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一節營業稅製度基本內容(1 / 3)

營業稅是以在我國境內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的行為為課稅對象征收的一種稅。營業稅涉及國民經濟中的眾多行業,隻要是在我國境內發生了這些應稅行為,取得了營業收入,就必須依法繳納營業稅。

一、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

(一)營業稅納稅義務人的概念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

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納稅“單位和個人”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點:

(1)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必須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2)必須是有償或視同有償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的所有權。有償,包括取得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

(3)提供的應稅勞務、轉讓的無形資產或者銷售的不動產必須屬於營業稅征稅範圍。

(二)營業稅納稅義務人的一些具體規定

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發生應稅行為,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並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

這裏發包人為納稅人必須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承包人以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如果不同時滿足上述條件,則對外發生應稅行為的納稅人為承包人。同時對發包人向承包人收取的款項應按照“服務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中央鐵路運營業務的納稅人為鐵道部,合資鐵路運營業務的納稅人為合資鐵路公司,地方鐵路運營業務的納稅人為地方鐵路管理機構,基建臨管線運營業務的納稅人為基建臨管線管理機構。

二、營業稅扣繳義務人

營業稅的扣繳義務人主要包括: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受讓方或者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2)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扣繳義務人。

負有營業稅納稅義務的單位為發生應稅行為並收取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單位,但不包括納稅單位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內設機構。

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其扣繳的稅款。

三、征收範圍

營業稅的征稅範圍,包括在我國境內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三種經營行為。

(一)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

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是指除加工、修理、修配以外的所有應納營業稅的勞務,但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該條例規定的勞務,不包括在內。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包括交通運輸業、建築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和服務業。

1.交通運輸業

交通運輸,是指使用運輸工具或人力、畜力將貨物或旅客送達目的地,使其空間位置得到轉移的業務活動。按其運輸方式和運輸工具的不同,又分為陸路運輸、水陸運輸、航空運輸、管道運輸、裝卸搬運等,凡屬運營業務以及與運營業務有關的各項勞務活動,均屬本項目征稅範圍。

(1)陸路運輸是指通過陸路(地上或地下)運送貨物或旅客的運輸業務,包括鐵路運輸、公路運輸、纜車運輸、索道運輸及其他陸路運輸。

(2)水路運輸是指通過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海洋航道運送貨物或旅客的運輸業務。由於打撈與水路運輸有著密切的關係,所以打撈比照水路運輸的辦法征稅。

(3)航空運輸是指通過空中航線運送貨物或旅客的運輸業務。與航空直接有關的通用航空業務、航空地麵服務業務也比照航空運輸業務征稅。

通用航空業務,是指為專業工作提供飛行服務的業務,如航空攝影、航空測量、航空勘探、航空護林、航空吊掛飛播、航空降雨等。

航空地麵服務業務,是指航空公司、飛機場、民航管理局、航站向在我國境內航行或在我國境內機場停留的境內外飛機或其他飛行器提供的導航等勞務性地麵服務的業務。

(4)管道運輸是指通過管道設施輸送氣體、液體、固體物資的運輸業務。

(5)裝卸搬運是指使用裝卸搬運工具或人力、畜力將貨物在運輸工具之間、裝卸現場之間或運輸工具與裝卸現場之間進行裝卸和搬運的業務。例如,搬家業務是搬家公司利用運輸工具或人力實現了空間位置的轉移的業務,它具有裝卸搬運的特征。因此,對搬家業務收入,應按“交通運輸業”稅目中的“裝卸搬運”征收營業稅。

2.建築業

建築業是指建築、安裝、修繕、裝飾、其他工程作業和管道煤氣集資費業務。

(1)建築是指新建、改建、擴建各種建築物、構築物的工程作業,包括與其相關聯的各種設備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裝或裝配工程作業以及各種爐窖和金屬結構的工程作業在內。

(2)安裝是指生產設備、動力設備、起重設備、運輸設備、傳動設備、醫療實驗設備和其他各種設備的裝配安裝工程作業,以及與其相連的工作台、梯子、欄杆的裝設工程作業和被安裝設備的絕緣、防腐、保溫、油漆等各種作業。

(3)修繕是指對建築物、構築物進行修補、加固、養護、改善,使其恢複原來的使用價值或延長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業。

(4)裝飾是指對建築物、構築物進行修飾,使之美觀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業。

(5)其他工程作業是指上述工程以外的工程作業,如代辦電信工程、水利工程、疏浚、鑽井(打井)工程、拆除建築物或構築物、平整工地、搭腳手架、爆破等工程。

(6)管道煤氣集資費(初裝費)業務。管道煤氣集資費(初裝費),是用於管道煤氣工程建設和技術改造,在報裝環節一次性向用戶收取的費用。

3.金融保險業

金融保險業是指經營金融和保險的業務。

(1)金融是指經營貨幣資金融通活動的業務,包括貸款、融資租賃、金融商品轉讓、金融經紀業務和其他金融業務。

貸款是將資金有償貸與他人使用(包括以貼現、押彙方式)的業務。以貨幣資金投資但收取固定利潤或保底利潤的行為,也屬於這裏所稱的貸款業務。按資金來源不同,貸款分為外彙轉貸業務和一般貸款業務。外彙轉貸業務是指金融企業直接向境外借入外彙資金,然後再貸給國內企業或其他單位、個人。各銀行總行向境外借入外彙資金後,通過下屬分支機構貸給境內單位或個人使用的,也屬於外彙轉貸業務;一般貸款業務指除外彙轉貸以外的各種貸款。

