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五二 律師團(1 / 2)

律師的法律思維跟非專業人士真是大大不同。

徐元佐擔心的合法性問題,拿到了律師團手中,根本就像送分題一樣。

“凡送本戶應納稅糧課物,及應入官之物,而隱匿費用不納,或詐作損失,欺妄官司者,並計所虧久物數,準竊盜論。”程宰代表眾多律師說道:“倉庫卷第七,有隱匿費用稅糧課物條款。”

徐元佐看了一眼在座五位知名訟師,他們也都紛紛點頭,顯然意見十分統一。

“這個說的不是農稅麼?我記得下麵的集注中說的課物隻有蠶絲銅鐵。”徐元佐遲疑道。

程宰在仁壽堂總掌櫃與徐元佐的私人法律顧問的身份之間,更傾向於後者。因為世人都覺得,在權力核心遠比職權更重要——除非職權本身位於權力核心。

他道:“這條可以拆開逐字解:費、用、稅、糧、課、物。其中稅自然也應該包括商稅。而且後麵字句中有‘應入官之物’,商稅顯然也是應入官的。適用此條絕無問題。若是送到衙門,李文主那邊肯定也是這般給縣尊解釋的。”

徐元佐這才點了點頭,道:“既然如此,仁壽堂可以找些人,將條款貼出來,叫人知道。”

“敬璉兄,”程宰微微前傾,“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啊。”

徐元佐搖頭:“不教而誅謂之虐。咱們的目的是叫人乖乖納稅,又不是弄一幫竊盜犯出來!對了,說到以竊盜論,是否有些太重了?”

大明的竊盜罪大致相類於後世盜竊罪,屬於刑律。初犯者在右臂上刺字“竊盜”,二犯刺在左臂,三犯直接絞刑。

如果你以為這個懲罰就很重了,那麼恭喜你,答錯了。

刺字隻是大明的附加刑,還不是主刑。

基於盜竊數額不同,主刑量刑標準也不同。

盜竊一貫以下杖六十。一貫之上至一十貫杖七十。二十貫杖八十。三十貫杖一百。五十貫杖六十徒一年。六十貫杖七十徒一年半。七十貫杖八十徒二年。八十貫杖九十徒二年半。九十貫杖一百徒三年。一百貫杖一百流二千裏。一百一十貫杖一百流二千五百裏。一百二十貫罪止杖一百流三千裏。

一貫折銀一兩。也就是說,偷稅一百二十兩及以上者,除了刺字,還要杖一百,流放三千裏。

從鬆江而論,往西三千裏已經過了重慶府。往北偏一偏,可以領略大西北的廣袤荒漠,往南偏一偏是後世的著名旅遊勝地和豔遇首府。若是往東三千裏,可以在日本屯田,東北得在長春一線——如今大明已經放棄了那塊苦寒之地,實在不適合人類生存。

如果往南三千裏,台灣都打不住,得一路流放到菲律賓。

所以說,這對於徐元佐而言有一文錢好處麼?

隻是偷稅而已,罰點款,坐個牢,最多做點苦役,這就足夠了吧!

程宰聽徐元佐說罷,略有為難道:“國法如此,恐怕縣尊那邊也沒辦法吧。”

鄭嶽的確沒有權力減輕刑罰,尤其是偷稅五十兩以上,主刑之中要並罰徒刑。這就超出了州縣官的司法權限,得呈交到府,乃至提刑按察使司進行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