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章 “民主”的呼聲(1)(1 / 3)

1929年3月,國民黨第三次全國代表大會召開。大會確定以孫中山的三民主義、五權憲法、建國方略、建國大綱以及地方自治開始實行法為訓政時期中華民國“最高之根本法”。

國民黨政府的獨裁統治

蔣介石第二次上台以後,初步地掌握了黨、政、軍大權,成了事實上的獨裁者。但他清楚地看到,要想鞏固已經得到的權力和自己的獨裁地位,必須要在政治體製上下工夫。為此,他為包辦召開國民黨第三次全國代表大會進行了一係列的謀劃。其一是借為孫中山遺體在南京“奉安”的活動大力神化孫中山,為自己是孫中山“合法繼承人”造輿論。其二是整理各地黨部,重新登記黨員,以控製組織,排除異己、擴大蔣係力量。其三是用圈定和指派的方式產生大會代表,以保證大會開成自己的禦用會議。

1929年3月,國民黨第三次全國代表大會召開。大會確定以孫中山的三民主義、五權憲法、建國方略、建國大綱以及地方自治開始實行法為訓政時期中華民國“最高之根本法”。追認《訓政綱領》,通過《訓政時期黨、政府、人民行使政權、治權之分際及方略案》,規定訓政時間為6年,中國國民“須服從擁護中國國民黨,誓行三民主義”;“中國國民黨獨負全責,領導國民,扶植中華民國之政權治權”;中國國民黨的最高權力機關,在必要時得對人民之自由權,“在法律範圍內加以限製”。會上把蔣介石樹為全黨最高領袖,強化其個人威信;修正《黨章》,嚴密黨紀,嚴格限製黨員的言行;在組織上打一批,拉一批,組成以蔣係人物為核心的中央黨部。蔣介石利用這個大會達到了使自己攫取到的大權合法化的目的。

大會之後,國民黨中央又做了許多決議、決定和規章製度,中心是要求全黨“意誌統一”、“步驟一致”、“親愛精誠”“一心一德”、“以努力於訓政時期之建國工作”。國民黨還明確規定訓政時期“根據以黨治國之原則不許其他政黨在中國境內有所活動”,對黨外實行一黨專政,打擊和消滅其他黨派;對黨內由加強中央集權走向個人獨裁,蔣介石以黨的名義削弱、消滅反蔣派係,采取種種措施剝奪黨員的民主權利,使黨員對黨部、下級對上級絕對服從。為了進一步穩固自己在國民黨內的統治地位,1935年11月五屆一中全會以後,蔣介石對國民黨體製進行了重大的改變,將委員製改為主席製,中央常務委員會設正副主席,各部改為在中央常委會下設3處3部12個委員會。蔣介石當上了中央常務委員會主席。隨著“領袖集權”主席製(1938年改為總裁製)的實施,從而最終確立了蔣介石一人獨裁的國民黨黨內體製。

1928年10月,蔣介石集團製定的《訓政綱領》頒布後,國民黨統治集團內部以汪精衛為首的改組派首先帶頭反對。他們認為,蔣介石政府的《訓政綱領》未經國民會議通過,不合“法統”,便聯絡閻錫山、馮玉祥等,於1930年在北平召開國民黨擴大會議,決定“召開國民大會,製定約法”。後來擴大會議遷往太原,公布了一部《太原擴大會議約法草案》。蔣介石為減少國民黨內部的紛爭,堵塞反對派的口實,在中原大戰將要結束時,向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提出召集國民會議、製定約法,以便自己乘機爬上總統寶座。由於胡漢民要實現“黨治”目標,反對蔣的總統企圖,蔣介石在軟禁胡後,於1931年5月包辦召開了“國民會議”。他在會上的開幕詞中發表了一通鼓吹法西斯主義的論調,會議避開總統問題,仍然通過了一個為蔣獨裁服務的《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

《訓政約法》明確規定:①在政治製度上與《訓政綱領》一樣,把國民黨中央定為中華民國最高權力機構,由國民黨全國代表大會及其中央執行委員會代表國民大會行使中央統治權。②在人民權利義務上,規定了諸如言論、結社、集會、通信、遷徙、居住、信仰等各種“自由”和“權利”。實質上人民毫無“自由”和“權利”,而“服兵役及工役”和納稅的義務對人民倒是貨真價實的。③在國民生計上,表麵上規定“改善勞工生活狀況”、“施行勞動保險製度”、“提倡各種合作事業”、“發展農村經濟、改善農民生活”,實際上給予官僚資本的擴張和壟斷以許多“合法”保障,諸如“國家應興辦油、煤、金、鐵礦業”、“國家創辦國營航業”等等。④在國家組織上,與《訓政綱領》稍有區別,即“選舉、罷免、創製、複決四種政權之行使,由國民政府訓導”,而原來是由國民黨訓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