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具體設計方案:在校園網上將教務處各部門劃入同一個子網或虛網(VLAN)。服務器安裝WindowsNT中文操作係統,將服務器配置成文件服務器和文件傳輸服務器。將不同的用戶劃入不同的NT域,以設置不同的訪問權限。
七、運輸方式:空運,運費不單獨列出,含在設備價格中。
八、交貨地點及時間:於××年l2月31日之前在××大學交貨。
九、經銷商在××大學指定的地方安裝調試後,由××大學代表和經銷商代表驗收。
十、售後服務:經銷商應根據雙方簽訂的有關合同,提供三年以上相應的售後服務。
十一、付款方式:付款方式按雙方簽訂的有關合同執行。
聯係人:××大學設備科××
電子郵件地址:(略)
聯係電話:(略)
××大學教務處
××××年11月26日
第四節合同
一、經濟合同的概念及基本特征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經濟合同是就生產經營、商品交易、勞務關係、技術合作等項目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經濟實體(自然人和法人)相互簽訂的對責任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有明確規定的具有法規性、多邊性、信用性和憑據性的書麵契約。
1.合法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否則無效。
2.經濟性
經濟合同的簽訂是為了實現一定的經濟目的,它明確的是當事人在經濟活動中買賣商品、提供勞務等而發生的經濟關係,與當事人的經濟利益息息相關。
3.平等性
簽訂經濟合同的當事人之間地位是平等的。合同是依法平等協商的產物,因此,不論單位大小、部門高低都應該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任何通過欺詐、脅迫等非法手段所簽訂的合同均屬無效。
4.明確性
經濟合同明確規定了當事人所應承擔的義務和所應有的權利。
二、經濟合同的作用及訂立原則
隨著商品經濟的繁榮,經濟合同在經濟生活中的地位越來越重要,其作用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麵:
1.有利於穩定社會經濟秩序。經濟合同明確了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當事人按照合同規定享受權利、承擔義務,使得經濟活動在依法有序的狀態下進行,減少了不必要的混亂,有利於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
2.有利於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法簽訂的經濟合同,一經成立,便具有法律效力。對於在經濟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由於當事人惡意破壞合同條款而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可依合同法的規定進行追償甚至訴諸法律,以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3.有利於當事人經濟目的的實現。經濟合同的簽訂是為了實現當事人的經濟目的。對合同條款的履行過程,也就是經濟目的的實現過程。
當事人訂立合同必須貫徹下列原則:
1.合法原則。所謂合法,是指從經濟合同的主體、各項條款、訂立程序到簽訂合同的形式,都必須符合國家法律和政策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簽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現行政策相抵觸的合同。
2.平等互利。平等,是指在經濟合同當事人之間,無論是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還是個體工商戶;無論是大的單位,還是小的單位,雙方在法律地位上都是平等的。當事人之間不允許以大壓小,以上壓下,以強淩弱,同時,也不允許以窮吃富,侵占國家和集體利益。互利,是指當事人雙方在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礎上,在不違背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條件下,都能獲得對等的經濟利益。經濟合同法不允許當事人之間簽訂有損於對方經濟權益的“霸王合同”。
3.協商一致。協商一致是指當事人雙方經過反複協商所形成的意思一致的表示。違反協商一致原則的經濟合同不能成立。我國經濟合同法明確規定,當事人之間不允許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簽訂經濟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誌強加給對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非法幹預。否則,視為經濟合同無效。
4.等價有償。等價有償是指當事人雙方在法律上所享有的對等的權利和義務。在經濟合同關係中,一方享受的權利,正是另一方應該承擔的義務;一方應盡的義務,正是另一方應該享受的權利。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國家法律不允許一方隻享受權利,而不承擔義務;也不允許另一方隻承擔義務,而不享受權利。當事人之間的經濟往來,必須貫徹等價有償的原則。
三、經濟合同的種類
按照不同的分類標準,經濟合同可以分成許多種。按時間長短分,有長期、中期、短期經濟合同;按表現形式分,有雙邊合同和多邊合同;按合同的性質分,可分為十類:買賣合同、建築工程承包合同、加工承攬合同、貨物運輸合同、供用電合同、倉儲保管合同、財產租賃合同、借款合同、財產保險合同、科技協作合同。在對外貿易中,如果議定事項牽涉麵較廣、原則性較強,往往把訂立的契約稱為協議書。根據不同的標準,從各個不同角度,還可以進行不同的分類。這種分類,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法律意義。
按照經濟合同訂立的形式不同,經濟合同可分為口頭經濟合同和書麵經濟合同。口頭經濟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經過口頭對話就可以錢貨兩清的“君子協定”。書麵經濟合同是指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但又不能即時清結,需要用文字形式記載下來予以表示的協議。凡不能即時清結的經濟合同,均應采用書麵形式。劃分口頭經濟合同和書麵經濟合同的法律意義在於:對於那些標的金額比較大,不能即時清結,應該采用書麵形式而沒有采用書麵形式的經濟合同,原則上應認定合同為無效。是否采用書麵形式,是認定合同是否成立的一個法定條件。
