牌轉讓實施方案:

一、前期準備工作:

1.委托人根據有礦業權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對探礦權(采礦權)價值評估,並參考轉讓礦種的市場價格行情,確定探礦權(采礦權)掛牌轉讓底價__萬元,起始價__萬元。

2.礦業權交易機構根據委托人提供的資料,準備掛牌轉讓相關文書(編製轉讓公告、編製轉讓文件、編製探礦權采礦權簡介)。

二、組織掛牌轉讓嚴格遵守國土資源部對探礦權(采礦權)掛牌轉讓的規定程序和要求,對__探礦權(采礦權)實施掛牌轉讓。

1.發布掛牌公告。在國土資源部門戶網站、同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門戶網站、礦業權交易中心大廳或互聯網絡交易平台及其他方式進行公告。公告內容包括擬轉讓礦業權的簡要情況、競買人資質條件、轉讓方式、獲取掛牌文件的途徑和申請登記的起止時間及方式、確定競得人的標準和方法、競買保證金的交納和處置、掛牌時間、地點等。公告時間為__天。報名地點:__。掛牌競價時間為公告後的__個工作日,掛牌地點:__。

2.轉讓文件和資料。包括:探礦權(采礦權)的簡介和掛牌轉讓公告、掛牌轉讓競買須知、掛牌轉讓競買申請書、掛牌轉讓競買承諾函、掛牌競買報價單、掛牌轉讓成交確認書、轉讓合同書等。

3.競買申請程序與規則。競買人提交公告要求的競買申請文件。

礦業權交易中心依據掛牌轉讓公告的規定對競買人進行資格審查。通過資格審查後,提交承諾函、索購掛牌文件及探礦權(采礦權)簡介。競買申請人在公告要求的時間內,將規定金額的競買保證金交納至指定的銀行賬戶。經礦業權交易中心確認後,核發《資格審查合格通知書》。

4.掛牌競價。嚴格按照國土資源部《礦業權交易規則(試行)》

(國土資發〔2011〕242號)等文件規定的程序進行。競買人以填寫《掛牌競買報價單》方式報價。在報價期間,競買人可多次報價。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競買人報價相同的,最先提交報價為有效報價。掛牌主持人確認該報價後,更新顯示掛牌價格,繼續接受新的報價。掛牌期限屆滿,以價高者得為原則確定競得人。(1)若在掛牌期限內沒有競買申請人或競買人的報價低於底價的,掛牌不成交;(2)若在掛牌期限內隻有一個競買人報價,且報價不低於底價,該競買人即為競得人;(3)若在掛牌期限內有兩個以上競買人提出有效報價,出價最高者為競得人;報價相同的,先提交報價單者為競得人,但報價低於底價者除外;(4)在掛牌期限截止前30分鍾仍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競買人要求報價的,礦業權交易機構以當時的掛牌有效最高價為起始價進行現場競價,現場競價最高應價或報價者為競得人。此競價階段,後一次報價與前一次報價時間不得超過5分鍾,超過5分鍾的,後一次報價無效,前一次報價者為競得人。

5.簽約。掛牌或現場競價結束後,競得人與礦業權交易機構簽訂《探礦權(采礦權)掛牌轉讓成交確認書》。礦業權交易機構將掛牌結果報告轉讓人。

6.結果公示(__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者在約定時間內持《探礦權(采礦權)掛牌轉讓成交確認書》與轉讓人簽訂《探礦權(采礦權)轉讓合同書》。公示有異議者,處理異議。

三、辦理探礦權(采礦權)登記手續。競得人按照《探礦權(采礦權)轉讓合同書》約定的付款時間和方式交納全部成交價款,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探礦權(采礦權)登記手續。

礦業權交易中心

年 月 日

2.探礦權(采礦權)掛牌轉讓委托書文本式樣(見附件1)

3.委托探礦權(采礦權)掛牌轉讓資料清單式樣(見附件10)

4.探礦權(采礦權)掛牌轉讓公告文本式樣

探礦權(采礦權)掛牌轉讓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國土資發〔2000〕309號)、《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規範探礦權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9〕200號)、《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完善采礦權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1〕14號)、《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管理辦法》(國土資發〔2003〕197號)及《礦業權交易規則(試行)》(國土資發〔2011〕242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礦業權交易中心受__委托掛牌轉讓__探礦權(采礦權),公告如下:

一、轉讓人、礦業權交易機構名稱、場所

轉讓人:

礦業權交易機構:

場所:

二、掛牌轉讓探礦權(采礦權)基本情況

1.探礦權(采礦權)人:

2.探礦權(采礦權)名稱:

3.勘查(采礦)許可證號:

4.地理位置:

5.探礦權(采礦權)發證機關:

6.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有效期限:

7.勘查區塊範圍經緯度坐標(坐標係):

8.礦區麵積:

9.礦種:

10.勘查工作程度:(探礦權要求)

11.開采標高:__生產規模:__開采方式:__(采礦權要求)

12.勘查工作情況(或資源儲量情況):

三、掛牌競買人條件

1.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或事業單位法人,具備__萬元以上的銀行資金能力。(探礦權要求)

2.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注冊資金不低於__萬元。(采礦權要求)

