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不同動物(包括人)的利益有時會發生衝突,因而動物解放論者提出了協調不同動物的利益衝突的“種際正義原則”,即在解決動物物種之間的利益衝突時,必須要考慮兩個因素:一是發生衝突的各種利益的重要程度(是基本利益還是非基本利益);二是其利益發生衝突的各方的心理複雜程度。種際正義原則的基本要求是:一個動物的基本利益優先於另一動物的非基本利益,心理較為複雜的動物的利益優先於心理較為簡單的動物的類似利益。
五、動物權利論:動物擁有天賦權利
美國哲學家湯姆·裏根於1983年發表了《為動物權利辯護》,被認為是從哲學角度最徹底地反思“動物的權利”的著作。他認為,隻有假定動物也擁有權利,我們才能從根本上杜絕人類對動物的無謂傷害;並且對辛格從功利主義角度對動物的道德地位做出辯護不能認同。裏根認為,動物解放論的兩個理論支柱——功利原則和平等原則——兩者之間存在著內在的邏輯上的不一致性,並且,最大限度地使快樂的總量超過痛苦的總量的功利原則,實際上是把個體當成了盛裝快樂和痛苦的“容器”,似乎我們可以把這一個容器的“液體”(快樂和痛苦)“倒入”另一個容器中去,從而對這兩個容器的液體進行加總和計算。在這樣做時,功利原則看重的是容器中的液體(快樂和痛苦),而不是容器本身(動物個體)。因此,把對動物的道德地位的辯護建立在功利主義的基礎上是不充分的。
裏根的動物權利論師承的是康德式的道義論傳統,他認為動物也像人一樣擁有“一種對生命的平等的天賦權利”,所有那些用來證明尊重人的天賦權利的理由都同樣適用於動物。“我們必須強調指出的真理是,就像黑人不是為白人、婦女不是為男人而存在的一樣,動物也不是為我們而存在的。它們擁有屬於它們自己的生命和價值。一種不能體現這種真理的倫理學將是蒼白無力的。”也就是說,動物所擁有的天賦價值賦予動物一種道德權利:不遭受不應遭受的痛苦的權利和享受應當享受的愉快的權利。動物權利論主張人們應該將自由、平等和博愛的偉大原則推廣到動物身上,動物權利運動是人權運動的一部分。
裏根認為,我們用來證明人擁有權利的理由與用來證明動物擁有權利的理由是相同的。當我們說,每一個人都具有平等的道德權利,他的利益應得到平等的關心的時候,我們根據的是權利,而不是每個人都具有的理性、說話、自由選擇的能力,因為某些人(如智障人士)不具有這些能力,我們並沒有因此而否定他們的權利。這種權利是天賦的。它賦予人一種必須受到尊重的平等權利,即所有的人都內在地是一種目的,不能被當作工具任意來使用。如果一個人以一種不尊重這種天賦價值的方式對待他人,他就侵犯了他人的權利,他的行為就屬於不道德的行為。
每個人之所以同等地享有這種權利,是由於每個人都具有“固有價值”。具有這種價值的存在物必須被當作一種目的本身,而非工具來看待。而人之所以擁有“固有價值”,在於人是“生命的主體”。
動物同樣也擁有屬於自己的內在價值,這意味著動物像人一樣擁有受到尊重的道德權利,因而人們必須以尊重它們身上的天賦價值的方式對待它們,避免使動物遭受不必要的痛苦。當然,在大自然中動物之間的交往不存在誰侵犯誰的問題,因為動物不是為自己行為負責任的道德主體。隻有人與動物打交道時,動物的權利問題才會顯現出來,因為隻有人才能夠意識到動物的權利。裏根也反對在實驗室和畜牧業中殘酷地對待或殺害動物。
瑪麗·沃倫主張一種“弱式動物權利論”。與裏根不同,沃倫認為,動物擁有權利的基礎不是它們所擁有的天賦價值,而是它們的利益。動物擁有利益的前提是,它們能夠感受快樂或痛苦。因此,所有擁有感覺的動物(而非裏根所說的高等哺乳動物)都擁有權利。
沃倫指出,與動物的權利相比,人類權利的範圍要廣泛得多,也強烈得多;與人的死亡相比,動物的死亡是一種較小的悲劇,但這並不能證明動物沒有生存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