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26章 重要文獻(10)(1 / 3)

中衛市除“四害”工作暫行規定衛政發(2010)100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消滅老鼠、蒼蠅、蚊子、蟑螂(以下簡稱“四害”),控製其危害,防止疾病傳播、保護人民身體健康,根據《傳染病防治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關於加強愛國衛生工作的決定》和《寧夏回族自治區愛國衛生工作條例》的規定,結合實際,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範圍內的單位和個人,均應依照本規定履行防範和殺滅“四害”的義務。

第三條市、縣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愛衛辦)負責除“四害”監督管理工作,疾病預防控製等單位進行“四害”密度監測和除“四害”技術指導。

(第二章)標準和要求

第四條除“四害”應堅持預防為主的方針,采取改善環境,控製“四害”孳生地及對老鼠、蒼蠅、蚊子、蟑螂進行滅殺等綜合措施。容易招引或孳生“四害”的行業和場所,在生產、儲存、運輸及廢棄物管理等方麵,應有完善的防範和消滅措施,嚴格控製“四害”的孳生繁殖。

第五條控製“四害”密度的標準。

(一)老鼠。

15平方米標準房間布放20×20厘米滑石粉塊兩塊,一夜後陽性粉塊不超過3%;有鼠洞、鼠糞、鼠咬痕等鼠跡的房間不超過2%;重點單位防鼠設施不合格處不超過5%;不同類型的外環境累計2000米,鼠跡不超過5處。

(二)蒼蠅。重點單位有蠅房間不超過1%,其他單位不超過3%,平均每陽性房間不超過3隻;重點單位防蠅設施不合格房間不超過5%;加工、銷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場所不得有蠅;蠅類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幼蟲和蛹的檢出率不超過3%。

(三)蚊子。居民住宅、單位內外環境各種存水容器和積水中,蚊幼及蛹的陽性率不超過3%;用500ml收集勺采集區域內大中型水體中的蚊幼或蛹陽性率不超過3%,陽性勺內幼蟲或蛹的平均數不超過5隻;特殊場所白天人誘蚊30分鍾,平均每人次誘獲成蚊數不超過1隻。

(四)蟑螂。室內有蟑螂成蟲或若蟲陽性房間不超過3%,平均每間房大蠊不超過5隻,小蠊不超過10隻;有活蟑螂卵鞘房間不超過2%,平均每間房不超過4隻;有蟑螂糞便、蛻皮等蟑跡的房間不超過5%。

(第三章)管理與監督

第六條建設、規劃、教育、衛生、工商、環保、交通、人防、文化體育、農牧、林業、旅遊和商務等部門和鎮(鄉),應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部門、本鎮(鄉)職責範圍內的除“四害”工作。

第七條各主管部門要配備專職或兼職除“四害”工作人員,建立除“四害”管理製度。抓好本係統的除“四害”工作。

各單位生產、經營、辦公、教學、居住區等範圍內的除“四害”工作和個體工商戶的除“四害”工作,由該單位和個體工商戶負責。各單位應確定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除“四害”工作。

第八條城鄉集貿市場的除“四害”工作,由市場管理單位負責。

第九條市、縣、鎮(鄉)應設除“四害”監督員。監督員由從事除“四害”工作的衛生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擔任,由政府聘任發給監督員證件。其職責是:

(一)宣傳除“四害”知識,檢查指導管轄區域內所在單位和住戶的除“四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