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1章 光緒皇帝準奏建鐵橋歐風美雨伴我舞彩虹(1 / 3)

地球上大的河流是貨物交流和人類遷徙的決定因素。幾千年來,黃河和尼羅河、幼發拉底河、底格裏斯河,密西西比河等著名的大河一樣,與人類曆史緊密相關。

河流和水道,為國家與國家、民族與民族之間的聯係和交流帶來了方便,但人們必須橫渡河流才能到達目的地。因此人類發明了橋梁。古人倒木為橋,最簡單的木橋自然是橫在一條小河上的已倒的樹幹。然而,要越過寬闊的河流,像黃河這樣水深流急波濤洶湧的大河,就得建造結構複雜的橋梁。

陝甘總督左宗棠在蘭時,就想在蘭州修建黃河鐵橋,曾與洋商福克洽談。因對方索價過高,至少要白銀60萬兩,因此沒有談成。

清光緒三十二年五月(1906年6月)德商天津實業泰來洋行經理喀佑斯遊曆來甘,適逢“實行新政”,各地開辦洋務,興建實業。陝甘總督升允即委派蘭州道兼甘肅農工商礦總局總辦彭英甲等人與喀佑斯洽談。喀佑斯表示願意包修蘭州黃河鐵橋,雙方擬訂了一個意向性合同(即第一稿)。

喀佑斯說,自己隻是承包商,並非修橋工匠,對工程尚無十分把握,須自調工程師來甘實地測驗估計。如果工程師測估確實能修,就訂立合同,否則此事作罷。請來考察的工程師盤川工價,甘肅不管,如果能修橋,竣工後,甘肅送喀佑斯2000兩銀子,作為考察工程師的盤川。同年九月初九,喀佑斯明確表態:經工程師考究,“黃河水性,雖雲湍急,若如所議章程架修鐵橋,甘願保固八十年,其橋價仍以十六萬五千兩為準。”

甘肅布政使豐伸泰等立即就合同事請示總督升允。升允批示:所擬包修鐵橋合同甚屬周妥,應準照此簽押,以便谘送外務部及發各衙門備查。

九月十一日,彭英甲等與喀佑斯正式簽訂包修蘭州黃河鐵橋合同。(這是第三稿)。

在合同書上簽押的是:

大清國總辦甘肅洋務局蘭州道彭英甲大清國甘肅布政使司布政使豐伸泰

大清國署甘肅按察使司按察使白遇道大德國泰來洋行喀佑斯

合同書一式八份,除簽訂單位各存一份外,一份呈陝甘總督升允存檔備查;一份送外務部;一份谘明直隸督憲,以令津海關道轉送德國領事館存案,以便鐵橋料件到時,津海關查驗放行。

修建鐵橋之事,本由彭英甲呈報陝甘總督升允,升允拍板簽訂合同。但這事遭到以莊浪舉人朱獻珠為代表的保守派的非議。被認為建鐵橋是勞民傷財,並例舉了很多害處,甚至上書停建。彭英甲則批示:“鐵橋業經大帥奏明,奉旨飭辦”,“當此推廣路政之世界,鐵橋之修,所在皆有。”

修橋的事一度久議不決。甘肅布政使豐伸泰提出,建橋屬於清政府大興新政的舉措,應再次申報總督,並由總督呈奏朝廷。

光緒三十三年十二月十九日(1908年1月22日),在合同已正式簽訂15個月,橋料源源運蘭,即將擇日開工之際,陝甘總督升允向皇太後、皇帝呈上了關於籌建蘭州黃河鐵橋的奏折。升允陳述了他為地方造福建橋的初衷,與德商洽談簽約的經過和洋商回國運機購料等情況。並說明他已批準蘭州道彭英甲簽訂合同興建鐵橋。合同已送外務部備案。還說明所有建橋費用由統捐溢收項下開銷。應懇天恩敕部先行立案。

光緒三十四年正月十八(1908年2月19日),清廷光緒皇帝準奏,朱批:該部知道。欽此。欽遵抄出列部,相應恭錄朱批,移谘陝甘總督遵照。

光緒皇帝恩準修橋折子,籌備工作加緊進行。同年四月初十(1908年5月9日)鐵橋工程正式開工。

施工技術負責人是美國工程師滿寶本;一個叫德羅的德國工程師負責收管材料,統計施工進度等;工地具體操作負責人是天津人劉永起。鐵橋設計精細規範,工程圖紙分為平麵圖和側視圖兩種。

建橋員工,由德商招雇來蘭的洋工華匠共69人,其中有從天津、上海等地招來的技工10餘人。又在蘭州就地招雇了一批鐵匠木匠泥水匠以及小工百餘人。洋工程師寓居於由中方租用的秦州試館內。華人工匠住在鐵橋附近的土地祠和白雲觀內租房。中方為租用的這些房子用方麻紙裱頂棚糊窗戶,還專門做了一些木床。

造橋所用的桁架鋼材構件、水泥及各種器材設備等,均由泰來洋行從德國購置。按合同規定,鐵橋料件必須於光緒三十三年(1907年)五月全部運到蘭州。

橋料的運輸極其艱難,從德國裝上輪船飄洋過海運抵中國天津,經京奉鐵路運至豐台再轉京漢鐵路運至河南鄭州。由鄭州至蘭州,都是馬車運輸。甘肅洋務局在天津、鄭州、西安派駐材料接運員。在蘭州設置收料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