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4章 同根相煎杜康酒(2)(1 / 2)

杜康二憂,3個孫子引發商標內戰

雙方協議簽定後,伊川、汝陽、白水3家酒廠共同使用杜康商標,並在各自商標下加注各自企業名稱,從此一度開創了杜康酒新時期的輝煌。在市場經濟初期,各廠家生產的杜康酒產量、質量都曾出現過輝煌的業績,被外交部定為國宴和饋贈外賓禮品專用酒,不但在國內很緊俏,而且出口海外多個國家,被國家主管部門授予了各類榮譽獎項,3家酒廠均成為當地的利稅支柱。

20世紀80年代後期,杜康酒的高信譽度成為各酒類企業模仿造假的對象,一些酒廠開始在商標上大做文章,各種假冒和仿造杜康酒的品牌粉墨登場。開始,3家酒廠並肩協作,一致對外,打掉了眾多假冒產品和搭杜康商標快車的近似商標。但隨著市場競爭日趨激烈,3家酒廠在銷售、廣告宣傳等方麵逐漸出現了分歧,以致3家酒廠對當初杜康商標由伊川酒廠注冊,由3家共同使用的協議出現了分歧。

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汝陽、白水兩家酒廠試圖在杜康商標使用協議以外另辟溪徑,以尋找新的出路。1989年8月,河南汝陽酒廠向國家商標局提出了“杜康河”、“杜康泉”、“杜康村”商標的注冊申請,這一申請的提出,拉開了長達15年的第二場杜康“商標內戰”。

伊川酒廠得知汝陽酒廠的申請後,馬上依據法律規定,以這3個申請商標與其已經注冊的“杜康”商標近似為由,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但商標局經過審查後作出裁決,認為杜康村、杜康泉、杜康河與杜康商標在含義和稱呼上都有區別,不會引起消費者的誤認、誤購,伊川酒廠的異議理由不能成立,決定駁回異議申請,對汝陽酒廠的申請商標核準注冊。在裁決中,商標局指出:3家酒廠在使用杜康商標時分別加注的伊川、汝陽、白水的標示,經長期使用,已被消費者熟知,故消費者不會將伊川杜康、汝陽杜康、白水杜康3個品牌混淆,因此,也不會將杜康村、杜康泉、杜康河商標與杜康商標混淆。

商標局作出裁決後,伊川酒廠不服裁決,向商評委申請複審,之後商評委維持了商標局的裁決,伊川酒廠仍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商標之爭進行到此時,爭議的內容已由“杜康”應歸誰所有轉變為新、舊杜康商標之間的近似與否和新商標能否留存,這無疑是一場你活我死的爭鬥。由於爭議內容的轉變,雙方爭執的重心也由杜康傳人之爭轉移到新、舊杜康的近似與否。

在這場訴訟中,伊川酒廠提出了“家族說”。認為杜康村、泉、河無一例外是以“杜康”詞義為基礎而延伸,是從“杜康”詞義中脫胎而出的新的商標,帶有“杜康”血統。其詞義雖有所區別,但更多的部分是近似和雷同,杜康村、泉、河的詞義雖有延伸,但並未脫離“杜康”的漢語語義。杜康商標和杜康村、杜康泉、杜康河排列在一起無疑是一個家族,故“杜康村”、“杜康泉”、“杜康河”給人以“杜康”係列產品的認識,易使消費者誤認,汝陽酒廠申請的杜康村、泉、河商標與杜康商標構成了近似。

汝陽酒廠則以“馬和馬褂說”為有力證據,聲稱其廠址坐落於杜康村,而杜康村名恰由杜康造酒遺址而來,且該村有杜康泉、杜康河,因此,汝陽杜康酒與杜康村、杜康泉、杜康河渾然一體,一脈相傳。汝陽酒廠在訴訟中還稱,當初杜康商標由伊川酒廠注冊已經是張冠李戴,且杜康村、杜康泉、杜康河作為商標其地理和方位的特征明顯,而杜康為人名,與杜康村的含義相去甚遠。更重要的是,3個申請商標與杜康商標的關係就像馬和馬褂,又有誰能將馬和馬褂混淆呢?因此認為以其申請商標和杜康商標不構成近似。

在庭審過程中,雙方各執一詞,各有其理,雌雄難辨。經過開庭審理,2004年年初,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杜康村、杜康泉、杜康河商標與杜康商標近似,商評委的裁決認定事實不清,判決予以撤銷。商評委和汝陽酒廠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過慎重審理,依法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了一審判決。

但在終審判決中,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通過法律程序,認定杜康商標為知名商標。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杜康商標雖未申請認定為馳名商標,但依國內外消費者對該商標的熟知程度,以及杜康酒的信譽程度,該商標完全具備了知名商標的條件,因此,該商標屬於知名商標。而對於知名商標,法律應當提供的重要保護手段之一應該是嚴格審查與其近似的商標的申請注冊。目前,杜康商標在由3家企業共同使用的同時又麵臨著被眾多近似商標包圍的境地,已經陷入了困境,如果法律不能給其以充分保護,則無疑會使該商標在無數近似商標分化和瓦解中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