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初,江南有一個叫李彌的智者,專門替人打官司,經他改寫的訴狀,常能打贏官司,所以,有的人家為了打贏官司,從老遠的地方來向他請教。
太湖邊的一個大集鎮,有一個無賴翻牆逼奸了鄰居周某家一個姑娘,還搶走了她的金手鐲。幾天後,這個無賴被官府抓獲。當時的法律規定,犯強奸罪可判死罪,周某一家對這無賴當然恨之入骨,欲置他於死地,但若向官府說明姑娘被人強奸,又怕這姑娘嫁不出去,所以很為難,考慮了良久,隻在訴狀上寫了“揭被勒鐲”四個字。然後,周某去請教李彌,李彌看後,把“揭被勒鐲”改為“勒鐲揭被”。周某將改後的狀子告到官府,半個月後,官府判了無賴死罪。
周某不明其中奧妙,問李彌:“為何四個字顛倒過來,就能定無賴死罪呢?”李彌解釋說:“‘揭被勒鐲’要點在於‘勒鐲’,揭被不過是為了取財,這隻犯了搶劫罪;‘勒鐲揭被’要點在於‘揭被’,說明此無賴不但勒去了姑娘的手鐲,而且奸汙了她,所以犯有兩條罪。再說,這樣寫,一般人也不會想到那無賴曾強奸了你的姑娘。所以,也能保護姑娘的名譽。”周某聽了,直點頭稱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