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時,鳳翔府(今陝西鳳翔)某縣的兩個農民在地裏挖到一甕金元寶,他們高興地把金元寶送到了縣衙請賞。縣太爺擔心被盜,便把金子藏到了家裏。第二天早上發現甕裏裝的竟是土塊,驚駭不已。送金元寶的農民便把此事上告鳳翔府。鳳翔府傳來縣令,開始縣令拒不承認,大刑之下屈打成招,縣令承認是自己用土塊換了金元寶。雖然招供了,但縣令說的幾處藏金處均未找到金子。鳳翔府無奈又將此事呈報節度使李勉。
李勉對此十分氣憤,大罵縣令無德、府衙無能。判官袁滋對李勉說:“我懷疑此事有冤枉。”因平時袁滋智謀過人,李勉便將此案交付袁滋去辦。袁滋命人將土塊從甕裏搬出來,一數共有二百五十塊。他又叫人到店鋪內借來金子,將其熔化澆成與土塊大小一樣的金元寶,共澆製了一百二十五塊,重三百多斤。
他算了一下,一甕金元寶應重六百多斤。袁滋想到當初這甕“金元寶”是兩個農民用竹扁擔抬到縣裏來的。這說明,大甕上路時,裏麵的金子已經被換成土塊了。如真是金子,兩人是抬不動的。縣令的冤案終於得到了昭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