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礦業權市場不斷培育,公開出讓、有償取得礦業權已占居了主導地位。其出讓方式也不斷成熟。目前我國礦業權公開出讓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種:招標、拍賣和掛牌。在三種方式中,招標方式是借鑒建設行業的招投標辦法而進行的,拍賣則是參照商務部門的拍賣辦法進行的,掛牌借鑒了國土資源部門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方式。本文將對“借鑒”或“套用”的三種方式在實務操作中的利弊進行分析,並提出“招標競價”和“異地網上掛牌”兩種可以嚐試的方式,與大家共同探討。
(一)礦業權價值與其他實物資產價值的區別
礦業權是探礦權和采礦權的統稱,是勘查或開采礦產資源的一種權利,是礦產資源的使用權,而非礦產資源本身,人們針對礦產資源進行勞動而獲得利益,對礦產資源的勞動需要權利的賦予,即所稱的礦業權。實物資產一般是看得見、摸得著的實際物體。二者的區別在於實物資產其價值可以直接估量。而礦業權的價值是通過判定礦產資源的價值而判定礦業權的價值。
(二)招標拍賣掛牌三種方式的利弊分析
1.招標方式
礦產資源大多埋藏在地下,不同於房產、汽車等實物資產那樣在招標前買家可以估出一個比較準確的投標價格。投標人很難對礦業權估出準確的購買價格,所以在投標時經常出現盲目確定價格的現象,造成投標人之間投標價格相差懸殊,給評標工作造成極大困難,加之過程比較複雜,礦業權出讓中采用招標方式的比例不高。
2.拍賣方式
礦業權拍賣是一種比較好的方式,可以真正做到公開競爭、當場成交,而且時間短,簡便快捷。
缺點是需要有資質的拍賣機構操作。礦業權拍賣的結果通常情況下賣出的價格較高。有些情況下,受拍賣場競爭氣氛的影響,為了競得礦業權,連續舉牌出現極高的競爭價格,落槌後競得人往往後悔不已,拍賣出讓礦業權比掛牌、招標串標的幾率要小。
3.掛牌方式
該方式是國土資源部門出讓土地使用權獨創的一種方式,是一種省工、省力、行之有效的簡便方式。其弊端是操作時間過長,公告20天,掛牌10天,需要一個多月。掛牌時間內出讓方不能離人,實踐經驗證明,掛牌真正起作用的時間是最後一天。一般情況下,有經驗的競買人10天之內先去掛一次,報個名,到最後一天去競爭,因一般為價高者得,到最後一刻出高價即可,前麵的9天無關緊要,但是給場外串標創造了可乘的時間機會,串標由於在場外的9~10天時間內,不易被發現。
(三)“招標競價”和“網上掛牌”兩種可以嚐試的方式“招標競價”和“網上掛牌”兩種方式是嚐試性的創新方式,現介紹如下:
1.招標競價方式
為了彌補招拍掛出讓礦業權的不足,河北礦業權交易中心創造試驗了“招標競價”方式,並取得了成功。
此方式是深入分析“招標”的投標方式和“拍賣”的競價方式的利弊後而設計的。
在“招標競價”現場會上,工作人員將參加“招標競價”的每一方都隔開,防止“招標競價”過程中競買人相互串通或通訊聯係。
每方最多隻限三個人在現場參加競價。用三次投標的方式,每次投標後,工作人員現場揭標,公布每家的競標價格。第二次投標是在前一輪最高價的基礎上繼續投標,低於前一次最高價的為廢標,連續投三次,價高者得。在投標的中途允許退出。比如,認為第二次的最高價·128·
已經很高,超出了自己的承受價格,可以不再參加下一次競標,其他投標人繼續競標。如兩家以上第三次投的最高價相同,可以繼續投至價格差開,同樣價高者得。
投標競價可以消除串通舞弊,可以將判斷不準的礦權價位向判斷較準的方向推動,同時避免因急於取得礦權而出現的惡性競爭,也能避免一次投標定乾坤,使真正買家失去機會。在競標過程中,可以揣摩其他競標人的心理,以較好的價位爭得礦業權。“招標競價”方式比較柔和,涵蓋了招標、拍賣的各類優點,值得提倡試用。
2.網上掛牌方式
該方式近於掛牌所規定的程序,隻是在掛牌階段競買人在異地通過互聯網進行。出讓人按程序將掛牌的底價公布於網上,競買人進行掛牌,出讓人再將每次掛牌競買人掛出的價格按時公布於網上,競買人繼續掛牌按價高者得方式競買礦業權。該方法節省掛牌競買人因到異地競買消耗大量人力、物力和時間,可以防止或減少競買人之間的串通。其不足是掛牌成交後不能當場簽字成交,競得人毀約無法控製,也隻能通過多收保證金的方式進行預防。
附件1:
委托書
____:
__擬對__探礦權(采礦權)進行掛牌(拍賣、招標)出讓(轉讓),按照《國土資源部關於建立健全礦業權有形市場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145號)和《礦業權交易規則(試行)》(國土資發(2011)242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茲委托__依法具體組織交易工作。
委托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附件2:
競買人資格審查提交的資料
1.競買申請書。(原件)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交複印件,驗原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交複印件,驗原件)
4.委托他人代為競買的,要出具委托人有效法人登記注冊文件、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證。(交複印件,驗原件)
5.提供報名截止時間前__日內銀行出具的人民幣__萬元以上資金證明(銀行資信證明)(原件)或企業近期資產負債表(加蓋公章)。
6.保證金__萬元的交納證明。(保證金於__年__月__日__時之前交納到指定賬戶)
7.競買承諾函。
8.申請人提供兩年內未被吊銷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證明。
附件3:
競買申請書
____:
經認真仔細研究貴單位發布的“__”探礦權(采礦權)掛牌、拍賣、招標出讓(轉讓)公告及出讓(轉讓)文件,並實地查驗該礦區後,對該探礦權(采礦權)有了較清楚的了解,本單位符合本次探礦權(采礦權)出讓(轉讓)競買條件,願意參加競買。
特此申請!
