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章 學派觀點一覽(1)(2 / 3)

二、現代人類中心主義:以人類

的利益為中心現代人類中心主義,是在20世紀60~70年代之後,世界範圍內出現的生態環境危機,迫使人類重新認識和反思人類與自然之間現存的倫理關係,逐步形成的一種人與自然關係的觀念體係。現代人類中心主義,得到了不少國家的官方認可。

1974年,澳大利亞哲學家J·帕斯莫爾撰寫的《人類對自然的責任》一書出版,這是當代哲學家最早以傳統哲學觀點反思環境問題的著作,也是現代人類中心論的代表作。帕斯莫爾指出,西方傳統哲學思想中雖然存在著建立人與自然正確關係的道德萌芽,但傳統哲學和宗教把人類視為自然界絕對主宰的觀點是錯誤的,人類應該熱愛和保護大自然。帕斯莫爾的倫理觀念依舊是以人為中心的,認為自然本身並無內在價值可言,人類關注、尊重自然並對自然負有保護責任完全是人類的利益使然。

美國學者G·諾頓在1988年出版的著作《為何要保護自然的多樣性》,是現代人類中心論新的代表作,書中不但論證了建立人類與自然和諧發展這一科學世界觀的必要性,而且還提出了實現地球資源的代內公正分配和代際合理保留的觀點,從理論上印證了1987年聯合國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對“可持續發展”理念所下定義的正確性——可持續發展是既滿足當代人的需要又不對後代人滿足其需要的能力構成危害的發展。

現代人類中心主義認為,人類是自然的主人,是自然的管理者和受益者;人類比自然界具有更高價值,是道德關懷的主要對象;利益是人類行為的始點和終點,人與自然沒有實現平等權利的共同基礎。現代人類中心主義承認人類在終極價值尺度方麵具有中心性,它認為人類自身的整體利益(包括人類的共同利益和長遠利益)是人類實踐選擇的唯一的、終極的價值尺度,這一點是無法超越也不可能超越的;但它在科學上尤其是生態科學上又不承認這種中心性,認為人類在生態係統中不是至高無上的,人僅僅是生物圈中的一員,人和其他自然物種是一種“夥伴”關係。這樣,人類就把自己降到了與自然界其他生物相平等的地位,這實質上是一種相對中心的地位。

現代人類中心主義特別強調,人類要維護自己在價值觀方麵的“中心性”,或要確保基本需要的實現時,必須同時維護自然的權益,重視生態係統的內在價值。尤其是在當今麵臨嚴重生態危機的情況下,人類要想保護自己,使自己得以持續發展,必須同時保護自然。或者說,保護自然權益,是當代人類保護自己並實現可持續發展的最基本的前提條件。當然,我們保護生態環境是為了人類的整體利益和基本的需要,為保護環境而保護環境。現代人類中心主義的核心觀念主要是:

第一,人由於具有理性,因而自在地就是一種目的。人的理性給他一種特權,使得他可以把其他非理性的存在物當作工具來使用。強式人類中心主義認為,人由於是一種自在的目的,是最高級的存在物,而他的一切需要都是合理的,他可以為了滿足自己的任何需要而毀壞滅絕任何自然存在物,隻要這樣做不損害他人的利益。弱式人類中心義則試圖對人的需要做某些限製。

第二,非人類存在物的價值是人的內在情感的主觀投射,人是所有價值的源泉;沒有人的在場,大自然就隻是一片“價值空場”。強式人類中心論認為,隻有人才具有內在價值,其他自然存在物隻有在它們能滿足人的興趣或利益的意義上才具有工具價值;自然存在物的價值不是客觀的。弱式人類中心論則認為,自然存在物的價值並不僅僅在於它們能滿足人的利益,它們還能豐富人的精神世界;有的人類中心論者甚至承認,自然物也擁有內在價值,人不是所有價值的源泉。

第三,道德規範隻是調節人與人之間關係的行為準則,它所關心的隻是人的福利。最理想的道德規範是這樣一些規範,它們能在目前或將來促進作為個人之集合的人類群體的福利,有助於社會的和諧發展,同時又能給個人提供最大限度的自由,使他們的需要得到滿足,自我得到實現。強式人類中心論認為,非人類存在物不是我們的倫理體係的原初成員,道德隻與理性存在物有關;道德自律能力(用道德原則調節自己行為的能力)是獲得道德權利的基礎;非人類存在物不具有道德自律能力,因而認為它們擁有道德權利是不恰當的。自然有機體之間的行為是非道德的,它們對人做出的行為也是非道德的,因而人對自然有機體做出的行為也是非道德的。弱式人類中心論雖然承認人的優越性,但也承認其他有機體也是生命聯合體的成員,這一事實本身就是我們有義務從道德上關心它們的根據;作為同一生命聯合體的成員,我們與它們(至少是高等動物)之間的關係具有一定的倫理意蘊。弱式人類中心論或者主張套用“貴族與其臣民的關係模式”來理解和處理人與其他生物之間的關係,要求貴族(人類)承擔起保護其臣民(非人類存在物)的高貴責任;或者主張把“己欲立而立人”這一道德金律推廣應用到人與自然的關係中去:人希望自然怎樣待他,人也應怎樣對待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