按照經濟合同標的不同,經濟合同可分為轉移財產的合同、完成工作的合同和提供勞務的合同。轉移財產的合同是指一方將一定的財產轉移給對方,由對方支付相應報酬的合同,如購銷合同;把財產暫時提供給他人使用,如租賃合同等。完成工作的合同是指一方完成另一方交給的工作任務,另一方根據數量和質量給付一定報酬的合同,如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等,其合同標的是指一定的勞動成果。提供勞務的合同是指一方按照約定的條件,使用自己的勞動、設備和工具,為對方提供自己的勞務活動,而對方支付一定報酬的合同,如貨物運輸合同等,其合同的標的是指某種勞務活動。對於不同種類的經濟合同,應承擔各種不同的違約責任。
依照經濟合同的責任關係的不同,經濟合同可分為總合同和分合同。總合同是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承包或加工單位承包或承攬任務時,建設單位或定作方將全部工作任務交給一個總承包或總承攬單位而簽訂的合同。總承包或總承攬單位將其中部分工作任務分包給其他單位,主體任務由自己來完成而與其分包單位簽訂的合同是分合同。劃分總合同和分合同的法律意義在於:有利於劃清各自的責任。如果是總合同與分合同的關係,則分包單位應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向建設單位或定作單位負責;如果不是總包與分包的關係,則承包單位或承攬單位直接對建設單位或定作單位負責。
依照經濟合同主從關係的不同,經濟合同可分為主合同和從合同。主合同是指不以其他合同存在為前提,能夠獨立存在的合同。從合同是指不能獨立存在,必須以其他合同存在為前提才能成立的合同,如抵押合同、保證合同等。從合同隨主合同變更而變更,消滅而消滅。劃分主合同和從合同的法律意義在於:如果合同存在主從關係,則從合同將隨主合同的成立而成立,變更而變更,消滅而消滅;如果不存在主從關係,則是獨立並行的合同關係。
依照經濟合同成立的特定方式不同,經濟合同可分為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根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雙方的約定,必須履行特定方式後才能成立的合同。如需要鑒證、公證等。法律規定需要履行特定方式才能成立的合同,稱為法定要式合同;由當事人雙方約定必須履行特定方式後才能成立的合同,稱為約定要式合同。非要式合同是指不需要履行特定方式即成立的合同。劃分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的法律意義在於:如果屬於要式合同,必須在履行特定方式後,合同才能成立,未履行特定方式前,合同原則上不發生法律效力。如果屬於非要式合同,合同簽訂後即可成立。
依照經濟合同效力的不同,經濟合同可分為有效經濟合同和無效經濟合同。有效經濟合同是指從形式到內容都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規定,並對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無效經濟合同是指不具備有效經濟合同條件,對雙方均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劃分有效經濟合同和無效經濟合同的法律意義在於:可以有效地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經濟合同的種類很多。按照不同的經濟目的和協作的需要,可以簽訂不同形式的經濟合同。
四、經濟合同的寫法
經濟合同種類各異,形式多樣,但從整體上來說,一般都包括四個方麵:即標題、約首、主體、約尾。
1.標題
即合同的名稱,寫在第一行,居中,字體稍大。寫清合同的名稱,指明合同的性質。如:“訂貨合同”、“借款合同”、“供電合同”、“租賃合同”、“購銷合同”等。
2.約首
約首包括以下內容:
(1)合同編號,如“合同編號:××××”或“合字××××號”。
(2)簽訂時間。
(3)合同當事人名稱或姓名。若簽約當事人是單位的,要寫出單位的全稱;若簽約當事人是個人的要寫出全名,並在單位全稱或姓名全名後加圓括號,注明當事人約定的固定指代,如:“××××公司(甲方)”、“××××建築公司(乙方)”、“××××公司(買方)”、“××××公司(賣方)”等。
(4)導語,即合同的開頭部分,主要寫明簽訂合同的目的、依據等。常見的格式有:“根據……”、“為……”,例如:“為了充分利用水利資源發展漁業生產,為城鄉人民群眾提供更多的商品魚,增加集體和個人收入,根據中央(83)、(84)一號文件精神,經社員大會充分討論和甲乙雙方認真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供雙方共同遵守。”
3.主體
主體是經濟合同的主要部分,是明確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具體條款。一般采用條文形式。此部分的寫作一定要細致、完整。經濟合同應具備的主要條款有:
(1)標的(實物、工程項目、勞務、智力成果)
簽訂經濟合同,必須明確、具體地寫明標的的名稱、規格、型號等。所謂標的,是指經濟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由於合同種類不同。標的也不相同。在購銷合同中,標的是某種商品;供用電合同的標的是電力;貨物運輸合同、倉儲保管合同的標的是提供的勞務活動等。但是,也並不是所有的物都可以用來作合同的標的。經濟合同標的,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標的是訂立經濟合同的目標和前提,如果沒有標的或標的不明確,合同就不能成立,也無法履行。
(2)數量與質量
所謂數量,是指標的的計量,是衡量標的大小、多少、輕重的尺度。在確定具體數量時,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由當事人雙方確定標的數量的,應該實事求是,充分考慮自己的實際情況和市場變化情況。標的數量是通過一定的計量單位和計量方法來衡量的。標的數量,必須使用國家統一規定的度量衡和法定單位及統一計算方法。標的以物為內容的,采用個、件、千克、噸、米、平方米、立方米、台、輛等計量單位表示;標的物以貨幣為內容的,用元、角等計算。此外,某些標的由於物理屬性的作用,可能會產生自然增減的情況,因此,在合同中應該明確記載合理磅差、正負尾差、超欠幅度、自然損耗率等。產品數量的計量方法,按國家規定或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國家和主管部門沒有規定的,按當事人雙方商定的方法履行。所謂標的質量,是指標的的內在素質(物理的、機械的、化學的、生物的等)和外觀形態的狀況。簽訂經濟合同,必須明確、詳細地載明標的名稱、品種、規格、型號、等級、質地等具體內容。