申請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名:
聯係人: 電話:
年 月 日
附件4:
資格審查合格通知書
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國土資發〔2000〕309號)、《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規範探礦權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9〕200號)、《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完善采礦權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土資發〔2011〕14號)、《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管理辦法》(國土資發〔2003〕197號)及《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礦業權交易規則(試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1〕242號)、《___探礦權(采礦權)出讓(轉讓)公告》及__探礦權(采礦權)出讓(轉讓)文件的規定,你方提交的競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資料收悉。經審查後確認,你單位符合本次探礦權(采礦權)競買資格,請於__年__月__日__:__至__年__月__日__:__時,持此《資格審查合格通知書》參加競買活動。
年 月 日
附件5:
探礦權出讓合同
甲方(出讓人):
法定代表人:住所:
開戶行:賬號:電話:
乙方(受讓人):
法定代表人:住所:
開戶銀行:賬號: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國土資發〔2000〕309號)、《礦業權交易規則(試行)》(國土資發〔2011〕242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規定,雙方本著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一章 出讓標的
第一條 甲方出讓給乙方的探礦權,不包括地下埋藏物、文物、土地使用權及其他物權。探礦風險由乙方自行承擔。
第二條 該探礦權位於,勘查項目名稱為:__,勘查區麵積為:__(小寫平方千米)。
勘查區塊經緯度坐標(坐標係):
第三條 該探礦權首次取得的有效期為__年,自批準登記之日起計算。
第二章 成交價款及交納
第四條 本合同項下探礦權出讓成交價款為:(大寫)__人民幣(小寫__萬元)。該成交價款不包括乙方在辦理探礦權登記手續中按法律法規的規定應交納的其他費用。
第五條 該成交價款應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日內(含節假日,下同),一次性交入甲方指定的賬戶。
一次性交款確有困難且符合分期交納條件的,可申請分期交納,經國土資源部門批準,按照批準的期限分期交納,並按規定交納應承擔的資金占用費。
第三章 權利及義務
第六條 乙方有權依照法律法規進行勘查。
第七條 乙方應按規定交納探礦權價款、探礦權使用費等稅費。
第八條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之日起__個月內,持本合同、成交確認書、價款交付憑證等申報資料,依法申請辦理探礦權登記。
第九條 乙方在地質勘查中涉及土地、道路、用水、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事項,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自行辦理相關手續,涉及的稅費由乙方承擔。
第十條 乙方須聘請有資質的地質勘查單位進行勘查,按照經審查通過的勘查實施方案進行施工,完成最低勘查投入,並按規定如實報告勘查工作進展情況。
第十一條 乙方勘查作業完畢應及時封填探礦作業遺留的井、硐,消除安全隱患。
第十二條 乙方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的規定,嚴格執行現行技術及質量標準。
第十三條 甲方按照法律法規為乙方辦理探礦權登記手續,頒發礦產資源勘查許可證,並依法維護探礦權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 甲方有權對乙方的勘查工作、地質環境保護及其他應履行的法定義務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章 探礦權延續
第十五條 探礦權每延續一次時間最長為年,並應提高符合規範要求的地質勘查工作階段。確需延長本勘查階段時間的,省國土資源廳組織進行專家論證,並進行審查,可準予一次本勘查階段的延續,但應縮減勘查麵積,每次縮減的勘查麵積不得低於首次勘查許可證載明麵積的%。
第五章 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 乙方逾期未付清本合同確定的探礦權出讓價款或逾期不辦理探礦權登記手續,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回探礦權,再行出讓或以其他方式處置。競買保證金、已交納的價款不予返還。
第十七條 乙方應自領取勘查許可證之日起個月內開展地質勘查工作,逾期不進行勘查的,視為自行放棄探礦權,甲方有權終止本合同。探礦權價款不予退還。
第十八條 因甲方過失,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甲方依法賠償。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十九條 任何一方對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負責任,但應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二十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書麵形式通知另一方,並且在事件發生後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