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慈(約1186—1249)字惠文,建陽(今屬福建)童遊裏人,是南宋著名的法醫學家。
宋慈自幼勤奮攻讀,好學不倦,善於推理,長於思辯。入太學後,成了理學家真德秀的學生。寧宗嘉定十年(1217),宋慈登進士第。他曾任長汀縣令,當時長汀一帶鹽價昂貴,貧民無力食鹽,貧民們時常為了生活,鋌而走險,獵取私鹽。針對這種情況,宋慈認為,鹽價昂貴的主要原因是運途遠、運價高,於是,他改變了運鹽的路線,直接從廣東潮州起運,節省了大量的運費,從而降低了食鹽價格,杜絕了貧民賭命獵取食鹽的行徑。端平二年(1235),宋慈被任命為邵武軍(今屬福建)的通判,不久又改任南劍州通判,當時浙西鬧饑荒,一鬥米價值萬錢,宰相李宗勉向宋慈征求如何救濟的意見,宋慈認為,豪門大戶,隱匿戶口來逃避國家的稅收,並且整天在家裏囤積糧食,以備牟取暴利。這樣,貧苦的百姓不僅要為豪門大戶承擔稅務,還要高價去購買大戶的糧食,所以就備受饑荒之苦了。他主張把民戶分為五等。第一等民戶要一邊免費救濟貧民,一邊把糧食平價賣給貧民,第二等民戶可直接把糧食平價賣給貧民,第三等民戶可保持原狀,第四等民戶可接受救濟貧民糧食之半,第五等貧民,可完全接受救濟,這些民戶的救濟糧由官府發給。實行的結果很好,大家都願意奉命而行,百姓很少有挨餓的。宋慈逢事總願不斷地思索直到考慮出比較完善的對策才罷手,因此,不管遇到多麼棘手的問題,他都能給予妥善的處理,在他為官處理政務的過程中,這種執著的求索精神一直在發揚著。
嘉熙元年(1239),宋慈充任廣東提點刑獄(官名,掌司法事務)。這是宋慈四任提刑中的第一次。宋慈一到任所,就調查研究,注意如何解決存在的問題。他認識到清理多年不斷的積案,是身為提點刑獄這樣的監司大員施行職權的當務之急。當時廣東由於長期以來官吏多不奉公守法,所以監獄中有很多被囚禁多年而沒有得到法律公斷的人。宋慈立下規約,審閱處理,限期清除積案。最後,經過了8個月時間,解決了200多待決之囚。同時,他以監司的身份,深入下層,詳細調查,詢問隱情,到處為那些蒙受不白之冤的人雪冤,禁止擾亂治安的違法行徑。經過了一段時間,宋慈又從廣東移至江西,任江西的提點刑獄,兼任贛州的知州,解決了江西、福建、廣東之間邊境上的武裝販鹽問題,使這些地區道路通暢,秩序安定。南宋政府還把宋慈所行關於處理食鹽的辦法頒下浙西諸路,作為效仿的模範。
宋慈在長期擔當提點刑獄的監司重任中,多年如一日地謹慎處理各種獄案。他認為“天下沒有比保護生命更重要的事情,沒有比死刑更嚴酷的刑罰,在有關死刑的案件中,沒有比究查初情更值得重視的”。他處理每一件案子,事先都把案子前前後後的情況摸個一清二楚,一人的證詞要反複核實,出之眾口的供詞,也要加以反複核實,憑確鑿的事實,依法斷案,而不單憑現有的供詞與律條的簡單對應來定案。因此,在深究嚴察的過程中常常使那些幕後的身為豪門大姓的人受到法律的製裁,也常常使已結多年的冤案重新昭示於世。金錢的誘惑他不動心,惡相的威脅和繁瑣的案情他不畏難,他關注的是斷案的公正,他極力探求的是案情的真實麵貌。他每審理一案,都審之又審,不敢使自己產生一點漫不經心的輕視情緒。
他根據自己在四任提點刑獄期間多次的審案和執法檢驗時的現場經驗,綜合了《內恕錄》等數種專書,於1247年寫成了《洗冤集錄》一書。全書共五卷,卷一載條令和總說,卷二驗屍,卷三至卷五載各種傷、死情況。《洗冤集錄》記述了人體解剖、檢驗屍體、檢查現場、鑒定死因、自殺或謀殺的各種情況、各種毒物和急救、解毒的方法等十分廣泛的內容。書中對於自殺、他殺或病死的區別十分注意,案例詳明。如對溺死與非溺死、自縊與假自縊、自刑與殺傷、火死與假火死等都詳細地加以區分,並列述了各種猝死情狀,書末附有各種救死方,這部書中所記載的女洗屍、人工呼吸法、夾板固定傷斷部分、迎日隔乎驗傷以及銀針驗毒、明礬蛋白解砒毒等等都是符合科學道理的。此書後來成為後世法醫著作的主要參考書。自晚清以來,逐漸傳到國外,譯成將近十種文字,成為世界偉大的和最早的法醫著作。
《洗冤集錄》這部世界著名的法醫學專著是宋慈嚴謹求實,不斷探索取得的,他知難而進,探流索源的意誌和精神是值得我們學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