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法律關係的概念
經濟法律關係是法律關係的一種表現形式,法律關係是指法律規範在調整人們行為的過程中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經濟法律關係是指由經濟法律規範規定而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經濟法律關係這一概念的基本含義是:
1.經濟法律關係是在經濟領域中發生的意誌關係。這一關係體現的是國家意誌和當事人意誌兩個方麵,當事人的意誌必須以國家意誌為依據,國家意誌是當事人意誌的歸宿,即國家意誌最終是靠當事人意誌來實現調整經濟關係的目的,沒有當事人的意誌,經濟法律關係既不能形成,也不可能實現。
2.經濟法律關係是經濟法規定和調整的法律關係。沒有經濟法規的具體規定,該法律關係不能產生,其內容亦無法實現。經濟法律關係是經濟法規調整經濟關係的必然結果。
3.經濟法律關係是一種具有經濟內容的權利義務關係。權利義務是法律關係的核心,經濟法律關係所體現的權利義務則具有經濟內容,即是完成一定的經濟任務和實現一定的經濟目的。
經濟法律關係是具有強製性的經濟權利義務關係。經濟法律關係中的權利義務一旦形成,即受國家強製力的保護,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違背。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經濟法律關係所確定的義務,將會受到法律的追究,任何一方當事人的權利受到侵害,都可請求法律的保護。
經濟法律關係由三個基本要素構成,即主體、內容和客體。這三個要素缺一不可,其中任何一個要奪發生變更,都可能引起經濟法律關係的變更。
二、經濟法律關係的主體
(一)經濟法律關係主體的概念
經濟法律關係的主體也稱為經濟法的主體,它是指在經濟管理和協調過程中依法獨立享受經濟權利和承擔經濟義務的當事人。享有經濟權利的當事人叫做權利主體,承擔經濟義務的當事人則稱為義務主體。在理解經濟法主體的概念時應把握以下幾點:
1.經濟法主體能夠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地參加經濟法律關係;
2.經濟法主體是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的擔當者;
3.經濟法主體能夠獨立地承擔經濟法律責任。
(二)經濟法的主體資格
主體資格是指當事人參加經濟法律關係,享受經濟權利和承擔經濟義務的資格和能力。經濟法主體資格由經濟法規定。經濟法對經濟法主體資格的認可,一般采用法律規定一定條件或規定一定程序成立的方式予以確認。未取得經濟法主體資格的組織不能參與經濟法律關係,從中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不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經濟法主體也隻能在法律規定或認可的範圍內參加經濟法律關係,超越法律規定或認可範圍的,則不再具有參加經濟法律關係的資格。
(三)經濟法律關係主體的範圍
經濟法律關係主體範圍是由經濟法調整的對象範圍來決定的。由於經濟法調整對象範圍的廣泛性,經濟法主體的範圍也十分廣泛。經濟法主體主要包括以下七種:
1.囯家機關。國家機關是經濟法律關係最重要的主體。
2.經濟組織。經濟組織是指擁有獨立資產,以營利為目的,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核算、具備一定組織機構,從事生產、流通和服務性活動的經濟實體。包括各類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它可以是法人,也可以為非法人組織。
3.事業單位。事業單位是指由國家財政或其他單位撥款、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文化、教育、衛生等組織。
4.社會團體。社會團體是指人民群眾或組織依自願原則組織的進行社會活動的社會組織。
5.經濟組織的內部機構。仏農村承包經營戶、個體工商戶。
6.公民。公民是指具有我國國籍,依據我國《憲法》和法律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
三、經濟法律關係的內容
(一)經濟法律關係的內容的概念
經濟法律關係的內容是指經濟法律關係的主體享有的經濟權利和承擔的經濟義務。這是經濟法律關係的核心,沒有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的經濟法律關係是不存在的。經濟法律關係的經濟權利和義務一旦確定之後,即受國家強製力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