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問:你女朋友讓誰強奸了?
他就向我說了他的名字——小鎮名著《想入非非》的作者。
聽說是他,我既吃驚又不吃驚。
吃驚的是:怎麼會是他?
不吃驚的是:噢——原來是他呀!
先別研究吃驚不吃驚的問題了,當務之急是,我得緊急“約見”一下他。
這樣,我就把他傳喚到了派出所。
第三次見到他,是兩個星期之後。
他拎著兩瓶茅台酒跑到了我家裏,我又拎著茅台酒把他送到了樓下。
自從上次約見他之後,事情的真相很快就水落石出了。
原來他跟那個告他的男的是哥們兒,那天晚上他和那個男的以及那個據說是那個男的女朋友的女的一塊兒在一家小酒館裏喝酒。喝到半程的時候,他招手叫來飯店老板。
他吐著酒氣說:來盒“小熊貓”。
老板說:對不起,本小店沒有這種高檔煙。
他就牛氣烘烘地一瞪眼:我是非“小熊貓”不吸的!
老板很為難,兩手一攤:那怎麼辦?
那個女的就出來打圓場了,說:我給你去外邊買吧。
他說:也好。
他就掏了五十塊錢扔給那女的。
那女的就出去了。
女的剛出去,他就對那男的說:你在這等一會兒,我出去“方便方便”。
他出來追上了那個女的。兩個人就在一戶農家豬圈土牆的陰影下,心照不宣地抱到了一起……
強奸顯然構不上。
頂多也就是一次風流的通奸。
那個男的帶著女朋友來告他,目的顯然也不是真想把他弄監獄裏去——據他一口咬定,那個男的是想“訛”他,就是“想要兩個錢花花”。
初始我不相信,我用一個普通正常男人的心理來揣測那個男人,我認為,他女朋友讓人“這樣”了,肯定氣不過,所以自然而然地才有了告狀這一幕。
可是當我看到那個男的捧著兩千塊錢歡天喜地而去的時候,我才相信自己是多麼善良,或者說,多麼傻!
為了表示對我的感謝,所以才有了我們第三次不太愉快的見麵。
僅僅半年的時間,就跟他見了三次麵。而且每次的見麵,都是這麼別扭。
我對於這位地方界的文化小名人,就更加堅定了一顆敬而遠之的心。
以前是不願意別人稱呼我為“文人”的,但還不至於反胃。現在倒好,別人一喊我“文人”,我就感到惡心。
有一次,幾個朋友一塊兒吃飯,一個哥們兒老是“文人”“文人”不斷,氣得我臉都綠了,最後被逼無奈,隻好拍案而起:你再“文人”“文人”地叫喚,哥們兒就大鍋貼捂你!
弄得朋友愣怔了半晌。
我的脾氣本來就差,現在可真是全讓這位風流的文人同誌給徹底地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