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6章 學派觀點一覽(3)(1 / 3)

辛格和裏根曾認為,如果把理性和道德自律能力作為區分人類與動物的道德地位的根據,那麼,根據公平原理的要求,我們就得把非正常人或“準人類”(如胎兒、嬰兒、癡呆兒或老年癡呆者)的道德地位視為與高等動物(它們的智力明顯要比胎兒或癡呆兒高)相等。沃倫不同意這種觀點,她認為非正常人擁有的道德權利與其他正常人相同,而且強於動物的權利。這是因為,人不僅是生命的主體,有能力且能夠在道德的意義上把彼此視為具有平等的基本道德權利的存在物來看待,而且,人是有理性的存在物,能夠聽從理性的聲音。同時人是具有道德自律能力的存在物,人的道德自律能力為人類享有較強的道德權利提供了某種勉強可以接受的理由。

總之,沃倫的觀點是具有感覺能力的動物擁有道德權利,因為權利是設計來保護權利擁有者免遭傷害或保護他/它們的相關利益的。有感覺能力的動物能夠被傷害或獲得利益,它們能夠喜歡或不喜歡發生在它們身上的事情,喜好某些生存狀態。因而,至少在邏輯的意義上,有感覺能力的動物是道德權利的可能的擁有者。

六、敬畏生命:生命本來就應該受到尊重

敬畏生命的倫理觀念,屬於生態倫理中的生物中心主義學派。生物中心主義認為,宇宙內的萬物都是神聖的,都有不可忽略的價值和尊嚴。人與它們的關係從根本上說是存在者與存在者的關係,而不是主體與客體、目的與手段、中心與邊緣的關係。這就意味著人類應超越任何類型的中心主義,不賦予任何物以本體論的優先地位,走向珍視萬物的全新時代。生物中心主義認為,人類的道德關懷不僅應該包括有感覺能力的高級動物還應該擴展到低等動物、植物以及所有有生命的存在物身上。因為所有生命都是神聖的,它們都擁有自己的不依賴人的評價而存在的內在價值。

德國哲學家阿爾伯特·史懷哲的敬畏生命的倫理理念,和美國哲學家保羅·泰勒的尊重大自然的倫理思想,從兩個不同的角度闡釋了生物中心主義的基本精神。阿提費爾德也是生物中心主義立場的持有者,他的思想主要通過對生態倫理學領域的眾多熱點問題以及對各個生態倫理學流派的理論評述和批判體現出來。

史懷哲的敬畏生命的倫理理念,其基本要求是像敬畏自己的生命意誌那樣敬畏所有的生命意誌,滿懷同情地對待生存於自己之外的所有生命意誌。他在《敬畏生命》中寫道:“生命意識到處展現,在我自身也是同樣。如果我是一個有思維的生命,我必須以同等的敬畏來尊敬其他生命,而不僅僅限於自我小圈子,因為我明白:她深深地渴望圓滿和發展的意願,跟我是一模一樣的。所以,我認為毀滅、妨礙、阻止生命是極其惡劣的。”

史懷哲認為,善的本質是保持生命、促進生命,使可發展的生命實現其最高的價值;惡的本質是毀滅生命、傷害生命,阻礙生命的發展。一個人,隻有當他把所有的生命都視為神聖,把植物和動物視為他的同胞,並盡其所能去幫助所有需要幫助的生命的時候,他才是有道德的。當然,人的生命也值得敬畏。為了維持人的生命,我們有時確實得殺死其他生命。但是,我們隻有在不可避免的情況下,才可傷害或犧牲某些生命,而且要帶著責任感和良知意識做出這種選擇。

敬畏生命的倫理可以幫助我們意識到這種選擇所包含著的倫理意蘊和道德責任,它可以使我們避免隨意地、粗心大意地、麻木不仁地傷害和毀滅其他生命。通過這種方式,敬畏生命的倫理能夠引導我們過一種真正倫理的生活。

七、尊重自然:所有生物都擁有

相同的道德地位保羅·泰勒繼承和發揮了史懷哲的生態倫理思想,提出了“尊重自然”的生態倫理理論。1981年,他在《尊重自然》一書中提出“生命中心主義”。泰勒在《尊重自然》一書中寫道:“采取尊重自然的態度,就是把地球自然生態係統中的野生動植物看作是具有固有的價值的東西。”泰勒非常明確地指出是人去尊重自然,是人把地球自然生態係統中的野生動植物看作是具有固有價值的物,表明了人與自然、人的認識與客觀存在、人的主觀評價與自然的客觀屬性的統一。他指出尊重自然是指對自然的一種終極性道德態度,這是生態倫理的基本精神。因此他反對把擴張道德關懷對象的根據建立在功利主義的基礎上。

泰勒認為感受性、利益隻是一物被納入道德考慮的充分條件,而不是必要條件,我們不能依據感受苦樂的能力或者利益來確定一物是否應該得到道德關懷。道德關懷的對象不應僅限於有感覺的高等動物,還應擴展到包括動植物在內的所有生命個體。這是因為這些生命本身具有自身的善和固有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