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
.前509~前27
人物
.羅馬各利益集團
推翻王政之後,羅馬人選擇了共和政體。在長達5個世紀的憲政實踐中,羅馬共和國形成了一整套權力平衡與製約機製。元老院、執政官、民眾大會“三權分立”,在那個時代,對於羅馬來說,正是這種製衡模式保證了羅馬內部各利益集團的和平共處,羅馬才有可能踏上大規模對外侵略擴張的道路。
民眾大會
羅馬的民眾大會共有四種形式,由於是在長期曆史發展中逐漸形成的,各大會的職權頗有重疊。
庫裏亞大會
庫裏亞大會是羅慕路斯建城以來最古老的集會,共和國成立以後日益變得無足輕重了。共和製初期,它還在選舉執政官時發揮了一些作用,但逐漸便將其重要職能都轉給了森都裏亞大會。到了共和國末年,庫裏亞大會僅具家族意義,隻為討論遺囑和繼承等問題,至於所剩唯一重要職權就是舉行向執政官和行政長官授“強製權”典禮。公元前1世紀時,庫裏亞大會由執政官或大祭司主持,僅有30名衛士代表30個庫裏亞出席。
森都裏亞大會
森都裏亞大會,又叫做百人隊會議,首創於塞爾維烏斯改革。到了共和國時期,森都裏亞大會依然是一個重要的公民大會。在森都裏亞大會上,選舉執政官、行政長官和監察官等重要官職,同時它也是公民上訴的最高法庭,對外宣戰講和等重大國事也是在這個大會上討論決定。凡羅馬公民便可參加這個大會,而且有不受拷打和向大會上訴的權力。
森都裏亞大會會期不定,可應執政官或保民官其中任一人提出申請而召集開會,它沒有立法權,隻有對政府的提案的表決權,投票方式是以之前所說的百人隊為單位。森都裏亞大會將平民中的富人吸收進統治階層,富人的票數占絕對多數,另外就是老年人有很大的影響力。一般都是從每個百人隊中先選一個第一投票人由他先投並宣布結果,這個第一投票人影響很大,因為有追隨領頭人的先例和習慣。
特裏布斯大會
特裏布斯大會,或稱部落大會,據說出現於公元前449年,和森都裏亞大會的參加者基本一樣,隻是這個大會是分部落召開,不必將193個百人隊都集合在一起。特裏布斯大會由執政官和副執政官主持,在森都裏亞大會上占優勢的是財富和年資,在特裏布斯大會上一些小土地所有者也有一些較大影響。與森都裏亞大會一個很大不同是四個城區部落的眾多無產者也都有權投票。特裏布斯大會比森都裏亞大會更加民主,它逐漸分得了森都裏亞大會的一些職權。在這個大會上,舉行選舉財務官和顯貴市政官,受理上訴、罰款等案。在特裏布斯大會上,還通過一些立法提案,最初這種決議要經元老院批準。公元前339年之後,特裏布斯大會通過的決議便不需再經元老院批準而本身即具法律效力。
平民大會
平民大會和特裏布斯大會一樣分部落召開,但參加者隻有平民,由保民官提出召開。據說在公元前471年便已出現,最初不受重視,後來隨著平民地位的提高和保民官職權的增長,平民大會逐漸具有了立法權。在平民大會上,選舉保民官和平民市政廳,保民官和平民市政廳也負責審理一些案件。公元前287年以後,平民大會獲得了獨立立法資格,其決議不經元老院批準便可成為法律。平民大會和特裏布斯大會有很多相似之處,都具有一定立法權,參加者也差不多(貴族通常很少參加特裏布斯大會),二者職權很難分清,很多古典作家也常混淆著用。許多史家往往將平民大會和特裏布斯大會都叫做公民大會,公民大會沒有創議權,表決時在各部落大會上是一人一票,而整個國家則是采取集體投票製,每個特裏布斯隻有一票。
共和國官製
在古羅馬,選任做官是一種榮譽,沒有薪俸,這意味著富人才能擔任官職。公元前4世紀末,羅馬的官製基本定型,整個共和時期基本如此,隻有在末期才有較大變動。從公元前197年以後,羅馬共和國對官職升遷有了嚴格的製度限製,擔任高級官員者必須先擔任低一級的官職,形成所謂的升遷階梯。青年人從政的起點是當兵,在軍中服役若幹年,如想進入政界便可從財務官(或助理官)做起,接下來是營造官、行政長官,最後是執政官、監察官。任何公職人員都有權否決其同僚的行動,但為了避免因此對公共利益有所影響,當兩執政官都在羅馬城內時,按月輪流執政,都在外領兵時則按日輪流。高級官員有權駁斥下級的行動,隻有執政官和獨裁官有“強製權”,可以據此控製其他一切官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