融資租賃(也稱金融租賃),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或對商務部批準可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所從事的具有融資租賃性質和所有權轉移特點的設備租賃業務。

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彙、有價證券或非貨物期貨的所有權的行為,包括股票轉讓、債券轉讓、外彙轉讓、其他金融商品轉讓。

金融經紀業務和其他金融業務,指受托代他人經營金融活動的中間業務,如委托業務、代理業務、谘詢業務等。

(2)保險是指通過契約形式集中保戶的資金形成保險基金,用以補償保戶因自然災害等意外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的一項經濟業務。按保險的範圍分為財產保險、人身保險、保證保險和責任保險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在境內提供保險勞務:境內保險機構提供的保險勞務,但境內保險機構為出口貨物提供保險除外;境外保險機構以在境內的物品為標的提供的保險勞務。

(3)對我國境內外資金融機構從事離岸銀行業務,屬於在我國境內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的,征收營業稅。離岸銀行業務是指銀行吸收非居民的資金,服務於非居民的金融活動,包括外彙存款、外彙貸款、同業外彙拆借、國際結算、發行大額可轉讓存款證、外彙擔保、谘詢、見證業務以及國家外彙管理局批準的其他業務。

4.郵電通訊業

郵電通訊業是專門辦理信息傳遞的業務活動,包括郵政、電信兩大類。

(1)郵政是指傳遞實物信息的業務,包括傳遞函件或包件、郵彙、報刊發行、郵務物品銷售、郵政儲蓄及其他郵政業務。

(2)電信是指用各種電傳設備傳遞語言的業務及相關的業務,包括有線電話、無線電話、出租電話電路設備、代維修或出租廣播電視、電視信息等業務。

郵政電信業務的征稅範圍是郵電部門及其他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從事郵電通信業務以及與郵政電信相關的業務所得的收入。

電信業務,包括基礎電信業務和增值電信業務。基礎電信業務是指提供公共網絡基礎設施、公共數據傳送和基本語音通信服務的業務,具體包括固定網國內長途及本地電話業務、移動通信業務、衛星通信業務、互聯網及其他數據傳送業務、網絡元素出租出售業務、電信設備及電路的出租業務、網絡接入及網絡托管業務、國際通信基礎設施國際電信業務和專售的基礎電信業務。增值電信業務是指利用公共網絡設施提供的電信與信息服務的業務,具體包括固定電話網增值電信業務、移動電話網增值電信業務、衛星網增值電信業務、互聯網增值電信業務、其他數據傳送網絡增值電信業務等服務。

5.文化體育業

文化體育業是指經營文化和體育的業務活動,包括文化業和體育業。

(1)文化業是指以演出或實物向人們提供各種文化藝術表演的活動,包括表演、播映和其他文化業。

(2)體育業是指舉辦各種體育比賽和為體育比賽或體育活動提供場所的業務。

文化體育業的征稅範圍,是從事文化體育業的單位和個人所取得的營業收入,以租賃方式為文化活動、體育比賽提供場所,不按本稅目征稅。

6.娛樂業

娛樂業是指以娛樂設備或演技供人視、聽、唱,以達到觀賞、娛樂身心的業務。

娛樂業征稅範圍,包括經營歌廳、舞廳、卡拉OK歌舞廳、音樂茶座、台球、高爾夫球、保齡球場、遊藝場等娛樂場所以及為顧客進行娛樂活動提供服務的業務取得的營業收入。

7.服務業

服務業是指利用工具、場所、信息或技能為社會提供服務的業務活動。服務業征稅範圍廣泛,包括代理業、旅店業、飲食業、旅遊業、倉儲業、廣告業、租賃業、其他服務業。

代理業,是指代委托人辦理委托事項的業務,包括代購代銷貨物、代辦出口、介紹服務、其他代理服務。

旅店業,是指提供住宿服務的業務,包括旅社、賓館、招待所、客店、飯店等提供住宿以及與住宿相關的服務業務。

飲食業,是指通過同時提供飲食和飲食場所的方式為顧客提供飲食消費服務的業務,包括餐廳、餐館、冷飲、熱飲、風味小吃、承辦筵席和一般飲食業務。

旅遊業,是指為旅遊者安排食宿、交通工具和提供導遊服務的業務。

倉儲業,是指利用倉庫、場地代客貯放保管貨物的業務。

廣告業,是指利用各種媒介如圖書、報刊廣播、電視、路牌、電影等介紹商品、經營服務、文體節目或通告、聲明事項所做的宣傳,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服務的業務。

租賃業,是指在約定時間內將場地、房屋、物品、設備或設施租給承租人使用的業務(不包括融資租賃)。

其他服務業,是指除上述列舉以外的沐浴、理發、印染、照相、美術、裱畫、打字、謄寫、設計、製圖、化驗、複印、錄像、錄音、勘探、測繪、計算、測試、打包、谘詢以及其他服務等。

(二)轉讓無形資產

轉讓無形資產是指轉讓無形資產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行為。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但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資產。轉讓無形資產的業務包括轉讓土地使用權、商標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著作權、商譽等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