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49章 附錄(11)(1 / 3)

第八條參保人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受本暫行辦法規定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二)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提供的健康教育谘詢和建立健康檔案等衛生服務;(三)享有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等權利。

第九條參保人員承擔以下義務:

(一)及時、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二)遵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和定點醫療服務機構的有關規章製度;(三)配合定點醫院治療,按照規定結算醫療費用。

(第三章)基金的籌集、繳費及標準

第十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參保人員個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二)政府補助的資金;(三)利息收入;(四)其他資金。

第十一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籌資標準為:

(一)成年人每人每年280元,個人年繳納200元,政府補助80元。

屬於低保對象和低收入家庭的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個人年繳納104元,政府補助176元。

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視力殘疾:一、二級盲;肢體殘疾:一、二級;精神殘疾:一、二級、三級;智力殘疾:一、二級;語言殘疾:一級;聽力殘疾:一級),個人不繳費,政府全額補助。

(二)未成年人每人每年110元,個人年繳納30元,政府補助80元。其中:屬於低保對象或重度殘疾的學生和兒童,個人不繳費,政府補助110元。

(三)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主要用於支付參保人員的住院費用、個人門診、門診大病醫療費用、生育醫療補助、定點零售藥店購藥以及在校學生兒童意外亡故撫恤金。

(四)基金征繳和醫療待遇支付的標準隨經濟、社會事業發展和醫療費用水平等因素的變化,由勞動保障和財政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決定適時調整。

第十二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市為統籌單位,實行分級管理。城鎮居民以家庭為單位整體參保,每年10月10日~12月10日為下年度醫療保險繳費期,居民可持本人身份證、戶口簿,以及戶口簿上其他家庭成員參加醫療保險情況的有效證明,在繳費期內到戶籍所在鎮(鄉)、居(村)委會辦理參保登記和繳費手續,未在規定的繳費截止日期繳費的,不再辦理參保手續。參保繳費後,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為醫療保險待遇支付期。

(第四章)醫療保險就醫服務管理和醫療待遇

第十三條參保人員患病發生的醫療費用報銷,按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的目錄等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參保人員就醫住院治療實行以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為樞紐的基本醫療服務首診負責製、雙項轉診及門診大病一體化服務和管理體係。具體辦法按《中衛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就醫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定點就診。定點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由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市場競爭、公開公平、方便參保人員的原則確定,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其簽訂服務協議,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六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設立最高支付限額和起付標準。

(一)參保人員住院治療,應先自付一定數額起付費用。起付標準為:三級醫療機構700元,二級醫療機構400元,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一級醫療機構200元。

學生兒童住院的起付標準統一為200元。

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轉診轉院的,按首次住院醫療機構的起付標準收取,隻支付一次起付線。

(二)符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扣除起付標準以後,按照以下標準給予支付。

(三)設立個人門診醫療費補助,主要用於個人門診醫療費、住院自付費用和定點零售藥店購藥。標準為:未成年人每人每年30元,成年人每人每年50元。

(四)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住院最高支付限額為每人每年30000元。設立最低報銷標準,參保人員住院治療後,統籌基金報銷住院費用低於100元的,補足到100元。

(五)參保成年人在繳費期內連續3年沒有享受住院統籌基金待遇的,次年個人賬戶返還50元;連續5年後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統籌基金待遇支付可提高10%的報銷比例。

第十七條參保居民患有下列規定病種的慢性病,對其門診醫療費用給予適當補助。

(一)Ⅲ期及以上高血壓病;(二)Ⅱ型及其他糖尿病;(三)惡性腫瘤門診放(化)療;(四)慢性腎功能衰竭需透析治療;(五)器官移植的抗排異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