3.申請人兩年內未被吊銷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者。

符合以上要求的,均可在公告發布之日起向礦業權交易中心谘詢、報名、索購轉讓文件,經審查合格者,按要求參加掛牌活動。

四、轉讓方式:掛牌

五、交易時間及地點

1.報名時間: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集中報名、文件索購及資格審查時間為__年__月__日。

2.掛牌時間:__年__月__日_:_時至__年__月__日_:_時止。

3.報名、掛牌地點:。

4.競買人資格審查提交的資料(見附件2)。

5.掛牌轉讓文件索購及申請登記。

有意參加掛牌競買者自公告之日起到礦業權交易中心提出競買申請,索購掛牌轉讓文件(文件每套__元),掛牌成為競得人的所購文件費用原數退還。

六、競買保證金及其交納方式和處置方式

1.掛牌競買保證金為__萬元,由掛牌競買人交納,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代交。保證金到達礦業權交易中心指定賬戶的時限為:__年__月__日__時之前。

開戶行:__賬號:__

2.掛牌競買成為競得人的,預先交納的掛牌競買保證金,待交易雙方簽訂成交合同,公示無異議後,全額退還,不計利息。未成為競得人的掛牌競買人,在掛牌結束後的__個工作日內到礦業權交易中心辦理保證金退還手續,不計利息。

七、確定競得人的標準和方法

掛牌期限屆滿,礦業權交易機構依照下列規定確定是否成交:

1.有底價的,不低於底價的最高報價者為競得人;無底價的,不低於起始價的最高報價者為競得人。

2.無人報價或競買人報價低於起始價的,不成交。

3.在掛牌期限內隻有一個競買人報價,且報價不低於底價的,掛牌成交。

4.在掛牌期限內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競買人報價的,出價最高者為競得人;報價相同的,最先報價為有效報價。

在掛牌期限截止前30分鍾仍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競買人要求報價的,礦業權交易中心以當時掛牌有效最高價為起始價進行現場競價,出價最高且不低於底價的競買人為競得人。此競價階段,後一次報價與前一次報價時間不得超過5分鍾,超過5分鍾的,後一次報價無效,前一次報價者為競得人。

八、風險提示

1.探礦權(采礦權)簡介僅作參考,意向人須到礦區實地調查了解,以便掛牌競買。勘查、開采有風險,競買須謹慎。

2.礦業權投資屬於風險投資,存在不可預見的自然因素變化和政策法規變化風險,競買人需慎重決策。

九、其他事項

1.本次掛牌轉讓活動不受理電子郵件、電話等其他形式報名。

2.公告未盡事宜見本次掛牌轉讓文件。

十、聯係人及聯係電話

礦業權交易中心聯係電話:聯係人:

礦業權交易中心

年 月 日

5.探礦權(采礦權)掛牌轉讓競買須知文本式樣

探礦權(采礦權)掛牌轉讓競買須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國土資發〔2000〕309號)、《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規範探礦權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9〕200號)、《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完善采礦權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1〕14號)、《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管理辦法》(國土資發〔2003〕197號)及《礦業權交易規則(試行)》(國土資發〔2011〕242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__擬以掛牌方式對__探礦權(采礦權)進行轉讓。為保障此次活動的公開、公平、公正,提請競買人認真閱讀本須知:

第一條 擬轉讓的探礦權(采礦權)

1.探礦權(采礦權)名稱:

2.探礦權(采礦權)基本情況:(見“探礦權(采礦權)簡介”)

3.風險提示:勘查存在較大風險性和不確定性,提請競買人仔細研究該區地質構造、成礦條件,謹慎競買。

第二條 競買人條件

1.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或事業單位法人,具備__萬元以上的銀行資金能力。(探礦權要求)

2.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注冊資金不低於__萬元。(采礦權要求)

3.申請人兩年內未被吊銷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者。

第三條 掛牌競買人報名及資格審查

自公告之日起,礦業權交易中心接受報名並進行資格審查(集中報名及資格審查時間為__年__月__日)。(資格審查提交的資料見附件2)

第四條 掛牌轉讓文件和探礦權(采礦權)簡介的索購

有意參加競買者,自公告之日起到礦業權交易中心谘詢、索購《__掛牌轉讓文件》(下稱:轉讓文件)及《__探礦權(采礦權)簡介》(下稱:探礦權(采礦權)簡介),(每套__元),掛牌成為競得人的所購文件費用原數退還。

第五條 競買人須全麵詳細閱讀本掛牌轉讓文件,自行赴礦區進行現場查驗(費用由競買人承擔)。如對探礦權(采礦權)現狀有異議的,應在競買申請前以書麵或口頭方式向礦業權交易中心提出。競買人向礦業權交易中心遞交申請後,視為對本次探礦權(采礦權)轉讓文件無異議。掛牌競買人應對有關書麵承諾承擔責任並全麵履行,不可撤回。

第六條 保證金到達指定賬戶並提交《承諾函》,礦業權交易中心通知資格審查合格的掛牌競買人,領取“資格審查合格通知書”參加掛牌競買。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無效申請

1.競買申請資料和保證金在__年__月__日_:_時後收到的。

2.申請文件不齊全或未按規定格式填寫的。

3.申請文件字跡不清,無法辨認的。

4.申請人不具備競買資格的。

5.申請文件未加蓋公章的。

6.沒有法定代表人簽字的。

7.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掛牌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掛牌時間、地點

1.掛牌時間:__年__月__日_:_時至__月__日_:_時止。(掛牌時間個__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