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51章 附錄二(1 / 2)

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試行)

(中共中央組織部1990年8月1日印發)

總則

第一條中國共產黨是中國工人階級的先鋒隊。為了切實保證新發展的黨員質量,保持黨組織的先進性和純潔性,提高黨的戰鬥力,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製訂本細則。

第二條黨的基層組織要把吸收具有共產主義覺悟的先進分子入黨,作為一項經常性的重要工作。

第三條發展黨員工作,要從貫徹黨的基本路線的要求出發,堅持標準,保證質量,有領導、有計劃地進行。

第四條發展黨員必須堅持入黨自願的原則和個別吸收的原則,成熟一個,發展一個。禁止突擊發展,反對關門主義。

對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的培養教育

第五條黨組織要通過宣傳黨的政治主張和深入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黨外群眾對黨的認識,不斷擴大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隊伍。

第六條黨組織要對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進行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基本理論的教育,黨的基本知識和黨的基本路線的教育,以及黨的優良傳統和作風的教育,使他們懂得黨的性質、綱領、指導思想、宗旨、任務、組織原則和紀律,懂得黨員的義務和權利,幫助他們端正入黨動機,確立為共產主義事業奮鬥終身的信念。

第七條黨組織要指定一至兩名正式黨員做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的培養聯係人,並采取吸收他們聽黨課、參加黨內有關活動,給他們分配一定的社會工作,以及定期培訓等方法,對他們進行培養和教育。

第八條黨支部每半年要對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進行一次考察。基層黨委每年要對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隊伍的狀況作一次分析。針對存在的問題,采取改進的措施。

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調動工作時,調出單位黨組織應將培養、教育的有關材料,轉給調入單位黨組織。

第九條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經過一年以上培養教育後,在聽取黨小組、培養聯係人和黨內外群眾意見的基礎上,經支委會(不設支委會的支部大會)討論同意,可列為發展對象。

第十條黨組織要對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的本人曆史和政治表現進行了解。確定為發展對象後,要進行政治審查。政治審查的主要內容是: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態度;本人的政治曆史和在重大政治鬥爭中的表現;直係親屬和與本人關係密切的主要社會關係的政治情況。政治審查要形成綜合性的政審材料。

政治審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談話、查閱有關檔案材料、找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調或外調。在聽取本人介紹和查閱有關材料後,情況清楚的可不再函調或外調。

凡沒有經過政治審查的,不能發展入黨。

第十一條基層黨委要對發展對象進行短期集中培訓。時間一般為五至七天(或不少於四十個學時)。主要學習《中國共產黨章程》、《關於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幹準則》等文件。中央組織部組織局編寫的《入黨教材》,可作為學習輔導材料。

因客觀原因不能集中進行培訓的,黨組織應安排他們學習指定的文件,並搞好輔導。

沒有經過培訓的,除個別特殊情況外,不能發展入黨。

預備黨員的接收

第十二條接收預備黨員必須嚴格按照黨章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三條申請入黨的人要有兩名正式黨員作介紹人。入黨介紹人一般由培養聯係人擔任,也可由發展對象自己約請,或由黨組織指定。

受留黨察看處分尚未恢複黨員權利或尚在緩期登記期間的黨員,不能做入黨介紹人。

第十四條入黨介紹人的主要任務是:

1.向被介紹人解釋黨的綱領、章程,說明黨員的條件、義務和權利。認真了解被介紹人的入黨動機、政治覺悟、思想品質、本職工作表現、經曆等情況,如實向黨組織彙報。

2.指導被介紹人填寫《入黨誌願書》,並認真填寫自己的意見。向支部大會負責地介紹被介紹人的情況。

3.被介紹人批準為預備黨員以後,繼續對他進行教育幫助。

第十五條發展對象填寫《入黨誌願書》,須經上級黨組織同意。支委會要對發展對象填寫的《入黨誌願書》和有關情況進行嚴格審查,經集體討論認為合格後,再提交支部大會討論。

第十六條在接收預備黨員的支部大會上,申請人應彙報對黨的認識、入黨動機、本人履曆,以及需向黨組織說明的問題。支委會要向大會報告對申請人審議的情況。與會黨員要對申請人能否入黨進行充分的討論,並采取舉手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讚成人數超過應到會有表決權的正式黨員的半數,才能通過接收預備黨員的決議。因故不能到會的黨員正式向支部提出書麵意見的,應統計在票數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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