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改革開放、發展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今天,一個嚴峻的問題已擺在了人們麵前,這就是如何看待和對待個人財產的問題。時下常發生專業戶的果園、魚塘被哄搶,個體戶的飯館被吃垮等事件,致使一些個體戶寧肯把錢揮霍掉或大修墳地,營造來日天堂,也不願儲蓄和擴大再生產。個體經濟發展緩慢,股份製推行不開。透過這紛繁複雜的社會現象,不難看出,隱藏其後的,是個人財產的法律地位問題。正因為在個人財產問題上還存在許多模糊認識和“左”傾觀點,個人財產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法律地位尚未確立,所以致使人們對維持個人基本生活以外的財產懷有恐懼感和不安全感,也致使少數人敢於在光天化日之下侵奪他人財產。因此,個人財產的法律地位不確立,商品經濟的發展以及改革的深化就會受到直接的影響。
如何看待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個人財產問題呢?我認為至少有這樣幾點應當明確:其一,公民擁有個人財產,這是社會主義時期的必然現象。在社會主義時期,物質財富尚未極大豐富,人們還不能按需分配物資,個人財產不但是人們賴以生存的必要條件,而且還是鼓勵人們勞動和為社會多做貢獻的手段。因為我們分配手段的主體是按勞分配,所以要想獲得較多的個人財產,就必須多為社會做貢獻,二者是相一致的。其二,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雖然公民的某些個人財產是非勞動收入,含有一定的剝削成分,但它與個體和私營經濟一樣,應當允許存在並加以保護。眾所周知,個體經濟、私營經濟是社會主義經濟的重要的和有益的補充,個人財產是推動個體經濟和私營經濟發展的杠杆。允許個體經濟和私營經濟存在,而不允許非勞動收入這部分個人財產的存在,顯然是行不通的。其三,在我國,公民的個人財產是有限的,是維持公民基本生活以及繁衍後代的必要的物質基礎,而物質財富的主體,仍為全民所有或勞動群眾集體所有。改革開放以來,雖然個體戶和私營者、承包租賃者手中掌握了一部分財富,但與國家掌握的相比,也還是微不足道的。它既不會改變國家的社會主義性質,也不會造成總體意義上的兩極分化。鑒於以上三個方麵的分析,完全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在社會主義時期,尤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個人財產應當受到切實的法律保護。
目前在我國對個人財產不能說沒有保護,但做得不盡如人意,尤其已不能適應發展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需要,諸如前麵提到的哄搶承包人果園、魚塘的事件,個體戶、承包人的經營缺乏長遠戰略的問題等等,就是明顯的例證。在解決這個問題上,人治的因素較多,而法製的因素較少。湖北省委書記關廣富曾提出,今後不再劃成分,這也算是對個人財產的一種保護,但其效力到底如何,大家心中不是十分踏實。因此,要深化改革,發展個體經濟和私營經濟,發展商品經濟,要調動全體人民的生產積極性,就必須確立個人財產的法律地位。對侵奪他人財產者,要予以相應的法律製裁。隻有這樣,才能造成一種發展商品經濟的良好的社會環境。資本主義在其發展初期,在憲法中就明文規定,“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雖然社會主義製度與資本主義製度有著本質的區別,但實踐證明,其做法對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安定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它對我們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載《加速中華的騰飛——生產力標準問題討論參考讀本》,寧夏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