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4章 水務 管理(1 / 1)

第一節 機構

民國三十七年(1948年),陶樂縣政府始設水利局。1949年10 月,陶樂縣水利局成立,1962年撤銷,歸並於縣農業科,分設水利管理所。1969 年水利電力局成立,與農業科合署辦公。1971年分設水利電力局,1999年改設為水利局,2001年12月26日撤銷水利局,成立水務局,下設局辦公室、財務室、城市供排水總公司、水政水資源管理所、防汛辦公室、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水利規劃辦公室、水土保持工作站、黃河水管理所、灌溉管理所(含機電機井站、抗旱服務隊)農村人畜飲水管理站和4 個鄉鎮水利站。其主要職責是宣傳貫徹執行黨和國家製定的水法規和地方水利政策,負責全縣農田水利、城鄉供排水、防汛抗旱、水土保持與預防監督、水資源開發利用中長期發展規劃、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2003 年5 月,水務局共有幹部職工99人(不包括各鄉揚水站)。

第二節 管理

一、水務改革

2001年12月26日縣水務局成立後,收回6個鄉12座揚水站,成立灌溉管理所,進行統一管理。2002年12月,對自來水公司進行了統一管理,打破了城鄉之間、地區之間、部門之間的管水界限,建立起了城市和農村供水與排水、用水與節水一體化管理的城市水務統一管理體製。2003年,縣城市供排水總公司成立,隸屬縣水務局主管的科級事業單位,其主要職責是負責城市供水、排水工程的經營和管理,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二、灌溉製度

1999年,縣水利局製定了陶樂縣水利管理辦法,轉發全縣貫徹執行,各鄉人民政府、水務管理部門根據水利管理辦法,製定了具體的灌溉用水管理措施。

三、水費征收

陶樂縣境內灌區揚黃灌溉實行“以水養站,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統收統交”的原則,1985年時縣境水費每立方米為0暢007 元,1995 年,電力資源電價調整後,水費每立方米調整為0暢015元,1997年電價再次調整,一級水費調為每立方米0暢0175元,二級水費調為每立方米0暢0305元。

四、渠道維護費

2000年3月,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頒布的枟水利工程水費核定、計收管理辦法枠。核定陶樂縣渠道維護費每畝征收1暢4 元。其中40%由市(縣)水利部門管理使用,60%由鄉、村管水組織管理使用,負責維修幹、支渠及配套水利工程。

五、水費使用

揚水灌溉費用由工程管理費、揚水電費、工程維修費、大修費、折舊費等組成。收取的水費按國家規定嚴格使用,各項費用按規定支付。

工程管理費,用於揚水站工作人員工資、補助費、勞保用品、通訊交通運輸費、辦公用品費,年支出控製在泵站年運行費的14%以內。

電費,用於揚水用電費用,根據泵站實際運行電度,以農業排灌電價支付。

工程維修費,用於機房、管理房,進出水池,砌護渠道,建築工程,機電設備維修,年支出控製在泵站固定資產總值的3%以內。

大修費,用於水泵、電機、鋼管、變壓器大修,年提取費用按設備原值提取,水泵年提取7%,電機提取5%,鋼管提取3%,變壓器提取1%。

折舊費,用於各項工程翻建,機電設備更換及更新改造,年折舊費按固定資產原值提取。水泵折舊率為12%,電機折6暢5%,配電設備折4暢8%,高低壓線路折3暢8%,鋼管折3暢33%,機房折3暢3%,管理房折6暢33%,建築工程折5%,砌護渠折3暢33%。

六、資金管理

各項費用分級使用管理,工程管理費、電費、工程維修費由各揚水站按提取比例合理使用,大修費按規定提取,留各揚水站,使用由水務局審批,折舊費由水務局、財政局統一從各揚水站提取,轉入財政局預算外專戶,設立專賬,專戶儲存,專款專用。

七、水土保持

陶樂縣是寧夏回族自治區水土流失嚴重縣份之一,水土流失麵積373 平方公裏,占全縣土地總麵積的35暢59%。

2000年4月,國家水利部將陶樂縣列為自治區第七批水土保持監督試點縣。2000 年7月1日,成立水土保持預防監督站(站設水利局),開展全縣水土流失現狀普查,編寫枟陶樂縣水土流失現狀普查報告枠。報告分自然地理、社會經濟、水土流失、人為水土流失以及采取預防措施幾個部分。全縣劃分為重點治理區、重點保護區、重點監督區。按照預防為主,綜合防治相結合的水土保持方針,加強水土保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